2021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 台灣部分

2021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台灣部分 摘要 憲法保障宗教自由。台灣勞動基準法並未包括家事勞工與看護,因此他們無法依法每週休假一天。由於沒有勞基法的保障,許多家事勞工仍然無法休假參加宗教禮拜。根據勞動部規定,若雇主拒絕外籍看護或家事勞工每週休假一天參加宗教禮拜,勞工可向勞動部申訴。勞動部持續與衛生福利部協調,為雇主擴大有補貼的短期喘息服務,使更多的看護移工能夠休假參加宗教儀式或其他活動,而不影響自身工作。台灣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布興.大立表示,台灣未能保障移工的權利,包括保證他們每週參加宗教活動的能力,可能會影響台灣與移工母國的關係。台灣當局進行穆斯林社群的推廣,舉例來說,台灣當局與民間社會團體和伊斯蘭國家駐台機構合作合辦了一場伊斯蘭文化展。 四月,中國所擁有的媒體《文匯報》報導,中國當局暫時禁止香港網路用戶連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網站。自由亞洲電台(RFA)表示,此項干預是為了報復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對香港2019年民主運動的支持。 去年,美國在台協會(AIT)代表與立法委員、部長和布興‧大立大使交流。美國在台協會代表鼓勵台灣的宗教領袖、非政府組織以及宗教社會服務團體繼續促進宗教自由。美國在台協會也透過社群媒體,引導社會大眾關心宗教自由議題。 第一節 宗教人口概況 美國政府估計台灣總人口約為2,360萬人(2021年年中)。台灣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在2019年公布的一項調查指出,49.3%的民眾信奉傳統的民俗宗教,14%為佛教,12.4% 為道教,13.2%為無宗教信仰。其餘人口信仰主要有基督新教(5.5%)、一貫道(2.1%)和天主教(1.3%)。其他宗教團體則有:猶太教、遜尼派伊斯蘭教、天帝教、天德教、理教、軒轅教(黃帝教)、天理教、先天救教、山達基教、巴哈伊教、耶和華見證人會、真光教團、耶穌基督末世聖徒教會、世界和平統一家庭聯合會(統一教)。 有些研究發現,有高達80%的人口同時信奉不同的傳統信仰。許多有宗教信仰的人自認為同時是佛道教徒,許多人也將傳統民俗宗教的元素融入佛、道、儒教或其他宗教,例如添加薩滿教信仰、祖先崇拜、泛靈信仰。有些信仰佛、道,及其他宗教的信徒也有修練法輪功。法輪功自稱為一種精神紀律,根據台灣法輪大法學會,法輪功學員人數在數十萬之譜。 根據勞動部於2021年的統計,加上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的資訊,原住民大多是新教徒或羅馬天主教徒,總共有580,000人。台灣的外籍勞工人數估計有695,000人,主要來自東南亞。印尼籍勞工佔外籍勞工之大宗,約有247,000人,以穆斯林為主。第二多數的勞工來自越南,約有243,000人,主要為佛教徒。來自菲律賓的外籍勞工人數約有146,000人,普遍信奉羅馬天主教。   第二節 政府尊重宗教自由之現況 法律架構 憲法保障行使宗教自由的權利,所有宗教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宗教自由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台灣將登記在案的宗教團體歸類為財團法人(基金會)、寺廟或「社會團體」。教會大多以宗教性財團法人註冊。宗教團體在獲得中央或地方當局的立案許可後,可以逕向法院辦理登記,建立宗教性財團法人。該團體必須提供組織章程、資產清單和其他行政文件才能註冊為財團法人。內政部(MOI)規定,希望建立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之團體,應於七個以上行政區有價值新台幣2,500萬元(美金902,000元)以上之不動產,並有現金新台幣500萬元(美金180,000元)以上;若該團體有至少現金新台幣3,000萬元(美金108萬元),也可取得立案許可。團體也可向縣市政府申請地方性宗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門檻低於中央政府。 寺廟可不經過內政部許可,逕向縣市政府登記。全台性宗教法人團體及地方性宗教財團法人可分別向內政部及縣市政府登記。寺廟或者宗教社會團體無最低財產要求。已登記的宗教團體享有免稅優待,已登記的財團法人(基金會)及寺廟也無須繳納其建築和財產的稅金。未登記的宗教團體無法同已登記的宗教團體享有稅務優待。截至2020年年底,共有包含22種以上宗教信仰,登記超過15,400個宗教團體,包含1,500個財團法人(基金會)、12,000座寺廟、及1,900個社會團體。許多團體的個別禮拜場所選擇不登記,而以宗教領袖的個人財產方式運作。 法輪大法學會登記的名義為體育運動團體,而非宗教團體。 1929年《監督寺廟條例》規定寺廟由僧道管理,但條文明定「非中華民國(台灣)人民,不得為住持」。其中,由政府機關、地方公共團體、私人管理的寺廟,不適用於《監督寺廟條例》的規定。2004年,大法官宣告《監督寺廟條例》中多項條文違憲,因其不當限制宗教團體之財產轉移。 內政部依其組織章程來區分宗教團體和慈善團體。並沒有法律或政策監督宗教團體運用受贈款項進行宗教或慈善活動,或要求宗教團體另外成立從事慈善活動之慈善團體。但法律禁止慈善基金會將捐款用於非慈善項目。有宗教團體另外成立慈善基金會來推廣慈善活動。以公益性質為主的組織,不得登記為宗教團體。 宗教團體得籌辦私校,但是經教育部核准設立的公私立小學、中學、或高中,不得將宗教教學設為必修課。教育部核准設立的高中可開設宗教研究選修課程,條件是這類課程不得推廣特定宗教信仰。 內政部及縣市政府負責處理勞工申訴。勞工如認為其權益因宗教因素而受到政府或個人所侵害時,可提出申訴。 19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男性公民,須接受為期四個月的軍事訓練役。《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因宗教理由拒絕服兵役的良心拒服兵役者,可改服六個月的替代役。 由於台灣處境特殊,無法加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已於2009年依此國際公約條文頒布施行法。   政府實務 勞基法仍未保障家事勞工與看護每週一天的休假,致使他們無法參加宗教禮拜。過去幾年裡,這個問題在台灣大約237,000名主要來自印尼和菲律賓的外籍看護和家事勞工身上特別顯著,其中有穆斯林和天主教徒希望能參加每週例行宗教禮拜。主管機關認為家事勞工無法參加宗教禮拜是廣義的勞工議題。勞動部於2021年重申,若雇主拒絕外籍看護或家事勞工每週休假一天參加宗教禮拜,勞工可向勞動部申訴。勞動部呼籲雇主遵守勞動合約,其中一些合約要求雇主提供家事勞工和看護每週一天休假日。 勞動部持續與衛生福利部協調,於2020年12月開始放寬可使用「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擴大喘息服務」的台灣家庭條件。喘息服務使主要照顧者得以休息,讓更多的移工照護者能休假參加宗教式或其他活動,而不影響自身工作。根據勞動部,雇主於2020年使用了84,000天的喘息照護日,2021年上半年就使用了96,000天,與2019年使用的24,000天相比有所成長。然而,宗教領袖表示,整體來說這一問題仍然缺乏重大進展,他們持續督促當局採取更多行動,強調雇主支持的重要性。 台灣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布興.大立表示,台灣未能保障移工的權利,包括每週參加宗教活動的權利,可能會影響台灣與移工母國的關係。 一位長老教會的代表表示,長老教會持續鼓勵雇主讓家事勞工每週休息一天,每年在接近五月國際勞動節的主日禮拜時,均會重申此一主張。中國回教協會的代表表示,某些家事勞工的雇主會自己負責,或請家人負責其家事勞工的工作,好讓他們在周末參加宗教活動。 四月時,外交部、中國回教協會、以及穆斯林國家駐台機構合作舉辦了一場伊斯蘭文化展,旨在提升台灣社會對於伊斯蘭文化及社群的認識。時任開幕式時表示,當局努力打造穆斯林友善環境。 勞動部指出,2021年沒有勞工提出有關宗教歧視的申訴。   第三節 宗教自由的社會層面現況 四月時,中國官媒《文匯報》報導,中國當局暫時禁止香港網路用戶連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網站。根據自由亞洲電台及長老教會的代表,台灣的網路用戶也無法連上該網站,且長老教會的資料庫遭駭客攻擊。自由亞洲電台表示此項干預是為了報復長老教會對香港2019年民主運動的支持。   第四節 美國政府政策與參與 在2021年,美國在台協會代表與立法委員和各部會,例如內政部及內閣閣員,以及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針對家事勞工及看護之權利、宗教團體和當局的關係等議題進行交流。 美國在台協會代表持續與全台宗教團體以及學者密切交流,範圍涵蓋台北、新竹、苗栗、花蓮、嘉義、新北和桃園。與學者及不同宗教的領袖會面,包括中國回教協會、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慈濟基金會,討論台灣的宗教自由情況。美國在台協會代表鼓勵台灣的非政府組織、宗教領袖以及宗教社會服務團體的代表,繼續促進宗教自由與宗教和諧。 美國在台協會持續透過Facebook和Instagram等社群媒體凸顯宗教自由議題。舉例來說,美國在台協會於7月20日張貼了一則紀念宰牲節的貼文,觸及37,000人次瀏覽,吸引超過1700次的互動。美國在台協會於10月27日的一篇紀念國際宗教自由日的貼文則觸及29,000人次瀏覽,吸引超過2000次互動。   閱讀 2021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全文:   請按此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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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2021 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 台灣部分

 OT-2133 2021年7月2日 美國 2021 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 台灣部分  台灣部分 (第一列)  2021年6月 台灣當局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問題的最低標準。在本報告期間雖受 COVID-19 疫情影響,台灣當局仍持續努力打擊人口販運;因此台灣仍保持在第一列。這些努力包括調查更多人口販運者並處以適當刑期。2020 年鑑別出的被害人數目為過去三年之最,其中兒童及家暴受害人數目增加。當局持續加強海事產業的勞動檢查資源以實行被害人鑑別,向涉及剝削的漁船業主追索非法扣留的工資較 2019 年為多。雖然台灣符合最低標準並且各主管機關都已制定並改善被害人鑑別方法,但部分官方利害關係人採取的被害人身分鑑別程序仍經常有迥異且成效不彰之情況,使得部分被害人更難以取得司法資源及保護照顧。由於政府機關調查人力及規定不足,台灣籍遠洋船隊 (DWF)勞力剝削的鑑別、調查與起訴工作仍舊艱困。台灣沒有明確的勞動法規保護外籍家庭看護的權利,成千上萬的外籍家庭看護容易受到強迫勞動的剝削。 優先要務的建議: 積極調查涉嫌在遠洋船隊中勞力剝削的台灣權宜船或台灣籍漁船,以及台籍船東但掛外國旗的船隻,若情節屬實,應對高級船員及船主予以起訴。 對有人口販運刑事記錄或涉及海外人口販運犯罪的外籍船東掛台籍漁船實施港口入港限制。 積極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對人口販運嫌犯起訴與定罪,處以足夠嚴厲的刑罰,包括處以適當刑期。 制定並執行相關政策,以加速執行海上勞力剝削案件調查,並減少可疑航班。 擴大漁業署駐外國港口人員編制,加強偵查各項強迫勞動指標,並提供海事檢查機構充分培訓,使其具備能力可鑑別被害人身分、進行適當轉介,並瞭解執法通報程序。 在靠港船隻及海上漁船進行檢驗期間,執行全面且以被害人為中心的訪談,以便加強鑑別外籍船員的勞力剝削指標。 正式將公民社會意見納入仲介評鑑程序。 修訂相關政策並補足法律漏洞,根除仲介收取招聘費、服務費、押金的情形,並與勞工輸出國協調直接聘僱事宜。 加強監督外籍移工招聘單位及程序,以鑑別被害指標,包括非法收取費用、合約差異。 繼續加強鑑別脆弱族群,調查是否有人口販運情形,包括受私立大學招募的外籍學生;涉及海外犯罪活動遣送返台者;以及因逃離工作環境的虐待而失去簽證及/或向移民當局自首的外籍勞工,應轉介至庇護機構。 提高漁船監測系統的透明度,包括公布船隻所有權及作業地點等資訊。 清楚界定監管台灣籍漁船及台灣權宜船機構之間的角色和權責,並提升機構間的協調合作。 推動立法,將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納入基本勞工權益的保障範圍。 推動立法,全面禁止雇主扣留外籍移工的身分證件及旅行證件。 將重要相關單位納入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機構。 對警方、檢察官、法官提供並執行防制人口販運之訓練與資源。 對台灣船東投資的漁船及台灣籍漁船上的外籍船員,加強宣傳外籍勞工人口販運求助熱線電話,並訓練熱線接聽人員保護受害人。 起訴 台灣當局在執法方面做出更多努力,但沒有投入足夠資源來偵查、調查,或起訴沿海離岸或遠洋船隊漁業強迫勞動犯罪。《人口販運防制法》禁止各種形式的販運行為,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 (約 178,100 美元) 以下罰金;刑罰嚴厲,且針對性販運的刑罰更是與強暴等重大刑事犯罪相當。觀察員指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存在歧義,使執法變得複雜,尤其是案件被害人獲賠償金的情形下。《人口販運防制法》其他條文保護勞工不需向仲介或管理者償還「不當債務」;但觀察員憂慮條文過於空洞,難以有效預防債務脅迫。《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案於 2018 年頒布,對於「經由招募、引誘、庇護、安排、協助、剝削或以其他方式,迫使兒童在酒吧或俱樂部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之個人,應處最高一年刑期,得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 (約 10,690 美元) 以下罰金。根據該修正案,「以暴力、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前述行為,最高處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50 萬 (約 53,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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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2020 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 台灣部分 

OT-2023 2020 年 6 月 26 日 美國 2020 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 台灣部分  台灣部分 (第一列)  台灣當局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問題的最低標準。在本報告期間,當局持續認真以待、努力不懈,因此台灣仍保持在第一列。台灣當局的努力作為包括:改善跨部會之間,針對打擊人口販運的合作;為提升調查效率,而設立新政策;持續監督弱勢勞工招聘管道;加強查訪、調查漁船上潛在的勞力剝削案例。雖然台灣當局符合最低標準,仍有許多挑戰待解決。不同官方利害關係人,採取的被害人身分鑑別程序迥異且經常成效不彰,使得部分被害人更難以取得司法資源及保護照顧。調查人力及協議不足,讓遠洋船隊 (DWF) 台灣籍漁船以及台灣船東擁有的權宜船勞力剝削問題持續受挫。因缺乏特定法條保障其勞動權,上千名外籍家庭看護仍身處受剝削的風險。 優先要務的建議: 積極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對人口販運嫌犯加以起訴與定罪。 對人口販運罪犯處以足夠嚴厲的刑罰,包括處以適當刑期。 積極調查涉嫌在遠洋船隊中勞力剝削的台灣權宜船或台灣籍漁船,包括停泊在特殊外國停靠區的船隻,若情節屬實,應對高級船員及船主予以起訴。 制定並執行相關政策,以加速執行海上勞力剝削案件調查,並減少可疑航班。 在靠港船隻及海上漁船進行檢驗期間,執行全面且以被害人為中心的訪談,以便加強鑑別外籍船員的勞力剝削指標。 提供海事檢查機構充分培訓,使其具備能力鑑別被害人身分、進行適當轉介,並瞭解執法通報程序。 正式將公民社會意見納入仲介評鑑程序。 修訂相關政策並補足法律漏洞,根除仲介收取招聘費、服務費、押金的情形,並與勞工輸出國協調直接聘僱事宜, 加強監督外籍移工招聘單位及程序,以鑑別被害指標,包括非法收取費用、合約差異。 積極鑑別脆弱族群,調查是否有人口販運情形,包括受私立大學招募的外籍學生;涉及海外犯罪活動遣送返台者;以及因逃離工作環境的虐待及/或自願接受移民當局處分參與自願離境計畫,因而導致在台灣境內失去簽證的外籍勞工,針對上述情況應適時將被害人轉介至庇護機構。 要求遠洋船隊採用標準國際船舶無線電呼號,並規定所有台灣權宜船及台灣籍漁船均須在單一標準化資料庫系統中,註冊漁船名稱、許可證、授權作業區域以及外籍移工船員名單,藉此分配更多資源並簡化海事檢查流程。 清楚界定監管台灣權宜船及台灣籍漁船部會之間的角色和權責,並提升各部會的協調合作。 推動立法,將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納入基本勞工權益的保障範圍。 推動立法,全面禁止雇主扣留外籍移工的身分證件及旅行證件。 將重要相關單位納入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機構。 對警方、檢察官、法官提供並執行防制人口販運之訓練與資源。 對台灣權宜船或台灣籍漁船上的移工船員,加強宣傳外籍勞工人口販運求助熱線電話。 起訴 當局維持了執法層面的作為。《人口販運防制法》禁止各種形式的販運行為,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500萬元 (約 166,990 美元) 以下罰金;刑罰嚴厲,且針對性販運的刑罰更是與強暴等重大刑事犯罪相當。觀察員指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存在歧義,使執法變得複雜,尤其是案件被害人獲賠償金的情形下。《人口販運防制法》其他條文保護勞工不需向仲介或管理者償還「不當債務」,但觀察員憂慮條文過於空洞,難以有效預防債務脅迫。《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案於2018年頒布,對於「經由招募、引誘、庇護、安排、協助、剝削或以其他方式,迫使兒童在酒吧或俱樂部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之個人,應處最高一年刑期,得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 (約 10,020 美元) 以下罰金。根據該修正案,「以暴力、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前述行為,最高處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50 萬 (約 50,100 美元) 以下罰金。為解決前述漏洞,跨部會工作小組致力尋求公民社會意見,持續推動《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本報告完成之際,該草案仍在審議階段。 當局持續依其他法規起訴大部分人口販運的案件,如《刑法》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然而,儘管部分法規具備充分適當的刑罰,該條例對於兒童性販運的刑罰卻不夠嚴厲,並未與強暴等重大刑事犯罪相當。當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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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與製造業政策辦公室報告 《中國的經濟侵略如何威脅美國和全球科技及智慧財產權》

白宮貿易與製造業政策辦公室於今日發布報告說明中國政策是如何威脅美國的經濟和國家安全。貿易與製造業政策辦公室指出,中國欲透過其〈中國製造2025〉計畫,掌握能推動未來經濟成長的新興高科技產業。其目標涵蓋從人工智慧、太空、擴增及虛擬實境、高鐵,乃至於運輸和新能源交通工具等產業。〈中國製造2025〉計畫發展的產業中包含許多重要防衛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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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2017年台灣部分

憲法保障宗教自由。家事服務人員與看護未受台灣勞動基準法保障,不能依法每週休假一天。由於沒有勞基法的保障,許多家事勞工無法休假參加宗教禮拜儀式。當局表示,他們將家事服務人員參加宗教禮拜的權利視為勞工議題中的宗教自由議題。| OT-1815 | 2018年6月15日張貼中文譯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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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台灣部分

2017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台灣部分, 摘要: 台灣是由多黨選舉產生的總統與立法院治理的民主政體。2016年,民進黨蔡英文贏得總統選舉,任期四年;一般認為此次選舉自由而公平。文官當局對安全力量維持有效的控制。最重大的人權問題為官員貪腐與對外籍勞工的剝削,包括強迫勞動。當局執法禁止人權侵犯並起訴犯行官員。沒有任何免罪的通報。 | OT-1805C | 2018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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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6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第一列)

(美國國務院2016年7月1日發佈) 台灣當局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問題的最低標準。在本報告期間,當局持續起訴包括強迫勞動和性販運在內的販運罪行;針對人口販運的指標訓練執法人員和其他官員;讓直接聘僱的系統更為普及;針對外籍漁工在台灣漁船上遭到販運的案例,頒布跨部會的處理程序;以及提升公眾對於人口販運犯罪的認識。然而當局並未就發生在台灣漁船上的人口販運情節進行逮捕或定罪。對於很多可能涉及人口販運的案子,檢察官和法官依然未將其視為嚴重的犯罪,最後的判刑也過輕。| OT-1610C | 2016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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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5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第一列)

(美國國務院2015年7月28日發佈) 根據《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法》,人口販運問題報告負責檢視世界各地對於終止現代奴隸所付出的努力。請點選閱讀美國國務院2015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有關台灣的部分。| OT-1516C | 201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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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2012年台灣部分

憲法及其他法律與政策皆保障宗教自由。台灣當局在實際做法上一般尊重宗教自由。當局對於宗教自由的尊重,在本報告年度並未有重大的改變。沒有因為加入宗教團體、信仰宗教、或參與宗教活動而出現社會侵害或歧視的報告。 | OT-1304C | 2013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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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台灣部分

臺灣由多黨選舉產生的總統和立法院治理。國際觀察家認為2008年三月由國民黨馬英九當選的總統選舉自由而公平。馬英九於2012年當選連任,任期同樣為四年,一般認為此次選舉同樣自由且公平。安全力量聽命於文官政府。| OT-1302C | 2013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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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2011年台灣部分

憲法及其他法律與政策皆保障宗教自由。台灣當局在實際做法上一般尊重宗教自由。在保障自由信仰宗教的權利方面,當局並未顯示朝改善或惡化方向發展的傾向。沒有因為加入宗教團體、信仰宗教、或參與宗教活動,而出現社會濫用或歧視的報告。 | OT-1206C | 2012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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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2010年台灣部分

OT-1028C | Date: 11/18/2010 憲法規定保障宗教自由,其他法律與政策也有利於一般自由的信仰宗教。台灣當局在實際做法上一般尊重宗教自由。在本報告期間內,台灣當局尊重宗教自由的狀況沒有改變。沒有因為加入宗教團體、信仰宗教或參與宗教活動,而出現社會濫用或歧視的報告,著名的社會領袖也採取正面步驟促進宗教自由。 | OT-1028C | 201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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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貿易代表署與美國農業部針對台灣違反雙邊協議 不合理限制美國牛肉進口發表聯合聲明

OT-1001C | 華盛頓 – 美國貿易代表署與美國農業部針對台灣立法院決定禁止部分美國牛肉與牛肉產品發表了聯合聲明。全文為美國貿易代表署副代表馬倫提斯 (Demetrios Marantis) 和美國農業部農場與海外農業服務副部長米勒 (Jim Miller) 發表的共同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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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台灣部分

臺灣2千3百萬人口﹐由多黨選舉產生的總統和立法院治理。一月份的立法委員選舉和3月22日的總統選舉自由而公平。國民黨的馬英九當選總統,代表這個國家第二次和平、民主的政權轉移。文官當局總體上對安全力量保持有效的控制。台灣整體而言尊重人民的人權﹔但據報告依然有以下的問題存在﹕官員貪腐﹑對婦女施暴和歧視﹑販運人口﹑及虐待外籍勞工。| OT-0904C | Date: 2/2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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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2008年台灣部分

憲法規定保障宗教自由,其他法律與政策也有利於一般自由的信仰宗教。台灣當局在實際做法上一般尊重宗教自由。在本報告期間內,台灣當局尊重宗教自由的狀況沒有改變。沒有因為加入宗教團體、信仰宗教或參與宗教活動,而出現社會濫用或歧視的報告,著名的社會領袖也採取正面步驟促進宗教自由。 | OT-0813C | 200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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