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簽證計劃 (VWP)

美國於2012年10月2日宣布台灣加入免簽證計劃(以下簡稱 VWP)。根據 VWP ,符合資格之台灣護照持有人若滿足特定條件,即可赴美從事觀光或商務達90天,無需簽證。

VWP 允許來自 40 個參與國 * 符合資格的旅客,無須申請美簽即可前往美國洽商或觀光(B簽證之旅行目的,詳情請按這裏)並可停留達90天。惟停留天數不得延長, VWP 旅客在美期間亦不得改變其身份,例如變更為學生簽證身份。若符合 VWP 資格之旅客希望申請美簽,亦可選擇申辦。旅客欲以 VWP 入境美國,須先透過 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取得授權許可(若搭飛機或船),並於旅行前滿足所有相關資格條件。

針對獲得核准的 ESTA 旅行許可,美國政府收取 $21 美元的費用。有些第三方網站也提供 ESTA 資訊並代替免簽證計劃旅客提出 ESTA 申請,但這些網站並未獲得美國政府的認可,與美國政府無關,也並非美國政府的附屬機構。如果網址不包含「.gov」,它就不是 ESTA 的官方網站。如要瀏覽 ESTA 官方網站,請按這裡

根據《2015年改善免簽證計畫暨防範恐怖份子旅行法案》,美國於2016年2月23日宣布額外的新規定,包括一份更新過的 ESTA 申請表。新的法規並非阻止旅客到美國或進入美國,並且絕大部分的免簽證計劃旅客將不會受此法規影響。更多有關免簽證計劃的新規定,請查閱國土安全部網站。 (點此讀取中文譯版)。

請注意,ESTA 的申請程序是由國土安全部(DHS)管理,所以任何有關您申請狀態的問題或疑慮都必須向DHS提出。


有關VWP和ESTA的常見問題:

申請ESTA很簡單。要填寫線上申請表,按這裏

符合資格的台灣護照持有人可以前往美國洽商或觀光停留90天或90天之內而無需取得簽證,若符合某些規定的話。

台灣申請人若滿足下列條件即可適用VWP入境美國:

  • 旅客持有之台灣護照為2008年12月29日當日或以後核發之生物辨識電子護照,且具備國民身分證號碼。
  • 旅客前往美國洽商或觀光(B訪客簽證適用的旅行目的) 並且停留不超過90天。過境美國通常也適用。
  • 旅客已透過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取得以VWP入境之授權許可。
  • 倘以飛機或船舶入境,須為核准之運輸業者(檢視核准之運輸業者名單),並且有前往他國目的地之回程票。
  • 旅客具備足夠資金供在美期間支出。

VWP國家之國民必須符合上述資格條件,方能在無美簽下入境美國。因此,VWP國家的部份旅客可能無法適用免簽證計劃。

下列旅客不適用VWP,而必須申請非移民簽證:
赴美目的非B1/B2簽證所允許的洽商或觀光,包括:

  • 欲在美國工作者(無論有給職或無給職),包括新聞與媒體工作者、寄宿幫傭、實習生、音樂家、以及其他特定職種。
  • 欲在美國求學(F簽證)或參加交換訪客計劃者(J簽證)。
  • 前往其他國家而途中需要過境美國的空勤或航海組員(C1/D簽證) 。
  • 以私家飛機或私人遊艇入境美國者。
  • 欲在美洽商或觀光超過90日者。
  • 曾被拒絕ESTA授權許可,或有其他違反移民法事項者。

每份申請都必須提供英文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護照資訊等。申請者亦須回答有無傳染疾病、特定罪行之逮捕與定罪、撤銷簽證或遭驅逐出境之紀錄以及其他相關問題。兒童不分年齡,均須取得個別ESTA授權許可。申請者亦須提供信用卡或金融卡資訊,以支付ESTA申請費用。

是的。實際費用需視ESTA授權許可是否得到批准。若被批准,則費用為21美元,涵蓋二部分的費用:

  • 4美元的處理費。所有電子旅行授權許可之申請者,每次提出申請都必須支付處理費。
  • 17美元的核准授權費。如果您的申請獲得批准,並且您獲得了根據免簽證計劃前往美國的授權,您的付款將額外增加 17美元。 如果您的電子旅行授權被拒絕,您只需要支付您申請案件的處理費。

您可以在旅行前任何時候提出申請,但我們建議您儘早申請。VWP旅客在申請ESTA授權許可前,不需行程具體規劃,但請記得授權許可的作業時間可能需72小時。

ESTA授權許可的效期通常是二年或護照到期日,以二者較早發生者為準。請到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衛局CBP網站的ESTA問答集,了解哪些情形必須重新申請ESTA授權許可。若旅客換發新護照、更改姓名、變性、改變國籍、或之前回答ESTA申請時所給的答案已不再正確,則必須重新申請ESTA旅行許可。否則,旅客在授權許可效期內均可前往美國,無需再提出ESTA申請。

不需要。旅客若已具備有效的觀光簽證,只要旅行目的符合觀光簽證(B),且簽證尚未過期或遭撤銷,仍可使用該簽證。此情況下,不需再提出ESTA申請。具有效簽證者皆不需申請ESTA授權許可。

旅客以VWP入境,接者又到加拿大、墨西哥或鄰近島嶼做短暫旅行,一般都可再以VWP入境美國,惟可停留天數須扣除之前在美國以及在加拿大、墨西哥及鄰近島嶼停留天數。如需更多細節,請參考國務院免簽證計劃網站

永久居民如果要以VWP赴美,必須先填寫I-407表格放棄永久居民身份及綠卡,並且在完成放棄手續後等待4-6週即可登錄ESTA系統申請許可。有關放棄永久居留的說明請查詢我們的移民簽證服務網站。

很多由第三方所成立的網站會收取費用並代替您提出申請。如果您已透過某一個第三方網站提出申請,我們強烈建議您使用您的申請案號,至美國政府官方網站確認您的ESTA申請已經被傳送到美國海關及邊境防護局(CBP)的系統。我們建議您這麼做,是因為我們無法確認,透過第三方網站向CBP提出的申請是正確的。如果不正確,您在抵達美國時可能會面臨困難。

CBP不負責任何支付給第三方的費用,也不提供這些費用的退費。

不可以。ESTA的申請程序是由國土安全部(DHS)管理,所以任何有關您申請狀態的問題或疑慮都必須向DHS提出。

透過DHS的系統查詢您的ESTA狀態,按這裏

有關如何更正您在ESTA申請表的錯誤,請按這裏查閱相關說明。

若您收到的旅行授權申請結果是Travel Not Authorized (旅行授權許可未批准),但您希望繼續您的旅行計劃,您就需要申請一個美國簽證。授權許可遭拒僅禁止您依免簽證計劃前往美國,而非決定您是否符合簽證資格前往美國。若您未能取得旅行授權許可,任何法院對ESTA符合資格條件與否所做之決定均無審核的管轄權。按這裏至CBP網站查閱更多有關ESTA被拒的訊息。更多有關申請簽證的資訊,請造訪國務院網站https://travel.state.gov

ESTA的申請程序是由國土安全部(DHS)管理,所以任何有關網站的疑慮都必須向DHS提出。若您有關於申請的技術問題,請查閱DHS網站的說明。

說明

 

*就本網頁所指的「國家」而言,1979年台灣關係法第96-8號公共法第4(b)(1)條規定「凡是美國法律提到或涉及到外國、國家、州、政府、或類似實體的時候,該等詞彙應包括台灣,而該等法律也應該適用於台灣。」(美國法典第22篇第3303(b)(1)條。)因此,在移民暨國籍法第217條、美國法典第8篇第1187條等免簽證計劃授權法案中提及的「國家」,均應包括台灣。這符合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在此政策下,美國自1979年起即與台灣維持非正式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