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2021 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 台灣部分

 OT-2133

2021年7月2日

美國 2021 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分 

台灣部分 (第一列) 

20216

台灣當局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問題的最低標準。在本報告期間雖受 COVID-19 疫情影響,台灣當局仍持續努力打擊人口販運;因此台灣仍保持在第一列。這些努力包括調查更多人口販運者並處以適當刑期。2020 年鑑別出的被害人數目為過去三年之最,其中兒童及家暴受害人數目增加。當局持續加強海事產業的勞動檢查資源以實行被害人鑑別,向涉及剝削的漁船業主追索非法扣留的工資較 2019 年為多。雖然台灣符合最低標準並且各主管機關都已制定並改善被害人鑑別方法,但部分官方利害關係人採取的被害人身分鑑別程序仍經常有迥異且成效不彰之情況,使得部分被害人更難以取得司法資源及保護照顧。由於政府機關調查人力及規定不足,台灣籍遠洋船隊 (DWF)勞力剝削的鑑別、調查與起訴工作仍舊艱困。台灣沒有明確的勞動法規保護外籍家庭看護的權利,成千上萬的外籍家庭看護容易受到強迫勞動的剝削。

優先要務的建議:

  • 積極調查涉嫌在遠洋船隊中勞力剝削的台灣權宜船或台灣籍漁船,以及台籍船東但掛外國旗的船隻,若情節屬實,應對高級船員及船主予以起訴。
  • 對有人口販運刑事記錄或涉及海外人口販運犯罪的外籍船東掛台籍漁船實施港口入港限制。
  • 積極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對人口販運嫌犯起訴與定罪,處以足夠嚴厲的刑罰,包括處以適當刑期。
  • 制定並執行相關政策,以加速執行海上勞力剝削案件調查,並減少可疑航班。
  • 擴大漁業署駐外國港口人員編制,加強偵查各項強迫勞動指標,並提供海事檢查機構充分培訓,使其具備能力可鑑別被害人身分、進行適當轉介,並瞭解執法通報程序。
  • 在靠港船隻及海上漁船進行檢驗期間,執行全面且以被害人為中心的訪談,以便加強鑑別外籍船員的勞力剝削指標。
  • 正式將公民社會意見納入仲介評鑑程序。
  • 修訂相關政策並補足法律漏洞,根除仲介收取招聘費、服務費、押金的情形,並與勞工輸出國協調直接聘僱事宜。
  • 加強監督外籍移工招聘單位及程序,以鑑別被害指標,包括非法收取費用、合約差異。
  • 繼續加強鑑別脆弱族群,調查是否有人口販運情形,包括受私立大學招募的外籍學生;涉及海外犯罪活動遣送返台者;以及因逃離工作環境的虐待而失去簽證及/或向移民當局自首的外籍勞工,應轉介至庇護機構。
  • 提高漁船監測系統的透明度,包括公布船隻所有權及作業地點等資訊。
  • 清楚界定監管台灣籍漁船及台灣權宜船機構之間的角色和權責,並提升機構間的協調合作。
  • 推動立法,將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納入基本勞工權益的保障範圍。
  • 推動立法,全面禁止雇主扣留外籍移工的身分證件及旅行證件。
  • 將重要相關單位納入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機構。
  • 對警方、檢察官、法官提供並執行防制人口販運之訓練與資源。
  • 對台灣船東投資的漁船及台灣籍漁船上的外籍船員,加強宣傳外籍勞工人口販運求助熱線電話,並訓練熱線接聽人員保護受害人。

起訴

台灣當局在執法方面做出更多努力,但沒有投入足夠資源來偵查、調查,或起訴沿海離岸或遠洋船隊漁業強迫勞動犯罪。《人口販運防制法》禁止各種形式的販運行為,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 (約 178,100 美元) 以下罰金;刑罰嚴厲,且針對性販運的刑罰更是與強暴等重大刑事犯罪相當。觀察員指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存在歧義,使執法變得複雜,尤其是案件被害人獲賠償金的情形下。《人口販運防制法》其他條文保護勞工不需向仲介或管理者償還「不當債務」;但觀察員憂慮條文過於空洞,難以有效預防債務脅迫。《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案於 2018 年頒布,對於「經由招募、引誘、庇護、安排、協助、剝削或以其他方式,迫使兒童在酒吧或俱樂部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之個人,應處最高一年刑期,得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 (約 10,690 美元) 以下罰金。根據該修正案,「以暴力、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前述行為,最高處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50 萬 (約 53,430 美元) 以下罰金。2019 年,當局成立跨部會工作小組,向民間社會徵詢修訂人口販運防制法之意見;同年 12 月,當局向行政院提出修訂案,截至本報告期間結束時該案仍然在審。當局持續依其他法規起訴大部分人口販運的案件,如《刑法》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然而,儘管部分法規具備充分適當的刑罰,該條例對於兒童性販運的刑罰卻不夠嚴厲,並未與強暴等重大刑事犯罪相當。對於不符合人口販運標準定義的一些販運罪犯,當局都以刑法起訴定罪,例如刑法 231 條 (強制性交或猥褻行為)、刑法 296 條 (「買賣質押人口」) 及刑法 302 條 (非法拘禁),這些罪行罰則有時較輕。

據當局統計 2020 年共逮捕涉嫌人口販運嫌犯 458 人 (2019 年無此報告),最終完成了 159 案人口販運刑事調查新案,其中 29 案為勞動販運,130 案為性販運,並移交檢察官處理起訴事宜;2019 年此類調查案總數為 143 案。2019 年內啟動的調查案中有 10 件於本期完成調查並移交檢方起訴,包括 8 件性販運及 2 件勞動販運;此案在本報告完成之際,仍在訴訟程序中。當局對 116 名嫌犯起訴共 120 起人口販運罪行,其中 25 件為強迫勞動罪,95 件為性販運罪;2019 年起訴總數為 122 件。其中包括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了 58 名嫌犯,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起訴了 15 名嫌犯,依《刑法》起訴了 43 名嫌犯 (2019 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 48 人,《人口販運防制法》23 人,其他法條 43 人)。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起訴的 15 名嫌犯中,8 名遭控性販運,7 名遭控涉及勞動販運 (2019 年分別為 9 名及 14 名)。當局定罪了 50 名人口販運者;包括 4 人強迫勞動定罪,45 人性販運定罪,1 人強迫勞動及性販運定罪 (2019 年 7 人強迫勞動定罪,43 人性販運定罪)。過去幾年,當局認為從寬輕判的傾向肇因於台灣的司法評鑑與升遷制度,據了解,若人口販運罪犯上訴成功,再審法官推翻原法官的判決或縮短刑期,原法官將受懲處。然而,今年已經是連續第三年,多數遭定罪的人口販運者 (至少 43 名,2019 年為 27 名) 遭處一年以上刑期。過去多年來,執法單位與法院的反人口販運案件統計記錄互有出入;因此真實的人口販運控告、起訴、定罪及判刑數目 (包括在各級法院上訴審理案件) 可能高於本報告數字。

雖然因疫情限制大型聚集活動而妨礙了執法訓練,當局仍撥款新台幣 100 萬元 (約 35,620 美元),以線上課程、研討會及視訊會議等方式訓練超過三千位執法人員、檢察官以及法官 (2019 年投入新台幣 785 萬元 (約 279,620 美元) 訓練超過 3,500 名官員)。然而當局和非政府組織指出,由於法院常將此類案件視為勞資糾紛而非人口販運,因此仍難以有效起訴勞動販運案件。勞權團體過去多年指控地方官員貪腐現象,阻礙針對漁業勞力剝削的執法行動,雖然 2020 年間並無此等指控之報告。當局並未針對任何涉嫌人口販運的官員進行調查、起訴或定罪。但移民署確實查出一名駐台外國政府官員涉嫌與其台籍配偶共謀招募三名外國人,在台從事性販運,並將該外國政府官員移交檢察官;本報告完成之際,該案仍在審理當中。雖台灣的特殊外交處境造成當局難與國際執法機構協調,但當局仍持續與多個國家合作進行反人口販運之調查,包括科索沃共和國、蒙特內哥羅、巴拉圭、賽爾維亞,以及越南。台灣的法律雖將台灣護照持有人在海外從事兒少性剝削行為視為犯罪,但是自 2006 年以來,當局並未以在境外從事兒少性觀光為罪名調查或起訴任何一人。據台灣當局報告,有一名台籍人士在日本涉及兒童性剝削受到調查;該案件之相關資訊尚不足以判定台灣政府是否參與合作,或該案所涉罪刑是否構成國際法界定之人口販運。台灣當局共調查八名外國人,包含三名越南籍,南韓、日本、印尼、菲律賓、南非各一名,涉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行,但當局未披露這些案件是否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界定的兒少性觀光犯罪或其他形式剝削。

2020 年,當局總計呈報 2,617 次的招聘仲介檢查 (2019 年為 2,813 次);當局解釋五年來首次數字下降的原因,部分是因為疫情影響。當局並未報告這些調查案件中有任何涉入人口販運非法行為的仲介人員受到刑事調查、起訴、定罪,或監禁。但 12 月間,台中地方檢察官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起訴一名與持照仲介業者有關的個人,控訴其利用空殼公司詐騙雇用移工在營建業從事非正式、非法低薪工作。同樣是在 12 月,當局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起訴另一宜蘭持照仲介機構,指其虛報移民漁工「走失」並以偽造雇用名冊掩護移工受雇於地下經濟。漁業署針對 124 艘船隻執行隨機訪查,包括國內港口 102 艘,外國港口 20 艘,公海 2 艘,訪談共 658 名船工 (2019 年隨機檢查 199 次,國內港口 82 艘,外國港口 74 艘,公海 43 艘,共訪談 720 位船工)。檢查員共發現 141 起合約問題、超時工作和薪資差異等違規行為 (2019 年為 88 起),當局共移交檢察官八個案件,其中六件為台籍遠洋漁船,二件為台灣權宜船;六案仍在調查中,檢查人員並未報告前述檢查是否最終造成移送 (2019 年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移送三件;2018 年移送三件)。過去幾年間,司法機關已注意到複雜的舉報程序阻礙執法單位在海事案件上的即時行動,致使許多嫌犯在當局展開正式調查前就已經潛逃。為減少此類延誤,台灣的跨部會反人口販運工作小組與漁業署訂立並頒布一項政策,允許警方與檢察官在接獲通報時,即刻啟動漁船上勞力剝削調查,不需遵循冗長的行政報核程序。民間團體仍譴責台灣海事反人口販運執法存有執法漏洞,各非政府組織及人權觀察機構正式投訴案件多未獲得充份調查即為證據。台灣遠洋漁船獲准使用的32個國際港口中只有 9 個港口派有漁業署檢查人員 (已較 2019 年的 8 個港口增加),觀察員注意到這些檢查人員的任務主要是偵查破壞環境的活動,而非偵查剝削勞工。據稱台灣特殊的外交處境,使得外交部及漁業署難以繼續增加駐外漁業署人員。勞動部和漁業署對於外籍漁工的權責劃分,持續阻礙主管機關間的協調及起訴海事勞力剝削案件。漁業署已針對遠洋及近海漁船的檢查頒布新的被害人鑑別及執法通報程序準則,試圖弭補這些缺失。該準則包含對漁業署人員的指示,告知漁業署人員如何辨別可能涉及人口販運罪行而應移交檢察官的勞動狀況;但當局並未提供報告期間有關實施此等準則之資訊。

保護

當局已加強保護被害人的努力,但在實施監測及轉介程序方面仍不足以充份鑑別被害人,及向台灣籍漁船、台灣船東投資的漁船及外籍船東投資的台灣籍漁船上的外籍勞工提供援助服務。由於人口販運防制法定義含混,當局在鑑別強迫勞動被害人方面的積極程度仍不若鑑別性販運。依法只有移民署官員、警方、與檢察官能對被害人進行官方鑑別,勞動部、漁業署及其他相關單位則需遵循程序,以通報可能的被害人。非政府組織及檢察官認為,這樣的安排下,部分被害人無法受鑑別。為免有被害人遭到遺漏,非政府組織與檢察官持續向當局建言,允許社工、勞動檢查員及其他相關單位獨立鑑別被害人。執法機關在訪問以及轉介潛在的人口販運被害人時,使用標準化問題與評估表格,其中也包括遭控違反移民法的外籍人士。在本報告期間,執法機關共鑑別 322 名人口販運被害人 (其中 208 名為性販運被害人;114 名為勞力剝削被害人),並從中轉介 83 名至庇護所並給予協助,2019 年鑑別 300 名,轉介其中 202 名至庇護所。已知的 322 被害人中有 143 人為外國籍,168 人為兒童 (2019 年分別為 169 人及 98 人);鑑別台灣籍與兒童被害人的數字顯著增加,與已知疫情期間對兒童商業性剝削增加的情況相符。至少有 48 名受強迫勞動的受害人是女性移工 (2019 無報告資料)。這些被害人中有 17 位是由台灣的公共熱線鑑別並轉介到庇護機構,至少有 13 位是由當局轉介到越南移工辦公室所設的庇護所。

勞動部及移民署繼續資助民間社團依人口販運防制法對人口販運被害人提供保護。勞動部仍維持保護被害人的整體預算每年新台幣 1,800 萬元 (約 641,160 美元),移民署則將此預算撥用於兩處庇護所,與 2019 年專用預算相同;二單位都可能將部分此等預算用於防疫活動。2020 年間各庇護所受疫情影響工作有增無減,但所協助的被害人數目少於前幾年;非政府組織認為轉介至庇護所的受害人顯著減少,是因為相關部會為防疫而轉移了資源,而非是能力或人力受疫情所限。移民署有兩處庇護所,用以安置尚未取得工作簽證的外籍人口販運被害人。出於安全考量,對於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被害人,當局限制其僅能轉介至移民署庇護所,而其他國籍的被害人則可轉介至非政府組織的庇護所。移民署庇護所提供男女人口販運被害人醫療服務暨心理輔導、法律諮詢、職業訓練、小額津貼、通譯服務,以及返國協助。當局報告共對外籍人口販運被害人提供此等服務 1,162 次,包括 517 次口譯協助及 9 次法律援助 (2019 年共提供服務 2,697 次,包括 1,081 次口譯及 13 次法律援助)。移民署對外籍人口販運被害人進行問卷調查,詢問其對所有公設短期照顧機構所提供膳食品質、醫療照護、法律及就業協助等服務的意見;2020 年調查結果有 超過80% 受訪者表示非常滿意。勞動部另外補助 22 處「安置機構」並維持移工熱線 24 小時全天服務,漁業署因該熱線而發現並調查了 75 件外籍漁工投訴案件。當局表示其中 27 案因受限於司法管轄權而無法深入調查,因為這些舉報案件出自外籍漁船漁工;但 2020 年當局仍處理了另外 42 案,協助收回約新台幣 870,000 (約 30,990 美元) 不當扣留或扣減的工資 (2019 年為新台幣 568,820,或約 20,260 美元)。截至本報告期間結束時仍有六案在調查中。觀察員過去數年間發現,遠洋漁業船隻上的移工船員常因不知道有勞動部求助熱線可利用,或因為高級船員限制其通訊自由而無法利用求助熱線。部分船上移工訴稱熱線回應時間嚴重延遲,甚至熱線服務人員直接將投訴轉告高級船員,使投訴者可能遭到報復。警政署及移民署各有服務熱線,移民署熱線為 24 小時服務並提供中文及英文服務。在本報告期間,三個熱線系統共鑑別出 17 個人口販運被害人,共 18 案因此啟動調查 (2019 年自 30 通求助電話鑑別出 7 個被害人)。公民團體持續呼籲當局增加可正式鑑別被害人的單位,以透過更多管道加強被害人鑑別。

當局表示 2020 年間共核准外籍被害人 58 次臨時居留延期及 69 次工作許可 (2019 年 56 次新發臨時居留,107 次延長臨時居留,以及 57 次臨時工作許可)。由於疫情造成的旅行限制,當局對無法返國的外籍被害人核准延期居留,使其能繼續接受庇護及其他援助。當局並允許居留證逾期 90 天以內的移工延長許可效期以免遭驅逐或罰款。但這些救濟措施對外籍船員沒有幫助,其中許多人被迫留在船上,如果試圖登岸會遭罰款,也可能被私下轉移到其他船上受雇,又形成人口販運的溫床。移民署官員表示其與庇護機構合作在 2020 年間遣返了 17 名外籍人口販運被害人,2019 年為 59 人;當局認為人數下降是因防疫旅行限制及入境限制所致。本報告期間移民署也對 13 名無國籍藏人核發外國人居留證。2020 年間,無台灣人在海外受人口販運剝削要求遣返 (2019 年曾協助 21 名持有工作證的台籍被害人及 38 名無工作證台籍被害人返國)。為鼓勵被害人參與對其加害人的刑事調查,當局允許被害人庭外作證或以錄影作證。2020 年內政部發布前線執法人員及司法人員處理人口販運案件準則,規定此等人員必須向外籍被害人或其代表人提供所有相關文件,獲得其回應,並確認這些被害人瞭解司法過程中提供給他們的各項資訊。當局允許被害人透過庭外和解或提起民事訴訟,向人口販運者要求賠償,但被害人必須自行提供所有相關證據。2020 年間地方法院共審理結案四件民事訴訟,判給人口販運被害人賠償金總額台幣 793 萬 (約 282,470 美元) (2019 年共五件民事訴訟,其中四件判原告勝訴,賠償總額超過新台幣 1870 萬,約合 666,100 美元);截至本報告期間結束時有二案在上訴。年底時有六名印尼及越南籍移工要求檢察官與其指控的人口販運者庭外和解;截至本報告期間結束,並無被害人順利達成和解或獲得賠償。依據前述移民署調查結果,外籍人口販運被害人對公設保護服務詬病最多的方面包括法律諮詢品質、司法程序拖延時日,以及向人口販運者索償極為困難。

非政府組織及相關單位持續要求當局通過擱置多時的家事勞工保障法案,該法案清楚規定休息時數、休假以及年假。《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於 2018 年生效,規定仲介業者呈報其客戶虐待移工的案件 (尤其是外籍家庭看護),否則將處以嚴厲罰金。該修正案亦禁止雇主在未經移工同意下,扣留移工的護照、工作證或任何身分證件。公民團體主張修法內容不足以阻止勞力剝削,許多案例中,雇主極常脅迫外籍勞工「自願」交出身分證件。立法委員在 2018 年放寬了喘息照護法規,鼓勵雇主給予勞工年假,藉此降低對行動自由的關鍵疑慮,對於家庭看護等移工尤其如此。但非政府組織認為這些行政上的改變對外籍家庭看護的保護極為有限。因此呼籲修法,將家事移工納入《勞動基準法》下更廣泛的保護與管轄範圍,或通過並實施新的立法以加強相關保護。

在境外僱用並在國外遠洋漁船上工作的漁工不受台灣《勞動基準法》保護,由漁業署而非勞動部管轄。漁業署維持將漁工僱傭契約標準化的法條,訂定最低工資並可選擇直接給付,提供醫療與人身保險,統一規定工時與休息時間,並建立新申訴機制的管道。然而,非政府組織仍然憂心,上述法規所訂定的最低薪資仍低於台灣一般的最低薪資,且高級船員持續違反合約中的付薪條約,延遲或扣發薪資匯款,導致部分外籍漁工仍易受債務脅迫。公民團體指出,因為漁業署管轄台灣各地漁會,而漁會通常從事勞動僱傭,其中可能存在利益衝突。觀察員表示,正因漁業署人力不足及對遠洋作業船隻監督不足,因此容易發生勞力剝削和其他虐待事件。為了加強監督,當局於 2019 年同意使法規符合國際勞工組織《漁業工作公約 (第 188 號)》;公約要求標準化的勞動條件、福利、提高遠洋作業船隻及近海漁船外籍漁工的最低薪資。然而,本報告期間結束時,該決議的執行措施仍在進行第二年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旨在改善被害人身分鑑別程序,並擴大被害人的福利待遇,包括提高簽證效力,以納入國家健康保險資格,本報告期間結束時,該修正案已遷延三年尚未通過。在本報告期間,漁業署針對遠洋漁船及近海漁船檢查頒布新的鑑別被害人及執法通報程序準則;包括更新對移民漁工及高階船員的人口販運指標問卷,藉以偵查債務脅迫、限制行動自由、工資給付異常、身體凌虐、扣留旅行及身分證件等強迫勞動指標。新的準則也明確規範各主管機關的偵查及轉介責任,負責依證據轉介疑似人口販運案件至警方、外交部或外國政府對口單位。依據非政府組織之觀察,有些外籍漁工不敢向漁業署或海巡隊訪談人員舉報其自身遭遇,害怕遭到報復或擔憂人身安全。

台灣法律保障被害人就人口販運者強迫其犯法的行為,可獲得豁免。然而 2020 年間出現多起被害人受法律懲罰之指控,這是先前各報告期間未發生之情況。某一敘述案例中,有一外籍漁工投訴指控雇主強制其無給付逾時工作。該外籍漁工患病,就治後主管機關取消其工作許可;然後警方以非法居留逮捕並拘留該漁工,未經偵查人口販運之投訴就予以驅逐。非政府組織認為這樣的鑑別程序非常可議。民間社運人士表示前線執法人員及法官對於人口販運的了解不足或不一致,再加上人員流動率高,體制傳承不足,都使得被害人難以獲得保護,卻經常遭受短期拘留、罰款、監禁。

預防

當局持續防制人口販運的作為。2021 年 1 月,台灣通過一項「2021 – 2022 反剝削行動計畫」,針對弱勢族群防止性販運及強迫勞動。一名行政院政務委員繼續負責執行全台的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並督導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的跨部會協調會報。協調會報仍維持分為兩個子小組,一部分負責家事勞工,另一部分負責漁民移工,此外,各子小組的開會頻率提升,開會時亦廣邀非政府組織和學術界參與。多個政府單位持續撥出經費製作防制人口販運的廣告、廣播與其他資料,並為特別容易受害的族群,包括青少年、外籍勞工,以及漁工舉行講座。由於防疫限制群聚,許多公家出資的反人口販運資訊及教育課程都以視訊會議進行;超過 200 萬人在 2020 年內獲得此方面的宣導資訊。當局在國際機場設有服務櫃檯,在全台各地也設有外籍勞工服務站,以協助外籍勞工並教導他們認識自身的權益。在本報告期間,勞動部宣布新規,將對非法扣留移工薪資的雇主課以新台幣 6萬至 30萬的罰款 (約 2,137 至 10,686 美元);然而 2020 年內當局並未報告實施此新政策。漁業署也針對停靠在特定外國漁港的船隻,於隨機訪查時向外籍船員發放多語資料,其中包含勞工權益及熱線號碼等資訊。漁業署並展開一項試行計畫,為漁船上漁工提供免費衛星無線網路,讓漁工與家人聯繫並作為舉報勞動及安全事故之管道。2020 年漁業署對停泊在台灣港口的 102 艘遠洋漁船執行檢查並查訪 560 位外籍漁工 (較 2019 年檢查 82 艘漁船查訪 468 位漁工有所增加) 並查出 120 個非法雇用外籍漁工案件,18 案契約違規,以及三案勞工仲介的「違規行為」,漁業署共課罰新台幣 1,800 萬元 (約 641,160 美元)。另有 20 次在外國港口對漁船隨機檢查及 2 次在公海檢查,查訪共約 98 名外籍漁工 (2019 年在外國港口檢查 74 次,公海 43 次,查訪約 252 名漁工)。當局規定船東或仲介機構在簽雇用契約之前,必須錄製影片記錄所有船上工作人員獲知法定資訊的交談過程,確保船工簽約前知悉其基本權利;在本報告期間,漁業署隨機自 16 家仲介機構選取 82 份此等錄像記錄,以查驗業者是否遵守法定告知義務及確認受雇員工同意。當局表示此項稽查的遵法比率高達 96%,但未說明違規的 4% 為何種情況及處理之結果。

2017 年頒布的規定表面上以加強對漁工的保護為宗旨,其條文卻允許仲介無限制收取招聘費與服務費,很可能縱容以債務脅迫造成的勞力剝削。在本報告期間,台灣當局修訂了投資審議條例中有關外籍漁船營運部分,對擁有外籍漁船的台籍船東涉入強迫勞動者撤銷證照或拒絕發照;但當局亦未提供此項修訂之實施資訊。當局並規定所有台籍遠洋漁船必須有國際海事組織 (IMO) 識別碼或勞氏驗船協會 (Lloyd’s Register) 登記編號,始能獲發遠洋漁船執照,這些識別碼或編號併同無線電呼號、船名、執照號碼、核准捕漁範圍、以及船員名單都登錄於漁業署的標準化資料庫,受 24 小時全天監控。但這些規定並未對台灣權宜船實施。此項做法係屬一大進步,許多民間社團觀察員認為這提高了船隻監控系統的透明度 (特別是公布船東及作業地點資訊),可大幅改善各主管機關及海事勞工非政府組織間的反人口販運協調合作。民間團體注意到勞動部與漁業署的執行規定相互重疊,而工作程序則出現漏洞,這些問題都妨礙到漁業勞動狀況的有效監管。2020 年,漁業署贊助一間國立大學進行遠洋漁船的勞工權利實地研究。2020 年 6 月,台灣監察院針對 2019 年 10 月間南方澳大橋斷裂多名外籍漁工死傷事件,發布一份移工監管不足影響報告。該報告呼籲勞工部及漁業署改善漁工工作條件並確保雇主遵守現有法規,包括讓外籍漁工加入提供勞工賠償的強制性勞工保險。警政署與移民署進行了內部調查及評鑑,以加強反人口販運之執法與部會間合作。

為了降低對招聘仲介的依賴,勞動部持續舉辦說明會,向不同產業從業人員解釋直接聘僱選項。雇主可藉由線上直接聘僱服務中心 (DHSC) 雇用外籍勞工,不需透過可能非法收取額外費用的仲介。非政府組織注意到過去多年來 DHSC 並未獲得廣泛利用,因此未能顯著降低仲介伴隨的風險;但 2020 年卻有超過 5,000 名受雇者及 5,800 名雇主利用此項服務,受雇者及雇主的利用率分別提高 14.4% 以及 16.7%。2019 年試行的小型直接招聘計畫改為經常性辦理,招募外籍勞工至台灣從事農業,但公民團體認為此計畫無法評估勞工輸出國是否遵行刪減招聘費用或其他易使勞工受害的規範。多數雇主仍認為透過仲介僱用外籍勞工較為便捷,勞動權益團體則持續呼籲當局消除法律漏洞,以終止仲介超收費用的情況。台灣當局於 2015 年設立一仲介評鑑制度,可針對評等未達標準的仲介機構撤銷其營業執照,並針對特定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包括非法收取費用。在本報告期間,勞動部對一家非法沒收移工身分證件的仲介業者祭出裁罰,另處罰 11 家非法收取招聘費的仲介業者 (2019 年無此類報告)。漁業署並表示其運用類似的評鑑制度對 49 家核定的遠洋漁船招聘機構 (2019 年為 43 家) 實施年檢,結果分別吊扣及吊銷一家業者執照 (2019 年則為吊扣兩家業者執照)。2020 年間有三家遠洋漁船招聘業者各被處罰款新台幣 100 萬元 (約 35,620 美元) (2019 年兩家業者,2018 年四家業者,2017 年六家業者受罰)。公民團體觀察員仍憂心當局在進行勞檢前先行通知仲介的做法,可能導致此制度無法客觀、正確地查出虐待案件,包括勞力剝削。人權團體主張若勞檢前不先行通知,且若當局核可非政府組織正式批准和許可審查權,將提高此制度的效力。

雖然台灣外交處境特殊,仍與 22 個國家簽訂雙邊人口販運合作備忘錄 (MOU);其中包括報告期間與菲律賓就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簽署的新 MOU。部分此等協議並未明定在特定外國港口如何鑑別台灣籍漁船或台灣權宜船的勞力剝削。當局持續打擊性交易,並透過觀光局加強宣導以及提升業界的訓練。

販運問題概觀

如同過去五年,台灣是勞力剝削和性販運受害男女被送往的目的地;也有一些勞力剝削的受害人以及性販運的受害女性和兒童來自台灣。有些歐洲國家也存在人口販運者迫使台灣人強迫勞動。台灣女性和孩童容易成為國內性販運的被害人,其中,勸誘台籍與外籍被害婦女及兒童藥物成癮後加以利用剝削,並強迫其從事性販運,這已成為人口販運者越來越常使用的手段。台灣販運者越來越常利用網路、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直播以及其他類似線上技術進行招募活動,通常針對兒童被害人,並掩蓋其真實身分讓執法單位不易發現。身心障礙人士也成為台灣性販運的被害人。

有些來自中國和東南亞國家的女性因假結婚或不實受僱機會受騙來台,實則遭到性販運。人口販運被害人多為來自印尼、菲律賓、泰國、越南的移工,少數來自中國、柬埔寨和斯里蘭卡。台灣的性販運及強迫勞動外國籍被害人以印尼、越南及泰國佔多數。台灣有超過 71 萬 4000 名外籍勞工,多數透過招聘機構及仲介 (部分來自台灣) 在母國被僱用,來台從事低技術工作,如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 (34%),或從事農漁業、製造業、肉品加工和營造業。部分外籍勞工遭收取高額仲介費及押金,導致債台高築,仲介或雇主利用這一點加以脅迫外籍勞工持續爲其勞動。扣除仲介費後,許多在台外籍勞工剩餘的所得遠低於法定最低工資。違約逃跑的外籍勞工估計可能超過 5萬名,這類移工特別容易淪為人口販運的對象,因為違約逃跑使其喪失移工資格,無法獲得正當產業職位;部分勞工最初是因受虐而逃離,包括勞力剝削。家事勞工和家庭看護通常住在雇主家中,當局難以掌握其實際勞動與生活條件,因此也特別容易淪為剝削的對象。某非政府組織調查顯示,90% 的外籍家庭看護都遭到雇主扣留其旅行及身分證件,這已嚴重迫害人身自由。台灣的仲介經常協助雇主強制遣送提出申訴的「問題」外籍勞工,以其缺額引進新的外籍勞工,並繼續以債務脅迫的方式加以控制。部分販運者在台灣境內利用印尼人開立的商店作為地下通匯管道,藉此限制印尼移工並迫使其從事性交易。人口販運者利用台灣《新南向政策》放寬簽證來吸引東南亞學生和遊客前來台灣,再強迫其從事勞動或性交易。非政府組織指出,台灣有超過 200 所私立大學積極招募外籍學生,尤其是印尼籍,其後以教育為藉口將他們置於剝削性的勞動條件中。這些學生來台前大多對工作內容不知情,且來台後經常面臨合約變更、工時過長、居住環境差等與原合約不相符的情況。多名斯里蘭卡及史瓦帝尼的大學生在類似的狀況下受騙來台,在屠宰場及肉品加工廠極度惡劣的工作環境下遭受強迫勞動。

來自中國、印尼、菲律賓、越南等地至台灣籍漁船或台灣權宜船工作的漁工,無論是否登記在案,許多都因遭收取高額仲介費及押金,捲入複雜的多國仲介網路且債台高築,甚至可能遭受未給薪或給付不足、工時過長、身體虐待、缺乏食物或醫療、不允許睡眠休息,以及生活條件惡劣。漁民移工表示,高級船員會採用強制手段,如身體暴力、毆打、不發給食物或水、扣留身分證件、扣除薪資、以及強迫分擔非合約要求的漁業經營成本等,藉此留住外籍勞工爲其勞動。這類虐待行為在台灣的遠洋船隊尤為普遍,包括 1,140 多艘台灣籍漁船和 230 艘台灣權宜船,這些船隻在距台數千英里遠之處營運,未受到充分監督。漁業署估計,約有8千多名菲律賓及 2萬多名印尼勞工在遠洋船隊工作。高級船員強迫移工漁民捕撈非法物種,包括瀕臨絕種和受保育物種,導致漁民面臨嚴重的犯罪後果。許多船隻一出海即在外海停留多年,多會選擇性地停用詢答機並停靠在「冷藏基地船」或偏遠無人居住的島嶼,以將人口販運被害人轉移至其他船隻,或卸下非法捕撈的魚種以避免執法人員的追查。船東或經營者可輕易變更漁船名稱或國籍以躲避執法人員查緝。有些在國際漁船上被強迫勞動的外籍漁工是以台灣港口為轉運站,尤其是高雄港,被送往其他海上工作地點。而在海外從事電話詐騙的台灣人,據聞也可能是潛在人口販運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