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2133 2021年7月2日 美國 2021 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 台灣部分 台灣部分 (第一列) 2021年6月 台灣當局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問題的最低標準。在本報告期間雖受 COVID-19 疫情影響,台灣當局仍持續努力打擊人口販運;因此台灣仍保持在第一列。這些努力包括調查更多人口販運者並處以適當刑期。2020 年鑑別出的被害人數目為過去三年之最,其中兒童及家暴受害人數目增加。當局持續加強海事產業的勞動檢查資源以實行被害人鑑別,向涉及剝削的漁船業主追索非法扣留的工資較 2019 年為多。雖然台灣符合最低標準並且各主管機關都已制定並改善被害人鑑別方法,但部分官方利害關係人採取的被害人身分鑑別程序仍經常有迥異且成效不彰之情況,使得部分被害人更難以取得司法資源及保護照顧。由於政府機關調查人力及規定不足,台灣籍遠洋船隊 (DWF)勞力剝削的鑑別、調查與起訴工作仍舊艱困。台灣沒有明確的勞動法規保護外籍家庭看護的權利,成千上萬的外籍家庭看護容易受到強迫勞動的剝削。 優先要務的建議: 積極調查涉嫌在遠洋船隊中勞力剝削的台灣權宜船或台灣籍漁船,以及台籍船東但掛外國旗的船隻,若情節屬實,應對高級船員及船主予以起訴。 對有人口販運刑事記錄或涉及海外人口販運犯罪的外籍船東掛台籍漁船實施港口入港限制。 積極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對人口販運嫌犯起訴與定罪,處以足夠嚴厲的刑罰,包括處以適當刑期。 制定並執行相關政策,以加速執行海上勞力剝削案件調查,並減少可疑航班。 擴大漁業署駐外國港口人員編制,加強偵查各項強迫勞動指標,並提供海事檢查機構充分培訓,使其具備能力可鑑別被害人身分、進行適當轉介,並瞭解執法通報程序。 在靠港船隻及海上漁船進行檢驗期間,執行全面且以被害人為中心的訪談,以便加強鑑別外籍船員的勞力剝削指標。 正式將公民社會意見納入仲介評鑑程序。 修訂相關政策並補足法律漏洞,根除仲介收取招聘費、服務費、押金的情形,並與勞工輸出國協調直接聘僱事宜。 加強監督外籍移工招聘單位及程序,以鑑別被害指標,包括非法收取費用、合約差異。 繼續加強鑑別脆弱族群,調查是否有人口販運情形,包括受私立大學招募的外籍學生;涉及海外犯罪活動遣送返台者;以及因逃離工作環境的虐待而失去簽證及/或向移民當局自首的外籍勞工,應轉介至庇護機構。 提高漁船監測系統的透明度,包括公布船隻所有權及作業地點等資訊。 清楚界定監管台灣籍漁船及台灣權宜船機構之間的角色和權責,並提升機構間的協調合作。 推動立法,將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納入基本勞工權益的保障範圍。 推動立法,全面禁止雇主扣留外籍移工的身分證件及旅行證件。 將重要相關單位納入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機構。 對警方、檢察官、法官提供並執行防制人口販運之訓練與資源。 對台灣船東投資的漁船及台灣籍漁船上的外籍船員,加強宣傳外籍勞工人口販運求助熱線電話,並訓練熱線接聽人員保護受害人。 起訴 台灣當局在執法方面做出更多努力,但沒有投入足夠資源來偵查、調查,或起訴沿海離岸或遠洋船隊漁業強迫勞動犯罪。《人口販運防制法》禁止各種形式的販運行為,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 (約 178,100 美元) 以下罰金;刑罰嚴厲,且針對性販運的刑罰更是與強暴等重大刑事犯罪相當。觀察員指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存在歧義,使執法變得複雜,尤其是案件被害人獲賠償金的情形下。《人口販運防制法》其他條文保護勞工不需向仲介或管理者償還「不當債務」;但觀察員憂慮條文過於空洞,難以有效預防債務脅迫。《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案於 2018 年頒布,對於「經由招募、引誘、庇護、安排、協助、剝削或以其他方式,迫使兒童在酒吧或俱樂部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之個人,應處最高一年刑期,得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 (約 10,690 美元) 以下罰金。根據該修正案,「以暴力、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前述行為,最高處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50 萬 (約 53,430 ...
美國 2020 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 台灣部分
OT-2023 2020 年 6 月 26 日 美國 2020 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 台灣部分 台灣部分 (第一列) 台灣當局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問題的最低標準。在本報告期間,當局持續認真以待、努力不懈,因此台灣仍保持在第一列。台灣當局的努力作為包括:改善跨部會之間,針對打擊人口販運的合作;為提升調查效率,而設立新政策;持續監督弱勢勞工招聘管道;加強查訪、調查漁船上潛在的勞力剝削案例。雖然台灣當局符合最低標準,仍有許多挑戰待解決。不同官方利害關係人,採取的被害人身分鑑別程序迥異且經常成效不彰,使得部分被害人更難以取得司法資源及保護照顧。調查人力及協議不足,讓遠洋船隊 (DWF) 台灣籍漁船以及台灣船東擁有的權宜船勞力剝削問題持續受挫。因缺乏特定法條保障其勞動權,上千名外籍家庭看護仍身處受剝削的風險。 優先要務的建議: 積極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對人口販運嫌犯加以起訴與定罪。 對人口販運罪犯處以足夠嚴厲的刑罰,包括處以適當刑期。 積極調查涉嫌在遠洋船隊中勞力剝削的台灣權宜船或台灣籍漁船,包括停泊在特殊外國停靠區的船隻,若情節屬實,應對高級船員及船主予以起訴。 制定並執行相關政策,以加速執行海上勞力剝削案件調查,並減少可疑航班。 在靠港船隻及海上漁船進行檢驗期間,執行全面且以被害人為中心的訪談,以便加強鑑別外籍船員的勞力剝削指標。 提供海事檢查機構充分培訓,使其具備能力鑑別被害人身分、進行適當轉介,並瞭解執法通報程序。 正式將公民社會意見納入仲介評鑑程序。 修訂相關政策並補足法律漏洞,根除仲介收取招聘費、服務費、押金的情形,並與勞工輸出國協調直接聘僱事宜, 加強監督外籍移工招聘單位及程序,以鑑別被害指標,包括非法收取費用、合約差異。 積極鑑別脆弱族群,調查是否有人口販運情形,包括受私立大學招募的外籍學生;涉及海外犯罪活動遣送返台者;以及因逃離工作環境的虐待及/或自願接受移民當局處分參與自願離境計畫,因而導致在台灣境內失去簽證的外籍勞工,針對上述情況應適時將被害人轉介至庇護機構。 要求遠洋船隊採用標準國際船舶無線電呼號,並規定所有台灣權宜船及台灣籍漁船均須在單一標準化資料庫系統中,註冊漁船名稱、許可證、授權作業區域以及外籍移工船員名單,藉此分配更多資源並簡化海事檢查流程。 清楚界定監管台灣權宜船及台灣籍漁船部會之間的角色和權責,並提升各部會的協調合作。 推動立法,將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納入基本勞工權益的保障範圍。 推動立法,全面禁止雇主扣留外籍移工的身分證件及旅行證件。 將重要相關單位納入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機構。 對警方、檢察官、法官提供並執行防制人口販運之訓練與資源。 對台灣權宜船或台灣籍漁船上的移工船員,加強宣傳外籍勞工人口販運求助熱線電話。 起訴 當局維持了執法層面的作為。《人口販運防制法》禁止各種形式的販運行為,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500萬元 (約 166,990 美元) 以下罰金;刑罰嚴厲,且針對性販運的刑罰更是與強暴等重大刑事犯罪相當。觀察員指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存在歧義,使執法變得複雜,尤其是案件被害人獲賠償金的情形下。《人口販運防制法》其他條文保護勞工不需向仲介或管理者償還「不當債務」,但觀察員憂慮條文過於空洞,難以有效預防債務脅迫。《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案於2018年頒布,對於「經由招募、引誘、庇護、安排、協助、剝削或以其他方式,迫使兒童在酒吧或俱樂部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之個人,應處最高一年刑期,得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 (約 10,020 美元) 以下罰金。根據該修正案,「以暴力、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前述行為,最高處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50 萬 (約 50,100 美元) 以下罰金。為解決前述漏洞,跨部會工作小組致力尋求公民社會意見,持續推動《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本報告完成之際,該草案仍在審議階段。 當局持續依其他法規起訴大部分人口販運的案件,如《刑法》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然而,儘管部分法規具備充分適當的刑罰,該條例對於兒童性販運的刑罰卻不夠嚴厲,並未與強暴等重大刑事犯罪相當。當局在 ...
美國發布2020年人口販運報告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於2020年6月25日在總統顧問伊凡卡川普(Ivanka Trump)和負責監督及打擊人口販運無任所大使約翰·卡頓·瑞奇蒙(John Cotton Richmond)的陪同下,在線上發布會發表「2020年人口販運報告」。「2020 年人口販運報告」評估了包括美國和台灣在內 188 個政府打擊人口販運的成果,美國和台灣並列第一列。|PR-2020|2020年6月26日
美國2017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第一列)
(美國國務院2017年6月28日發佈) 台灣當局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的最低標準。在本報告期間,台灣當局持續提升防治人口販運的成效。連續在美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中被評為第一級。| OT-1710C | 2017年6月28日
美國2016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第一列)
(美國國務院2016年7月1日發佈) 台灣當局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問題的最低標準。在本報告期間,當局持續起訴包括強迫勞動和性販運在內的販運罪行;針對人口販運的指標訓練執法人員和其他官員;讓直接聘僱的系統更為普及;針對外籍漁工在台灣漁船上遭到販運的案例,頒布跨部會的處理程序;以及提升公眾對於人口販運犯罪的認識。然而當局並未就發生在台灣漁船上的人口販運情節進行逮捕或定罪。對於很多可能涉及人口販運的案子,檢察官和法官依然未將其視為嚴重的犯罪,最後的判刑也過輕。| OT-1610C | 2016年07月01日
美國2015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第一列)
(美國國務院2015年7月28日發佈) 根據《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法》,人口販運問題報告負責檢視世界各地對於終止現代奴隸所付出的努力。請點選閱讀美國國務院2015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有關台灣的部分。| OT-1516C | 2015年07月28日
美國2014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第一列)
(美國國務院2014年6月20日發佈) 美國2014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當中,台灣連續第5年位於第一列(Tier 1)名單。| OT-1405C | 2014年06月20日
美國2013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第一列)
(美國國務院2013年6月19日發布) 美國2013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當中,台灣連續第4年位於第一列(Tier 1)名單。| OT-1306C | 2013年06月20日
美國2012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第一列)
(美國國務院2012年6月19日發布) 台灣主要是以性販運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販運的男、女及兒童的目的地;雖並不多見,但也是以性販運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販運的男、女及兒童的來源地和過境站。| OT-1204C | 2012年07月03日
美國2011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第一列)
(美國國務院2011年6月27日發布) 台灣主要是以強迫賣淫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販運的男、女、及兒童的目的地。| OT-1110C | 2011年06月28日
美國2010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第一列)
(美國國務院2010年6月14日發布) 台灣主要是以強迫賣淫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販運的男、女及兒童的目的地。| OT-1017C | 2010年06月15日
美國2009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第二列)
(美國國務院2009年6月16日發佈) 台灣主要是以強迫勞動和性剝削為目的而販運的男、女及兒童的目的地。| OT-0911C | 2009年06月17日
美國2007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第二列)
(美國國務院2007年6月12日發佈) 臺灣主要是以強迫勞動和性剝削為目的而販運男人、婦女和兒童的目的地。| OT-0710C | 2007年06月12日
美國2006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第二列觀察名單)
(美國國務院2006年6月5日發佈) 台灣主要是男、女和兒童為強制性勞動及性剝削而被販運的目的地。| OT-0610C | 2006年06月05日
美國2005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第二列)
(美國國務院2005年6月3日發佈) 台灣主要是婦女和未成年女性人口販運的目的地,主要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性剝削目的被販運到台灣。| BG-0510C | 2005年06月05日
美國2004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第一列)
(美國國務院2004年6月18日發布) 根據法律規定,國務院必須每年就外國政府消除嚴重形式的人口販運的努力向國會提交報告。這份於2004年6月提交的報告是第四次人口販運問題年度報告。| BG-0404C | 2004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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