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2012年6月19日發布
台灣主要是以性販運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販運的男、女及兒童的目的地;雖並不多見,但也是以性販運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販運的男、女及兒童的來源地和過境站。台灣大多數人口販運的被害人是來自越南、泰國、印尼、中國大陸、柬埔寨、菲律賓、孟加拉、和印度的勞工,透過招聘機構及仲介掮客被僱用,在台灣的製造業和漁業從事低技術性工作,或充當家庭看護和家庭傭工。許多這類外籍勞工受迫於肆無忌憚的仲介與雇主,被迫從事合約規定以外的工作,並處於被剝削的狀態,成為勞動販運的被害人。在估計約20萬名的外籍家庭傭工或家庭看護之中,有些人的雇主禁止勞工在休假以外的時間離開住所,讓這些勞工極易成為勞動販運和其他虐待的受害者,而且無法向外求助。部分來自中國和東南亞國家的婦女與女童,因為假結婚或不實受雇機會而受騙來台,實則從事性販運或強迫勞動。許多外籍勞工據報在家鄉被收取高達相當於7700美元的招募費用,導致其債台高築,仲介或雇主因此得以用債務相威脅以獲得或留住外勞爲其勞動。勞力仲介經常幫助雇主強制遣送「有問題」的外勞,以其缺額引進新的外勞,並要求這些外勞支付仲介費,藉以使其從事非自願勞役。仲介掮客以威脅、監禁、和沒收旅行文件為手段來控制勞工。有些台灣婦女,受到分類廣告的招募而到日本、澳洲、英國、和美國尋找工作機會,到了當地後則被迫從事賣淫工作。台灣也是中國公民非法入境美國的過境站,這些中國公民在美國很可能會成為債務與被迫賣淫的被害人。台灣當局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的最低標準。在本報告期間,台灣當局持續對販運罪進行起訴和懲罰,其中包括強迫勞動和強迫賣淫。此外,當局並持續改善保護被害人的相關作為,訓練執法人員和其他政府官員,並提升公眾對於人口販運犯罪的認識。
對台灣的建議: 以2009年六月頒布的《人口販運防制法》為本,繼續並加強對人口販運罪犯進行調查、起訴和定罪的作為;確保人口販運罪犯受到夠嚴厲的刑罰;採納並施行一體適用的勞基法中新的規定,並在社會上多加推廣;繼續對執法人員、勞委會官員、勞工檢察員、檢察官、和法官進行被害人識別措施和人口販運防制法的訓練;繼續在被害人之間,提高對協助起訴此一選擇的認知,並務必使他們瞭解參與其中可能產生的影響;持續資助收容所與求助熱線僱用外語翻譯人員;加強調查和起訴台灣公民所犯下的兒童性觀光罪名;以及持續提升公眾對於各種形式人口販運的認識。
起訴
在本報告期間,台灣當局在透過執法打擊人口販運的措施方面展現了長足的進步。台灣在2009年6月生效的《人口販運防制法》,連同部分刑法,禁止強迫賣淫和強迫勞動,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刑罰嚴厲,與強暴等重大刑事犯罪刑責相當。《勞動基準法》雖明文禁止強迫勞動,但並不適用於數目不明的台灣籍私人看護工與家庭傭工,以及幾佔台灣外勞半數的近20萬名外籍私人看護工與家庭傭工。不過在本報告期間,當局擬定了新的法案,意圖將法律的保護範圍擴及所有的勞工類別,包括看護工與家庭傭工。2011年,台灣當局依《人口販運防制法》以性販運罪將113人定罪,以強迫勞動罪將51人定罪,與2010年相比有所成長;2010年以性販運罪名將44人定罪,以強迫勞動罪名將43人定罪。一般而言,對於人口販運罪犯都處以相當嚴厲的刑罰。2011年11月,駐美國密蘇里州堪薩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前任處長在美國承認檢方指控的勞工契約詐欺罪名,她被控強迫她的兩名家庭幫傭接受強迫勞動的條件,包括扣留她們的護照,並給付不足額的工資。她在美國遭拘留約4個月後,才在2012年2月遭遣送返台,並在2012年4月遭到台灣當局彈劾,但是在本報告期間結束前,此彈劾案的最終結果仍未出爐。截至2012年4月為止,台灣這邊的調查仍在進行之中,因此她尚未遭到判刑。除本案以外,台灣當局在本告期間並未提報其他因涉入人口販運犯罪而遭調查、起訴、定罪、或判刑的台灣官員的案例。
保護
在本報告期間,台灣當局延續了大力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的作為。2011年,台灣當局辨識並協助了319名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其中包括56名性販運的被害人,以及263名勞動販運的被害人。2010年,台灣當局辨識並協助了324名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其中包括45名性販運的被害人,以及279名勞動販運的被害人。當局也繼續採用系統化的程序,積極辨識並協助人口販運的被害人。當局並向執法官員發送參考指標,其中包含一些特定問題和一份標準化的評量表,協助他們對可能的人口販運被害人進行訪談。當局支持了4所專門收容台灣境內人口販運被害人的收容所,並分別由不同的政府機構監管;其他的一些收容所則是由政府出資、非政府組織經營。這些收容所提供男女人口販運被害人醫療暨心理服務、法律諮詢、職業訓練、小額津貼、與遣返協助。根據台灣當局通報,當局提供了社工與口譯員,陪伴被害人出席庭訊。在本報告期間,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法律顧問協助了外國籍人口販運被害人提起229件的民事求償。台灣當局也藉由提供住所與短期工作證,鼓勵被害人參與舉發其人口販運加害人的調查;2011年,當局發出了175張新的工作證給人口販運的被害人,並為其他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延長了現有工作證的效期。返回母國恐遭報復或處境艱難的被害人,有機會獲得台灣的永久居留權,但是目前為止沒有外國被害人獲得這項福利。在本報告期間,台灣在司法機構與保護機構之間建立了溝通的流程,針對一些法院需要三個月以上的時間來審理的人口販運案進行速審,避免讓被害人爲了參與其加害人的起訴,而必須延長在台居留的時間。雖然《人口販運防制法》明文規定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對於因遭販運而犯下的罪享有免責權,但是仍有非政府組織的消息來源指出,2011年仍存在販運被害人遭到拘留或罰鍰的例子。
預防
在本報告期間,台灣當局在預防人口販運的作為方面有了進步。移民署廣發反人口販運的海報和明信片,後者更以七種不同的語言提供相關資訊。勞委會持續在全台各地維持25個外籍勞工服務站和國際機場服務櫃檯的運作,以協助外籍勞工並教導其認識自身的權益。當局也持續將詳細介紹與外籍勞工切身相關的法規手冊發送給21萬多名雇主,並在電視上播送宣導廣告,強調外籍勞工的權利。2011年10月,移民署舉行了防制人口販運的國際研討會,共有18名外國政府官員和31位外國駐台代表參加,與會者主要是針對打擊人口販運的最佳做法進行交流,並請來其他國家的政府代表進行演講。爲提高公眾對人口販運議題的認識,官方也提供經費製作廣告與公共服務公告。研究台灣人口販運問題的跨部會反人口販運工作小組,在2011年針對外籍家庭傭工的保護和兒童性觀光的防制提出了報告。雖然台灣有域外適用的法律,可以起訴台灣護照持有人在海外犯下的兒童性剝削罪行,但是自2006年以來,當局並未以在境外從事兒童性觀光為罪名起訴過任何人。雖然當局並未採取措施來減少台灣境內商業性交易的需求,但是當局確實透過電視廣告的強力播送,來進行減少參與兒童性觀光的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