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2009年6月16日發佈
台灣主要是以強迫勞動和性剝削為目的而販運的男、女及兒童的目的地。雖並不多見,但台灣也是被販運至日本、澳洲、英國和美國進行性剝削和強迫勞動的婦女的來源地;它同時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企圖非法入境美國的轉運地,其中有部份有可能成為不當債務約束和強迫賣淫的被害人。大多數人口販運的被害人是來自越南、泰國、印尼和菲律賓鄉村地區的勞工,透過招聘機構及仲介掮客被雇用,在台灣的建築、捕漁和製造業從事低技術性工作,或充當家庭傭工。許多這類外籍勞工受迫於肆無忌憚的仲介與雇主,被迫從事合約規定以外的工作,並處於被剝削的狀態,成為勞動販運的被害人。部分來自中國和東南亞國家的婦女與女童,經由假結婚、不實受雇機會及非法走私,被販運到台灣,以進行性剝削及強制勞動。許多外籍勞工被收取高額,且有時為非法的仲介費和服務費,最高可達14000美元,導致債台高築,而成為不擇手段的仲介或雇主脅迫其從事非自願勞役的工具。勞力仲介幫助雇主強制遣送有問題的外勞,以其缺額引進新的外勞,並要求這些外勞支付仲介費與服務費,藉以使其從事非自願勞役。由於現有的法律保障、當局的監督與執法不力,許多外勞依舊易於遭受人口販運之害。台灣當局聲稱,包括東南亞犯罪集團的人口販子,仍持續招募來自於中國、越南、印尼,和其他東南亞國家的女性與台灣男子通婚,並於抵達台灣時強迫這些人從事賣淫和進行勞動剝削。部分女性是因為不實的工作承諾,例如擔任看護工或家庭幫傭而願意假結婚,但來台後被迫從事賣淫或強迫勞動。非政府組織持續指出,從事賣淫的男童遭解救的人數持續增加,他們主要是警方在偵辦賣淫集團為掩人耳目所架設的交友網站時所救出的。
台灣當局未能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的最低標準;但是當局正十分努力於達到這些標準。在本報告期間,台灣當局有明顯的進步,包括通過新的防制人口販運專法、積極支持執法上的作為,並核撥一千四百八十萬美元的預算來強化人口販運被害人的保護措施。有關當局亦提供執法人員、社工和司法人員相關的訓練,並強化偵辦技巧和提升對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與有關法律議題的了解。唯過去一年台灣在被害人鑑別與保護的努力上仍有不足。但非政府組織指出,仍有移民、警察和地方的執法官員將販運被害人視為逃逸外勞或罪犯,讓一些被害人非但得不到保護,反而受到制裁。
對台灣的建議:延伸勞動保障至所有類別的勞工,包括家庭幫傭與監護工,以防止勞動人口販運;落實執行新而全面的人口販運防制法,並有效實行被害人與證人保護,讓被害人不因受販運而直接產生的行為受到處罰;確保執法人員、檢察官和法官一致遵守販運被害人鑑別程序,以避免販運被害人因受販運而直接產生的行為遭到起訴;鼓勵被害人自願協助起訴人口販子;提升警方偵辦人口販運案件與鑑別被害人的能力;加強與外勞來源國政府共同偵辦販運案件的合作關係
起訴
過去一年台灣當局在透過執法以打擊人口販運上有明顯的進步。2009年1月,台灣立法院通過新的防制人口販運法,其中連同部分刑法,將性剝削與勞動販運列為刑罰罪責。新法對性剝削及勞力剝削案件訂定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並將於相關的施行細則及子法配合新法完成修訂後正式施行。本報告期間,檢方仍以台灣的刑法、勞工法和移民法來起訴勞動販運與性販運之罪責。勞動基準法雖明確禁止強迫勞動,但卻不適用於人數不明的台灣籍與幾佔半數外勞的十六萬九千名外籍看護工與家庭幫傭,他們都特別容易成為勞動販運的對象。勞基法對強制勞役或相關勞動販運而遭定罪的被告通常處以罰鍰或一年以下的徒刑(如此的罰則是不夠的)。新的人口販運防制法將勞動販運列為刑事罰,並明確加重犯行的罰則。根據法務部的資訊,2008年間共有六名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中有關販運的條款被起訴,但全年並沒有依勞基法中販運相關條款遭起訴的案件。台灣的規定允許雇主實施「強制儲蓄」制度,將最多三成的外勞月薪儲存至以外勞之名開戶的銀行戶頭,但該外勞無法對其帳戶進行任何存取,此舉更加助長了人口販運的風氣。外勞通常一抵達台灣就被要求接受這種安排,如果拒絕通常會被遣返。如果該外勞因受虐或剝削而提早結束工作,這筆錢將不會歸還給該外勞,此舉造成受販運外勞打消尋求援助的念頭。人口販子亦利用人們尋求更好生活的弱點,誘騙女性來台嫁給台灣男人。有時這類安排實屬虛假,導致這些外籍女性被販運來台遭受強迫勞動或性剝削。台灣當局在2008年禁止營利性婚姻媒合業的設立,但仍有一年的緩衝期讓已立案的業者結束營業。
法務部指出,從2008年4月到12月間,當局以涉嫌人口販運對有481人提起訴訟,其中大部份是性販運案件。從2008年4月到2009年1月,共234人因販運相關犯行被定罪,其中包含80人為性剝削和35人為勞動販運。2008年10月,桃園地方法院以脅迫印尼與越南籍婦女從事賣淫,並扣留其護照及所得為由將18人定罪,主嫌被法院判處20年有期徒刑,其他人處以最高12年有期徒刑。若干人口販運案件的被害人被要求以證人身分出庭指證加害人,造成他們滯留台灣數月卻無法工作。雖然2008年8月修正的移民法賦予部分販運被害人申請臨時工作許可的權利,迄無任何外籍被害人在等候勞資爭議或販運案件偵查結果期間獲准工作,而同時他們在母國和對台灣勞力仲介所欠下,多為詐騙而生的債務仍不斷增加中,造成多數外勞因而逃離庇護所,尋找非法收入來源。新的人口販運防制法生效後,被害人將不會被要求在公開的法庭審判中作證,亦不需要為取得臨時工作許可而接受檢方條件成為證人。本報告期間,有報導指出部份地方官員收取賄賂輕縱人口販運案件,以及一些台灣政治人物陪同雇主或仲介前往各地勞工局,對勞資糾紛的調解會議進行關切。部分消息來源認為,這種欲蓋彌彰的關切,是為企圖影響勞工局的官員,恫嚇提出申訴的勞工,以達成對雇主或仲介有利的結果。但本報告期間,並無任何官員因與販運相關的貪瀆而受到起訴或定罪。
保護
本報告期間,台灣當局的保護作為已有所改進。台灣仍有許多販運被害人未被執法當局鑑別出來。雖然台灣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條文於2008年8月正式施行,讓販運被害人得以申請六個月臨時停留以及工作許可,但迄今尚無核發此類救助之案例。儘管台灣當局已採行正式的被害人鑑別程序,但執行上並不一致,被害人從執法收容轉介到庇護收容的過程亦缺乏穩定性。2009年2月,法務部修正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將不同機構間的販運指標予以簡化與標準化,並提供執法人員詢問被害人的參考要領。這些參考要領支持第一線執法人員以及拘留所的官員對被害人進行多重的鑑別分析。過去一年,官方開始將被害人的安置委外,交由更能提供符合被害人需求之社會服務的非政府組織辦理。然而,仍有許多人口販運被害人被當成非法移民或非法勞工關在收容所、起訴、罰款,甚而最終被遣返。大多數遭拘留者在拘留期間所獲得的心理與法律諮詢非常有限。非政府組織聲稱,較多的被害人是在這段期間內由政府當局鑑別出來的,政府並確保這些被鑑別出的被害人不會因被販運而直接產生的非法行為受到懲罰,但未被政府當局鑑別出的被害人,則可能因違法移民法規而受到逮捕或懲罰。官員宣稱語言障礙是他們無法充分鑑別被害人與偵辦販運案件的原因。內政部在2008年開始建置通譯人才統一資料庫,並開放給所有的執法人員使用。就大多數案例而言,一旦被害人與檢方合作並成功起訴人口販子或其他被告,他們都能免於受到處罰。台灣目前並無法律保護外籍販運被害人,免於被遣返至他們會受到報復或面臨困境的國家。
受害者獲得的待遇在各地也大相逕庭。勞委會補助11個非政府組織提供販運被害人庇護安置。在這些收容所裡,大部分的被安置人是由教會、非政府組織和其他非正式管道轉介而來。2008年8月和2009年3月,移民署與非政府組織簽訂一年合約,委託經營桃園和花蓮二個新的販運被害人庇護所。桃園庇護所位於移民署的長期收容所,2008年共安置了12名被害人,其中大部份為勞動販運被害人。由於這個庇護所是由收容機構改建而成,因此有人擔心會讓被害人感覺處於移民署官員的持續監控中。2009年1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進行修訂,將保護的範圍擴增至外籍販運被害人。根據內政部的資料,2008年地方政府於政府補助設置的非政府組織庇護所內總共安置了65名的販運被害人。2008年12月,行政院核定一千四百八十萬美元預算,支持直到2010年的各種防制販運措施之持續運行。
預防
台灣當局聲稱其在境外打擊販運活動的努力,受阻於與來源國政府缺乏正式的外交關係,以及無法加入相關國際組織。台灣展現其持續防制人口販運的堅定承諾,於2008年共撥款九十多萬美金投入於訓練和宣導教育。當局發動各種媒體宣導,以提升民眾對台灣人口販運問題的認知,並為執法人員、檢察官、勞政人員、法官、社工與醫護人員,以及非政府組織等舉辦多場的教育訓練研討會和工作坊。移民署編製人口販運案例作業手冊發予各執法機關,教育部也在課程中增列人口販運的相關教材。直接就業服務中心的設置,讓外籍家庭幫傭的續聘不必經過仲介。不過,這項措施可以繼續改進並擴展,以擴大參與。 在防制兒童性販運的宣導上,台灣當局持續在戲院、電視、和線上聊天室播放公共服務宣導短片,而交通部更協同許多非政府組織製發中文、日文與英文的手冊與相關資訊,對大眾宣導有關兒童性交易的認知。台灣的法律對於持台灣護照的人民在境外從事兒童性剝削的行為訂有刑罰;然而於本報告期間,台灣並未以境外從事兒童性觀光起訴任何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