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部分
憲法及其他法律與政策皆保障宗教自由。台灣當局在實際做法上一般尊重宗教自由。當局對於宗教自由的尊重,在本報告年度並未有重大的改變。
沒有因為加入宗教團體、信仰宗教、或參與宗教活動而出現社會侵害或歧視的報告。
美國在台協會為提倡宗教自由,定期與台灣當局與宗教性社會服務團體代表會面。美國在台協會與官員、學者、立法委員商討有關保障宗教自由的立法進度,包括一個有關家事服務的法案,將可望保障外籍勞工休假的權利,以履行其宗教義務。
第一節 宗教人口概況
根據內政部2012年10月的統計,全台灣人口總計為23,293,600人。內政部宗教輔導科在2005年進行的全面性調查顯示,台灣人口中有35%自視為佛教徒,33%自視為道教徒。雖然自此之後內政部未再對宗教信仰的狀況進行追蹤,但內政部表示此一統計數據依然可以反映台灣的宗教信仰狀況。內政部並未把宗教信仰列為人口普查的問題之一,因為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此舉形同侵犯個人隱私。雖然絕大多數有宗教信仰的人或是信佛教,或是信道教,但是也有很多人自認既是佛教徒,也是道教徒。
很多人除信仰有組織的宗教外,還信奉中國傳統民俗宗教,包括某些面向的薩滿教、祖先崇奉、及動物崇拜等。
研究人員與學者估計,有多達80%的人口信奉某種形式的傳統民俗宗教。這類民俗宗教可能與個人信奉佛、道、儒教、或其他中國傳統宗教同時並存。信仰佛、道、和其他中國傳統宗教者,與修練法輪功者之間,也可能有重疊情況。法輪功自稱為一種精神紀律,結合了氣功與其創始人李洪志所提出的教誨。法輪功登記為民間團體而非宗教團體。根據學界消息來源,法輪功會員人數已超過一百萬人,而且仍持續增加中。
信徒不到人口5%的宗教包括﹕一貫道、天帝教、天德教、理教、軒轅教(黃帝教)、天理教、宇宙彌勒皇教、亥子道、中華聖教、大易教、先天救教、黃中教、羅馬天主教、伊斯蘭教、山達基教會、巴哈伊教、耶和華見證人會、真光教團、耶穌基督末世聖徒教會(即摩門教)、及統一教,以上均有登記。未登記的教派包括長老會、真耶穌會、浸信會、路德會、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及聖公會等。台灣50萬7千名的原住民人口當中,絕大多數都是新教徒或羅馬天主教徒。台灣的猶太教徒大約有130人,不過主要是外國僑民。台灣40多萬名的外籍勞工主要來自東南亞地區,和台灣大多數人口的宗教信仰不同。外籍勞工之中,印尼籍勞工佔大宗,人口有20多萬,幾乎都是穆斯林。來自菲律賓的外籍勞工則主要信奉基督教。
第二節 宗教自由官方層面現況
法律/政策架構
憲法及其他法律與政策皆保障宗教自由。
宗教組織的登記註冊為自願性質。已登記的宗教組織享有免稅待遇,但必須提交年度財務運作報告。不登記的唯一後果是無法享有正式登記宗教組織的免稅優惠待遇。
截至本報告年度年底,有27個宗教組織已向內政部宗教輔導科登記。宗教組織可按照《監督寺廟條例》、《人民團體法》、或《民法總則》中有關基金會和社團的規定,經由其全台性組織向中央主管當局登記。個別宗教活動場所雖然可以向地方當局登記,但是很多場所選擇不登記,而以教派領袖的個人財產來運作。
宗教組織可以辦私校,但是經教育部核准設立的公私立小學、中學或高中,不得進行強制宗教教學。教育部核准設立的高中,雖然不可強制進行宗教教學,但是可開設宗教研究選修課程,條件是這類課程不偏袒特定宗教信仰。
大學和研究機構可以設立宗教研究系所。全台有許多私立的宗教學院。教育部已經核准的有已故聖嚴法師創辦的佛教法鼓山社會大學、基督教長榮大學神學院、華梵大學佛教學院、佛光大學佛教學院、以及千佛山佛教學院。據教育部指出,另有九個大學部宗教系和/或神學院的申請設立案正在審查中。
根據法務部指出,大學和學院目前對於課程的設計享有完全的自主權。宗教系所通常會規定學生修習宗教課程,但沒有法規限制大學或學院要求其他非宗教主修的學生修習宗教課程。然截至目前為止,沒有出現在違反學生本身意願的情況下要求學生修習宗教課程的報告。
沒有宗教節日被定為國定假日。
政府實務
沒有任何侵害宗教自由的報告。
對於台灣法律並未保障家庭傭工和看護每週一天的休假,使他們無法履行宗教上的義務,宗教領袖和非政府組織表達了關切。估計在台灣的外勞人口中,有8萬人為羅馬天主教徒,而由於法律未保障每週一天的休假,使他們難以執行宗教上的義務。在全台20多萬的印尼籍勞工中,絕大多數為穆斯林,同樣也因為無法享有每週一天的休假,而無法參加宗教禮拜。
在勞工自認其權利和利益因宗教因素而受到侵害時,可向勞委會和地方政府申訴。2012年5月4日,勞委會維持了某一市政府因涉及宗教歧視對某一機構判處罰鍰的裁決。2011年10月,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以宗教歧視為由,對一所私立天主教學校罰款新台幣60萬元。該所學校被控開除兩名摩門教的美籍女性教師。這是台灣首起雇主因宗教歧視而被處罰的案例。該校認定兩名摩門教教師大力反對天主教信仰,其中一名教師更為參加摩門教宗教儀式的學生加分。天主教會的地方代表認為一所宗教學校應有權開除違背該校宗教的教師,因此對2011年罰款的判決提出上訴。
保障宗教自由方面的改善與正面發展
2012年6月8日,由於簽證政策的改變,政府開始發給神父和修女以外的宗教工作者傳教居留簽證。此項政策的變動讓所有男性神職人員和女性神職人員有資格取得從事宗教工作的簽證。宗教團體過去曾提出異議,僅有神父和修女得以取得傳教居留簽證;移民法對於那些未具神父或修女頭銜的個人,並未有正式的傳教簽證規定,因此並未明確保障基督教、伊斯蘭教、和佛教的宗教工作者。過去,政府會定期發給某些宗教團體中、並非神父或修女的宗教工作者傳教居留簽證;到本報告年度年底,政府已經對所有宗教團體一視同仁,一律賦予取得傳教簽證的資格。
第三節 宗教自由社會層面現況
沒有因為加入宗教團體、信仰宗教、或參與宗教活動,而出現社會侵害或歧視的報告。
第四節 美國政府政策
美國在台協會為強化與提倡宗教自由,其代表定期與當局及台灣的宗教性社會服務團體代表會面。這些組織廣泛地參與了台灣人口販運與外籍勞工議題,並提倡跨信仰的宗教包容。美國在台協會與官員、學者、立法委員商討有關保障宗教自由的立法進度,包括一個有關家事服務的法案,將可望保障外籍的休假權利,以履行其宗教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