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2013年台灣部分

2014年07月29日 | 美國國務院發佈

台灣部分

憲法及其他法律與政策皆保障宗教自由,台灣當局在實務上一般也尊重宗教自由。然而台灣的勞動法規並未保障家事服務人員和看護人員每週休假一天的權利,因而讓他們實際上難以或無法從事宗教活動。

沒有因為加入宗教團體、信仰宗教、或從事宗教活動而出現社會侵害或歧視的報告。

美國在台協會為提倡宗教自由,定期與台灣當局與宗教性社會服務團體的代表會面。美國在台協會與官員、學者、立法委員就各種宗教自由相關議題進行討論,其中包括讓家事服務人員擁有法定休假,以用來參與宗教活動。

第一節 宗教人口概況

美國政府估計台灣人口約為2,330萬人。根據內政部宗教輔導科2005年進行的全面調查顯示,台灣人口中有35%自視為佛教徒,33%自視為道教徒。雖然自此之後內政部未再對宗教信仰的狀況進行追蹤,但內政部表示此一統計數據大致上沒有改變。內政部並未把宗教信仰列為人口普查的問題之一,因為依法此舉形同侵犯個人隱私。雖然絕大多數有宗教信仰的人或是信佛教,或是信道教,但是也有很多人自認既是佛教徒,也是道教徒。

很多人除信仰有組織的宗教外,還信奉中國傳統民俗宗教,包括某些面向的薩滿教、祖先崇奉、及動物崇拜等。研究人員與學者估計,有多達80%的人口信奉某種形式的傳統民俗宗教。這類民俗宗教可能與個人信奉佛、道、儒教、或其他中國傳統宗教同時並存。信仰佛、道、和其他中國傳統宗教者,與修練法輪功者之間也可能有重疊情況。法輪功自稱為一種精神紀律,登記為民間團體而非宗教團體。根據台灣法輪大法學會表示,法輪功在全台有超過1,000個分支,會員超過100萬人,且仍在持續成長中。不過當局並未對法輪功的會員人數進行追蹤,法輪大法學會也表示由於其信眾組織較為鬆散,很多並未定期聚會,因此要正確估算會員人數確有困難。

信徒不到人口5%的宗教包括﹕一貫道、天帝教、天德教、理教、軒轅教(黃帝教)、天理教、宇宙彌勒皇教、亥子道、中華聖教、大易教、先天救教、黃中教、羅馬天主教、伊斯蘭教、山達基教會、巴哈伊教、耶和華見證人會、真光教團、耶穌基督末世聖徒教會(摩門教)、統一教、長老會、真耶穌會、浸信會、路德會、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及聖公會等。台灣53萬的原住民人口中(截至六月),絕大多數為新教徒或羅馬天主教徒。台灣的猶太教徒大約有120人(截至八月),主要為外國僑民。台灣40多萬名的外籍勞工主要來自東南亞地區,和台灣大多數人口的宗教信仰不同。印尼籍勞工在台灣的外籍勞工中佔大宗,人口有20萬3,720人(截至六月),主要都是穆斯林;來自菲律賓的外籍勞工則主要信奉基督教。

第二節 宗教自由政府層面現況

法律/政策架構

憲法及其他法律與政策一般皆保障宗教自由。

宗教組織的登記註冊為自願性質。已登記的宗教組織享有免稅待遇,但必須提交年度財務報告。不登記的唯一後果是無法享有免稅待遇。

有27個宗教團體已向內政部宗教輔導科登記。宗教團體可經由其全台組織向中央主管當局登記。個別宗教活動場所雖可向地方當局登記,但是很多場所選擇不登記,而以宗教領袖的個人財產來運作。

宗教組織可以辦私校,但是經教育部核准設立的公私立小學、中學、或高中,不得要求學生必修宗教課程。教育部核准設立的高中雖不可要求學生必修宗教課程,但可開設宗教研究選修課程,條件是這類課程不偏袒特定宗教信仰。

大學和研究機構可成立宗教研究系所。全台有許多私立的宗教研修學院,宗教團體所設立的高等教育機構由教育部來進行立案審查。據教育部指出,已核准立案的宗教研修學院有5所,另有10所大學等級的宗教研修學院和/或神學院的設立案正由教育部審查中。大多申請核准立案的機構已等候3年以上,其中有些是因為無法達到教育部設定的最低設校基金新台幣5千萬,或無法符合縣市政府的土地使用規定或環境影響評估標準。教育部表示各學院和大學對課程的設計充分享有自主權。

政府實務

由於台灣法律並未保障全台約20萬家庭幫傭和看護每週一天的休假,使他們無法實際參與宗教禮拜,宗教領袖和非政府組織對此表達了關切。估計在台灣約9萬的菲律賓籍外勞人口中,大多數為羅馬天主教徒;在台灣約20萬的印尼籍勞工中,大多數為穆斯林。這些人多數為家庭幫傭和看護。

在勞工自認其權利和利益因宗教因素而受到侵害時,可向勞委會和地方政府申訴。勞委會表示在2012年和2013年並未接獲任何有關宗教歧視的勞方投訴。

第三節 宗教自由社會層面現況

沒有出現因為加入宗教團體、信仰宗教、或從事宗教活動而遭到社會侵害或歧視的報告。

第四節 美國政府政策

美國在台協會代表定期與當局及宗教性社會服務團體的代表會面。美國在台協會鼓勵當局繼續其促進宗教自由的相關作為,並敦促非政府組織繼續支持宗教自由,以及促進不同信仰之間的宗教包容。除了監看媒體是否出現任何有關宗教歧視的報導外,美國在台協會也與官員、學者、與立法委員商討有關家事服務人員的法定休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