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人權報告》── 台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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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2111
2021年3月31日

2020年度人權報告》── 台灣部分
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及勞工局
2021
331

摘要

台灣是由多黨選舉產生的總統與立法院治理的民主政體。1月11日,民進黨候選人蔡英文再次當選總統,任期四年;一般認為此次選舉自由而公平。

文官當局對軍隊維持有效的控制。內政部警政署維護治安。警政署、國防部、矯正署及海巡署向行政院長報告,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矯正署職員有發生虐待情事。

重大人權議題包括:誹謗罪的存在及嚴重的腐敗行為。

當局執法禁止人權侵犯,並起訴了犯行官員,包括捲入高額賄賂案的現任及前任立委。沒有任何有罪不罰的報告。

第一節 對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侵犯:

(1) 任意、非法、或出於政治動機奪取人命

沒有關於當局或其人員任意或非法奪取人命的報告。

(2) 失蹤

沒有因台灣當局或代表台灣當局者造成人員失蹤的報告。

(3) 虐待和其他殘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法律規定不得對遭控訴者使用暴力、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沒有官員採用上述做法的報告。沒有關於軍隊有罪不罰的報告。

監獄與拘留中心狀況

就監獄和拘留中心的狀況引起人權關注的部份,並無重大報告。

硬體狀況:監獄與拘留中心的硬體狀況或受刑人虐待部分並無重大問題。

行政管理:當受刑人指控有非人道狀況時,監獄當局就其指控展開調查,並將調查結果發布給司法當局,偶爾會向媒體公布。當局調查並監控監獄與拘留中心的情況。

八月,兩名李姓和邱姓監獄管理員於2019年十月涉嫌共謀施虐一名受刑人致死,而分別被判處10年半及9年有期徒刑。

依照法院的命令,少數拘留人在案子仍在調查階段時會被剝奪會客的權利,但仍保有會見律師的權利。

獨立監督:當局允許獨立的非政府觀察員調查監獄的情況。

(4) 任意逮捕或羈押

憲法與相關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被告得於法院質疑其拘留之合法性,台灣當局一般遵守這項規定。

逮捕程序與拘留期間的待遇

法律規定必須先申請逮捕狀或傳票,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犯可能逃逸,或有《刑事訴訟法》所定義的緊急情況。法院可以裁定被起訴者交保。檢察官依法必須在逮捕嫌犯後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繼續羈押。當局一般遵守這些程序,法庭審理通常在起訴後三個月內開始進行。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審前羈押未起訴的嫌犯,最長兩個月,並得再延長兩個月。若案件可能判刑五年以上,或合理懷疑嫌犯有逃亡、與其他嫌犯或證人串供,或者篡改、湮滅相關重要證據之虞,檢察官也可聲請審前羈押。

法律允許被告與其律師在審前羈押期間取得案件檔案與證據。法律也規定被告在羈押期間必須由一名律師協助 ; 無力聘請律師者,則指派一位公設辯護人。法律明確規定不得於深夜訊問嫌犯。

台灣的司法機關(司法院)與警政署進行了一項計劃,在警方初步偵訊期間,為具原住民身分、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或被控罪名可判刑三年以上符合貧困資格之嫌犯提供法律辯護人。被拘留人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該基金會是由公共資金支援的獨立法定組織,透過其22個分會向無力聘請律師的人提供專業的法律協助。法扶基金會代表定期與警方諮商並參與警方會議,提醒警方有義務將法律扶助服務的存在告知嫌犯。檢察官可聲請羈押嫌犯並禁止會客(律師除外)或是限制住居,由法院裁定。曾遭警方非法逮捕拘禁者依法有權求償。

(5) 不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憲法訂有獨立的司法體系,台灣當局一般尊重司法之獨立與公正,但仍有政治評論家與學者公開質疑部分受理高矚目度政治敏感案件的法官與檢察官並不公正。司法改革人士要求提高公眾問責度、改革人事制度,並進行其他的程序修訂。

除了上訴,司法體系也提供其他平反司法不法的選擇。謝志宏因殺人強姦罪被判處死刑,自2000年起即遭羈押,台灣高等檢察署提出新的無罪證據聲請再審,2020年五月台南高分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推翻原判決,改判無罪,全案備受矚目。

審判程序

憲法訂有公平公開受審的權利,獨立的司法體系一般而言執行這項權利。

在沒有拘捕令的狀況下被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禁時,被逮捕/拘禁之本人或他人,依法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之人解交法院。法律亦要求進行逮捕、拘禁之機關必須告知被逮捕/拘禁之人他們有權聲請提審。違法之機關人員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所有被告在被證明有罪前均被推定為無罪,並有權請律師出庭辯護。審理公開進行,但是涉及未成年人或可能因案情敏感而招來群眾的案件,旁聽可能需經法院許可。案件由法官裁決;所有的法官都由司法院任命並對之負責。由單一名法官而非辯護律師或檢察官對雙方與證人進行訊問。

被告有權立即知悉起訴的罪名、自行僱用律師或由法院指派辯護人、準備辯護意見,與對己方不利之證人對質,並且提出證人與證據。如有需要,自被起訴的那一刻開始到之後的每一次上訴期間,被告都有權得到免費的口譯服務。

依法不得強迫嫌犯作證或認罪,被告的自白亦不得作為定罪的唯一證據。被定罪者均有權向上兩級法院提出上訴。依法所有的嫌犯/被定罪者皆有上述權利。

政治犯及政治羈押

沒有任何政治犯或政治羈押的報告。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係負責調查1945年至1992年國民黨政權下人權侵犯的事件,促轉會於七月公告了威權統治時期政治犯的第五波有罪判決撤銷名單。自2018年促轉會成立以來,共有5,861名政治迫害受難者獲得平反。二月,促轉會公布1981年異議人士陳文成命案的調查報告,報告指出情治機關涉有重嫌。

民事司法程序與救濟措施

民事案件由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處理。除司法救濟外,對於不法行為的指控,包括違反人權,亦可請求行政救濟。

(6) 任意或非法干涉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憲法禁止這類行動,沒有任何當局違反此類禁令的通報。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1) 言論自由,包括新聞自由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其中包括新聞自由,台灣當局一般而言尊重這項權利。獨立的媒體、有效的司法體制,加上運作良好的民主政體,共同維護表達自由。

言論自由:李嘉宇曾因教唆民眾焚燒中華民國國旗罪嫌遭到起訴,2019年九月台北地院一審認為此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判決他無罪。2020年二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逆轉改判有罪。

抑制不實資訊傳播最常被引用的條文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當局曾依此法限制或質疑相關言論,打擊不實資訊。例如,2019年12月,一名政治系教授因於2018年在臉書上發布影片,批評政府的故宮博物院政策,遭當局認定影片不實,警方遂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罪嫌將其移送法辦,本案於一月由地方法院裁定屬言論自由保障範疇。七月,台南市兩位在野黨市議員宣稱坊間出現仿冒三倍券,同樣被依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九月,台南地方法院認定兩名市議員的宣稱屬言論自由保障範疇,裁定不罰,駁回警方針對兩議員「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行為」的抗告。

新聞與媒體自由,包括網路媒體:媒體獨立且活躍,自由表達各種意見。沒有台灣當局限制媒體自由的報告。

衛生福利部曾就自殺相關新聞頒布法令,明訂媒體不得在頭版刊登自殺新聞,不得使用聳動標題,不得刊登照片或含有影片等連結,且不得過度重複報導。衛福部於九月廢除相關規定。

審查制度或內容限制:中國大陸向在中國具有商業利益的台灣媒體母公司進行施壓,藉此影響台灣媒體。台灣記者表示難以發布批評中國大陸的內容,指稱若有報導相關內容,中國大陸便施壓在中國開展業務的台灣企業,不得與該媒體有廣告合作。為懲罰批判中國大陸政策或作為的台灣媒體,中國大陸對該媒體旗下記者進行中國入境口岸的嚴格審查,或拒絕他們入境中國。中國大陸行為者甚至鎖定台灣記者的電腦和手機進行網路攻擊。

一月正式通過一項新法,明訂不得從被禁止的中國來源接受指示或資助來從事政治活動,違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高額罰金。該法通過之後,同時有在中國營運的台灣媒體《大師鏈》,宣布結束台灣業務。在野黨政治人物和部分媒體批評上述法規涵蓋範圍過廣,且有可能損害包括新聞自由在內的言論自由。

11月18日,台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駁回中天新聞台換照申請,這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自2006年成立以來首次對新聞台不予換照。作為獨立監理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出,中天新聞台屢次違反廣播電視法規,過去6年來受罰鍰處分23件,核處金額共1150萬元(美金39萬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也指出,中天新聞台遲遲未能建立內控與自律機制,來改善2014年換照時被要求解決的問題。在野黨政治人物及若干學者和評論員聲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予換照的決定是出於政治動機,旨在報復中天新聞台對執政黨的批評。另一方面,旺旺中時媒體集團所屬的中天新聞台和旗下報紙被指控聽從中國指令編輯新聞。中天新聞台針對不予換照提出行政訴訟,但其執照仍在12月11日到期並停止播出。

誹謗罪:詆毀和公然侮辱屬於刑事罪責。記者面臨網路霸凌和被控誹謗罪等威脅。

根據誹謗罪的條文,「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誹謗罪的受害者得請求合理的金錢賠償,並要求採取措施恢復受害者的名譽。這些條文讓不滿負面報導的當事人能直接向記者和媒體提出妨害名譽的刑事和民事訴訟。記者鮮少因妨害名譽刑事訴訟被定罪,因刑法也規定,如果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及「以善意發表言論……不罰」。部分法律學者及非政府組織持續呼籲,誹謗應只被視為民事議題。

2019年七月,在中國擁有大規模事業版圖的旺中集團對英國《金融時報》駐台記者席佳琳(Kathrin Hille)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顯然是為了報復她揭露旺中集團旗下媒體及中國國台辦之間的協調往來。台灣國家通訊社《中央社》引用了上述《金融時報》的報導,也遭到旺中集團提告。無國界記者組織對此表示,旺中集團「濫用誹謗訴訟」對付如實報導的記者。訴訟結果仍未定。

網路自由

當局對網際網路的使用沒有限制或干擾,也未對網路上的內容進行審查。針對當局是否在沒有適當司法授權的情況下監控私人網路通訊,並沒有可信的報告。

學術自由與文化活動

學術自由大體受到良好保護。觀察家指出有大學試圖防止或限制與中國有關的言論。

五月,中原大學招姓教授指控校方為安撫中國學生而干涉學術自由。招姓教授指稱校方要求他道歉,理由是他在課堂上提到新冠肺炎很可能來自武漢,並自稱是「中華民國的教授」。

沒有任何對文化活動的限制。

(2) 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憲法保障和平集會與結社的自由,台灣當局一般尊重這些權利。

(3) 宗教自由

請參閱美國國務院的《年度宗教自由報告》: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4) 遷徙自由

憲法訂有在台灣境內遷徙、出國旅行、移居海外、和自海外回國等自由,當局一般尊重這些權利。

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當局實施邊境管制限制。八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禁止六歲以上的陸配子女入境,其中包括擁有有效台灣居留證的兒童。

(5) 國內流離失所者

不適用。

(6) 保護難民

取得庇護的管道:法律未就准予庇護或難民身分有所規定,當局也尚未建立為難民提供保護的機制。因其特殊政治地位,台灣不具備成為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成員的資格。

所有非法居留的中國公民依法必須遣返,然而尋求庇護的中國公民視情況得在台居留。

七月一日,陸委會「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開始提供香港永久居民人道援助。

四月,香港人士林榮基取得台灣合法工作證。前香港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擔憂香港修訂《逃犯條例》後會被引渡到中國受審,因而於2019年四月流亡台灣。

七月,前中國交換學生李家寶表示其在台灣已不具有合法身份,且面臨被遣返中國的問題。2019年三月,李家寶在推特上公開批評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並於2019年四月以政治庇護為由提出長期居留申請。李家寶的學生簽證於2019年四月到期,但移民署於2019年七月以專案研修名義,核准他繼續在台停留六個月。

第三節 參與政治程序的自由

憲法讓公民可以透過定期、自由、且公平的普選選舉,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選出公職人員。

選舉與政治參與

近期選舉:在1月11日的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中,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總統勝選連任,民進黨也在立法院維持過半優勢。觀察家認為這兩項選舉都是自由且公平的,不過兩個主要政黨皆傳出有候選人或支持者賄選的情況。

女性和少數族群的政治參與:沒有法律限制女性或少數族群成員參政,他們也確實參與其中。

蔡英文為台灣首位女性總統。新選出的立法委員席次中,女性立委佔了42%,創下新高,相較2016年的38%有所增加,新任內閣女性比例則少於3%。立法院有六個席次保留給台灣原住民選出的代表。在2018年的地方選舉中,選民將22個縣市長席次中的七席投給女性,縣市議員選舉中當選的女性比例也持續成長:在912個席次中,女性贏得307席  —  從2014年的30.7%,增加為2018年的33.8%。

第四節 官員貪腐與政府缺乏透明度

法律對政府官員貪污訂有刑責,當局一般而言有效執法。本年度有對官員貪污的指控。本年度截至五月,共有9名高階官員、59名中階官員、75名低階官員,以及18名民意代表因貪污遭到起訴。

貪污:法務部和其轄下的廉政署是打擊官員貪污的主管機關。法務部資源充足,並在合法範圍內與公民社會合作。部份法學學者和政治人物批評法務部未充分獨立,對於政治人物的調查是出於政治動機。監察院為一獨立調查及審計機關,負責彈劾違法失職之官員。

一月,最高法院維持原判,依收賄罪判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八年徒刑定讞。郭瑤琪最初在2009年和2010年在台北地方法院的兩次審判中均獲判無罪,2011年高等法院更一審逆轉改判有罪。

九月,現任民進黨立委蘇震清、國民黨立委廖國棟和陳超明,及前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因涉嫌收賄協助一商人奪回連鎖百貨公司的經營權,而遭到台北地檢署起訴。無黨籍立委趙正宇則因涉嫌向兩家殯葬業者收受賄賂,施壓國家公園管理處而遭到起訴。上述案件仍在審理中。

財產申報:法律規定特定政務官、民選官員,以及全國與地方選舉候選人必須向監察院申報所得與財產,並由監察院公布其財產申報。意圖隱瞞財產而申報不實者,可處適度至高額之罰鍰。法律也規定公職人員有責任說明不正常增加之財產來源,違者可施以懲處,並且面臨刑事與行政雙處分。

該法規定18類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必須受到嚴格的洗錢監管。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包括:總統、副總統、中央與地方政府首長、立法委員、國營事業董總、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的家庭成員以及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關係密切者。

第五節 政府對國際暨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有若干本地與國際人權團體就人權案件進行調查並公開結果,其運作一般而言沒有受到限制。當局通常持合作態度,也對這些團體的觀點加以回應。

八月,監察院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負責調查人權侵害和歧視等案件、檢討國家人權政策、發布年度國家人權現況報告,並與本地公民團體及國際非政府組織合作促進人權。

第六節 歧視、社會侵害、及人口販運

女性

強暴和家庭暴力:家暴和強暴,包括配偶強暴,依法為犯罪行為。法律規定對強暴受害者提供保護。除非被害人同意,否則強暴案的審理不對外公開。法律明文規定,於司法偵審階段,兒童及心智障礙之強暴被害人應有專業人士協助進行詢(訊)問,並授權在詢(訊)問與庭訊時使用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措施來保護被害人。依據該法,即使被害人選擇不提告,仍可以強暴的罪名起訴,檢察官得主動對家暴控訴展開調查,不必等待被害人提出正式告訴。

法律規定對強暴罪的懲處不得少於五年有期徒刑,被定罪者通常被判刑五至十年不等。家暴案被定罪者刑期多在六個月以下。

在一宗眾所矚目的案件中,一名蘇姓男子因性侵一名女子,於八月被判刑12年。

許多被害人唯恐社會污名而選擇不報案。若干非政府組織與學術研究估計,性侵案件總數較警方接獲之報案數高出七到十倍。部份受虐婦女在不要讓家人蒙羞的社會壓力下選擇不向警方報案。

法律要求各縣市針對家庭與性暴力、兒童虐待,以及老人虐待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五月,憲法法庭宣告通姦罪違憲。支持人士肯定這項裁決,並表示通姦罪經常被用來施壓性侵受害者,讓受害者不敢提告。

性騷擾:法律禁止性騷擾(參見第七節第4項)。在多數案件中,犯行者必須參加性別平等講習、接受心理輔導,並且在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向被害人道歉。2019年度性騷擾事件裁罰件數達408件,高於2018年的287件。2019年裁罰金額共約新台幣700萬元(238,000美元),較上一年度成長4成。

發生於公共場所、學校、立法機構,以及政府的性騷擾案件據稱有上升的趨勢。

以強迫方式進行人口控制:沒有政府當局強迫墮胎或非自願節育的通報。

歧視:法律規定男女享有同樣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女性在職場遭受一定程度的歧視(參見第七節第4項)。

胎兒性別篩選:法律規定除非診斷出性聯遺傳疾病,否則禁止性別篩選及性別篩選墮胎。即使是人工生殖胚胎,除非基於醫學理由,也不應以任何形式揭露胎兒性別。根據國民健康署的統計數據,2019年第一胎男女嬰的性別比為1.07。2019年一項調查顯示,偏好女嬰的受訪者佔32%,偏好男嬰者佔31%。當局與地方衛生局合作監測出生性別比,並持續倡導性別平等。

兒童

出生登記:公民身分來自於父母任一方。法律規定新生兒必須在出生60天內報戶口 ; 違者無法享有全民健保和教育津貼。出生之登記不因差別待遇而遭拒。

兒童虐待:若發現兒童有受虐或照管不良之情節,依法必須通報警方或社福當局。官方設立24小時專線受理虐童檢舉並提供諮商。若父母被認定失職,則法院須另行為其兒童指定監護人。肢體虐待或性騷擾兒童的兒童照護中心負責人與教師可處罰鍰,並公佈犯行者的姓名與機構名稱。未核實教師與其他僱員進用資格的負責人可處罰鍰。

兒童權利倡議人士呼籲醫療專業人員留心來院嬰幼兒身上是否有不尋常的傷痕,並請他們在給予治療的同時,若懷疑可能是虐待要主動通報執法單位。倡議人士也呼籲大眾注意矯正機構的霸凌、暴力及性侵案件,同時指出這些機構經常人力不足,人員也沒有得到充分訓練,無法為少年受刑人提供諮商或管理。

中央與地方當局與私人組織合作,辨識高風險兒童與家庭並予以協助,同時增進公眾對虐童與家暴的意識。

2019年11月,邱姓男子及其妻王姓女子毆打2歲親生兒子致死,於八月分別被判處15年和8年4個月有期徒刑。六月,一名張姓男子因性侵三名未成年孩童被判處9年10個月有期徒刑。

早婚與強迫結婚:男子的法定結婚年齡為18歲,女孩為16歲。

兒童性剝削:法律禁止對兒童進行商業性剝削與兒童色情。法律規定拍攝、製造未成年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影像、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鉅額罰金。

合意性關係的年齡底限為16歲。與14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處三至十年不等的徒刑;與14歲至16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處三至七年不等之徒刑;媒介16歲以上18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服勞役或鉅額罰金。

一般而言當局在境內能夠有效執法,然而持有兒童色情物品在法律上被視為輕罪而非重罪,有時會對執法造成妨礙。當局亦未曾調查或起訴公民於國外旅行時犯下的任何兒童性剝削案件,雖然法律上已有明令。

三月,一名陳姓男子因在社群媒體上散布一名13歲少女的親密照而被判處2年2個月徒刑。此外,陳姓男子也因性侵該名少女被判刑8年6個月。

非政府組織對於網路上的兒童性剝削表示憂心,並指出手機、網路攝影機、直播、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以及其他新科技已逐漸成為性犯罪者欺騙並強迫女童與男童從事性活動的工具。非政府組織呼籲加強起訴並加重刑罰。

本年度有未成年人遭性剝削的報告。

國際兒童誘拐:由於台灣政治地位特殊,無法參加《1980年海牙國際兒童誘拐民事方面的公約》。國務院對於公約遵守的情況每年都會提出報告,請見: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International-Parental-Child-Abduction/for-providers/legal-reports-and-data/reported-cases.html。

反猶太主義

台灣的猶太社群非常小,估計約有1,000人定期聚會,主要多為外籍住民。沒有任何反猶太行為的報告。

人口販運

請參見國務院《年度人口販運報告》https://www.state.gov/trafficking-in-persons-report

身心障礙人士

法律禁止歧視有身體、感官、智能,以及精神障礙之人士,並規定當局必須對身心障礙者提供特定服務與計畫。身心障礙人士有權投票以及參與公民事務。

當局努力推動多項計畫,協助身心障礙人士無障礙地進出建築物、取得資訊與進行通訊。非政府組織指稱,缺乏無障礙空間與方便身心障礙人士使用的運輸系統,持續對身心障礙人士參與公民事務構成阻礙,台北以外的地區尤其如此。內政部轄下的無障礙環境監督工作小組,負責監督地方政府在改善公共建築無障礙設施方面的努力。當局針對公共建築與區域的無障礙設施發布年度評鑑報告,以做為中央政府預算分配的參考。

身心障礙孩童大多選擇於一般學校就讀,另有中小學與職業學校可供有身心障礙的學生選擇。非政府組織認為,提供給身心障礙學生的服務仍然普遍不足。

少數民族/種族/族裔群體

截至 2019 年十二月,來自東南亞與中國的配偶略高於全台人口 2.2%。據報導,外籍配偶在家庭外是遭受社會歧視或虐待的對象,有時在家庭內也是如此。

法律允許非中國籍的外籍配偶,居住滿三年即可申請在台居留權,中國籍配偶則必須滿六年;但是中國籍配偶抵台即可工作,非中國籍配偶則否。中國籍配偶的身分地位與權利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

自 2019 年八月起,七種東南亞語言 — 越南語、印尼語、泰語、緬甸語、柬埔寨語、馬來語及菲律賓語 — 納入部分小學的語言課程,反映了東南亞新住民後代人數持續增長。截至九月,共有超過 15.3 萬名第二代學生在國中小學註冊。

二月,台灣鐵路管理局依據新冠病毒疫情的社交距離注意事項,禁止民眾在台北車站大廳席地而坐。但台北車站經常是外籍勞工聚集與交誼的公共場所。在遭到外籍勞工權益倡議團體的批評後,已於七月取消此項禁令。

原住民

台灣官方認定的原住民部族有 16 個,約佔總人口的 2.3%。法律保障原住民平等的公民權和政治權,規定當局應提供資源協助原住民建立自治體制,擬定保障原住民基本權利的政策,並促進其語言和文化的保存和發展。

依法,16 個原住民族的語言皆為官方語言,並賦予各原住民族在官方場合使用族語的權利。二月,原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成立,旨在研究、保存及支援原住民語言的使用。而在 2018 年展開的計畫中,共有代表 10 個族裔的 32 所學校試行原住民實驗教育。

法律扶助基金會也在花蓮設立分會,為原住民提供法律協助。

雖然法律允許在公有土地上劃設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部分原住民權益倡議人士仍主張大量的原住民土地在數十年前遭到奪取與私有化,因而剝奪原住民社群參與這些傳統領域土地發展的權利。

現行法律規定,在原住民區域進行的土地開發、資源使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當局與私部門應徵詢原住民的意見並取得其同意或參與,同時與之共享相關利益。然而,目前並無要求就私人土地取得上述同意的法規。

原住民透過政治途徑參與影響其土地之決策。在立法院 113 個席次中,依法保留六個席次給由原住民選民選出的原住民族代表。

八月,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撤銷鄒族 Voyue Tosku 與廖麗川兩人的有罪判決,他們在戒嚴時期因受叛亂案件牽連,1954 年分別遭判處 17 年及 10 年有期徒刑。這是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首件實現的原住民平反案件。

2019 年十一月,當局宣布向蘭嶼的達悟族人提供補償金 25.5 億元新台幣 (約合 8,360 萬美元),原因是於 50 多年前,政府未經當地居民同意,即在島上設置核廢料貯存場。當地族人代表拒絕接受補償金,重申遷出或另地安置核廢料的訴求。

六月,亞洲水泥公司宣布將與當地居民協商並尋求解決方案,以期延續在花蓮縣的採礦業務。此訴訟遵循 2019 年七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在該案中,太魯閣族人控訴亞泥公司在當地的採礦許可證展延並不合法,最終獲得勝訴。法院指出,礦務局未經太魯閣族人同意即展延許可證,已違反政府或私人團體與原住民協商並徵得同意的法律義務。

基於性傾向與性別認同的暴力、歧視及其他侵害

法律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傾向而歧視求職者,亦禁止學校因性別表現、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歧視學生。

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與雙性者 (LGBTI) 權益倡議人士表示,由於受害者不願提告,社會對 LGBTI 族群的歧視比訴訟案件數所顯示的更為普遍。有關 LGBTI 人士受暴的通報很少,而警方的因應措施尚屬適切。

九月,教育部選用一本談論同性伴侶的兒童書籍,供國小學童閱讀,數個 LGBTI 倡議團體及家長團體表示支持,但其他非 LGBTI 團體則表示抗議。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帶原者與愛滋病患者所承受的社會污名

法律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提出非 HIV 帶原者或無其他傳染病的健康證明。目前有若干 HIV 帶原者或愛滋病患者遭受歧視的通報,包括就業歧視 (參見第七節第 4 項)。

第七節勞工權利

(1) 結社權與集體談判的權利

法律保障勞工有權成立並加入獨立的工會、罷工與進行集體談判。法律禁止因工會相關活動而歧視、解僱或以其他方式不公平對待勞工,若因合法工會活動遭到開除,勞工也得以復職。由派遣事業單位聘僱的僱員 (例如臨時工),無權在他們工作的公司組織動員並進行集體談判。

一月生效的《勞動事件法》明確定義勞資爭議,並在司法體系中設置勞動法庭,專責處理勞動事件,包括涉及工會的集體勞資爭議。

根據法律規定,工會可分為三類: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企業工會至少必須有 30 名成員,每個企業單位只能設一個企業工會。如公司員工少於 30 人,勞工僅能參加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行使相關權利。產業工會旨在連結同一產業的勞工。職業工會必須設於地方行政區劃的地理範圍內;原則上禁止跨區成員。

罷工的權利仍受高度限制。教師、公職人員及國防工業員工沒有罷工權。任職於公用事業、醫療服務業及電信服務供應商的勞工,唯有在罷工期間維持基本服務之情況下,方可行使罷工權。當局得在災害期間禁止、限制或解散罷工。勞工僅能針對「調整事項」爭議發動罷工,包括薪酬及工時等問題;法律禁止關乎權利事項爭議的罷工。

當局認定爭議茲事體大或牽涉不公情節時,依法必須進行調解。勞資爭議大多涉及薪資與資遣費問題。各縣市勞工局通常藉由調解或仲裁解決勞資爭議。調解往往可在 20 天內解決大多數案件,具法律拘束力的仲裁則需要 45 至 79 個工作天。法律禁止在調解或仲裁程序期間罷工或進行其他抗議活動。勞工團體表示這項禁令阻礙了勞工罷工權的行使。

截至七月,勞資爭議案件因新冠病毒的經濟影響而增加 15%,多數涉及薪資與不當解僱問題。

勞動部協同各縣市勞工局監管勞動法令的落實與執行。當局已有效執行保障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的法令。勞動部仲裁委員會審查壓迫工會活動的案件,並由相關當局對違法者處以罰鍰或命令員工復職,但該罰鍰的懲罰力道與涉及剝奪公民權利的其他處罰並不相當。

大型企業常以各種方式阻撓員工成立企業工會,例如列出工會組織者的黑名單,讓他們難以升遷或將他們調任至其他工作單位。這些方式在科技業尤其常見。在新竹科學園區的 520 家公司中,只有一個企業工會,反觀當地卻有超過 15 萬名勞工。當局向企業工會提供財務誘因,鼓勵其與雇主針對員工的切身權益進行「團體協約」談判。

(2)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各種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強迫勞動依法可處徒刑,當局執法也頗具成效,但大多數因強迫勞動而定罪的案件,法院僅是輕判或處以罰鍰,如此懲罰力道與類似的嚴重罪行 (例如綁架) 並不相當。當局雖有權終止仲介業者的業務營運,但截至十月尚無如此作為。目前法律亦未禁止利用註冊為新公司的代理人重啟業務。

當局持續進行公眾宣導活動,包括發送勞工教育手冊、設立外籍勞工熱線,以及推行屬於教育部人權課程的防制勞工販運教育。強迫勞動主要發生在仰賴外籍勞工的產業,包括家事服務業、漁業、農業、製造業、肉類加工業與建築業。部分仲介業者向外籍勞工收取難以清償的高額仲介費,並利用他們在母國欠下的債務強迫從事勞動 (參見第七節第 5項)。

外籍漁工表示,資深船員使用各種強制手段,例如人身暴力威脅、毆打、拒發食物與飲水、扣留身分文件、扣減薪資,以及以非合約方式強制分擔船隻營運成本,藉此留住外勞為其勞動。這些虐待行為在台灣的大型遠洋船隊尤為普遍,當局無法充分監督其營運 (參見第七節第 5 項)。

《就業服務法》要求人力仲介業者在 24 小時內向執法機關通報虐待事件,例如扣留身分文件、限制進入宿舍或居所,以及違反外籍勞工一般勞動條件的超時工作;若未遵守規定,可依法開罰,例如處以小額罰鍰。《就業服務法》同時增訂規定,禁止仲介業者對外籍移工的若干行為,包括性侵害、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違反時將處以罰鍰,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訴訟。

同時請參見國務院《年度人口販運報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3) 禁止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規定最低就業年齡為 15 歲,但若是未滿 15 歲的兒童已完成國中學業,且經相關當局確定工作不致損害其身心健康,則例外准予就業。法律禁止未滿 18 歲的兒童從事重度或危險勞動。童工以每日工作 8 小時為限,不得加班或值夜班。法律禁止所有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

縣市勞工局確保實施義務教育,以有效落實法定最低就業年齡。違反最低就業年齡的雇主可能被判處徒刑、科以罰金或併科兩者,但其懲罰力道與類似的嚴重罪行 (例如綁架) 並不相當。

(4) 就業或職業歧視

法律禁止因種族、宗教、國籍、膚色、性別、族裔、身心障礙、年齡及性傾向而有就業或職業歧視。法律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提出非 HIV 帶原者或無其他傳染病的健康證明。法律禁止因懷孕或結婚解雇員工。法律並未限制女性的工作時間、職業或工作內容。當局有效執行法律,且其罰則與涉及公民權利 (例如選舉干擾) 的處罰相當。

遭受歧視的勞工可向由學者、專家及縣市勞工局官員所組成的兩個獨立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縣市勞工局有權介入並調查就業歧視申訴。前述評議委員會的裁決將交由相關當局執行,雇主可向勞動部或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在 2019 年報告中,大多數性別歧視案件都是因懷孕而被迫離職。學者認為該報告無法如實反映性別歧視的嚴重程度,因為員工害怕雇主報復,而且有申訴紀錄的員工很難找到新工作。根據財政部 2018 年調查,女性的月平均薪資中位數為男性的 87.5%。

法律規定公務部門和民間企業必須進用身心障礙人士,比例分別為其員工總數的 3% 和 1%。2019 年,公務部門僱員有 4.3% 為身心障礙人士;民間企業仍未達到法定目標。未達法定目標的公司若員工人數超過 67 名,可能被處以小額罰鍰。

(5)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勞動部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負責逐年調整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不適用於法律未納入的行業類別,例如管理職、醫師與其他醫療照護人員、園藝人員、保鑣、自行開業的律師、公職人員、地方政府約聘人員、家事勞工等。儘管在台灣領海以外作業船隻的外籍漁工薪資遠不及境內基本工資,但基本工資仍高於衛生福利部的貧窮線,非政府組織報告亦指出,部分家事勞工的每月實得工資甚至較官方貧窮線低 6.7%。一月生效的《勞動事件法》規定,在涉及薪資與工時的爭議中,應由雇主而非勞工承擔舉證責任。

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 8 小時與每週 40 小時,加班時間則以每月 54 小時為上限。法律要求部分產業的輪班工作必須有 8 小時或更久的休息時間,且雙週的工作天數以 12 天為上限。

勞動部負責協同縣市勞工局執行勞動法令。經勞動部核定之「特殊行業類別」員工不受法定正常工時限制,包括保全人員、空服員、保險業務員、房地產業務人員、媒體記者、大眾運輸駕駛、家事勞工及家庭看護。相關罰則的懲罰力道與類似罪行 (例如詐欺) 並不相當。勞動部有效執行基本工資及加班的相關規定。

由於法律無法保障 22 萬的家庭看護與家事勞工均享有週休一日,藉此參加每週禮拜,宗教領袖對此表示憂心;為回應這項問題,當局在 2019 年九月推出「喘息服務」,按日代替家庭看護提供照護服務。根據勞動部統計,2019 年雇主申請喘息照護的天數共達 23,882 天。

法律為台灣各主要產業制定適當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2019 年五月《勞動基準法》修正規定,要派企業與派遣事業單位必須對臨時工的職業傷害負責。當局有效執行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勞工可以自行遠離危害健康與安全的環境並向主管報告,不必擔心因此影響其僱傭關係。然而,如雇主證明勞工濫用暫停工作之權利,且經主管機關確認雇主已遵守相關規定,則可以終止僱傭契約。如員工因工作條件不安全而涉入致命意外時,雇主負有民事責任,但無刑事責任。違反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的罰則與過失等罪行的處罰相當。貨運與客運業超時工作的駕駛員事故比例高於平均,雇主通常試圖讓駕駛員為事故負責,而非由公司承擔責任。

儘管 2019 年已增額招聘 325 名檢查員,但該人數仍不足以因應需要檢查的工作場所數量。檢查員有權不經通知進行檢查。當局可以對違法的雇主處以罰鍰並撤銷其僱用優惠措施,法律亦規定必須向大眾公告違法公司行號的名稱。雇主若在檢查期間經查違反勞動法令,即不得申請特定稅賦減免或補助金。

台灣目前僱用超過 70 萬名外籍勞工,主要來自印尼、越南、菲律賓與泰國;大多數是透過人力仲介業者招募而來。勞動部必須檢查並監督仲介公司遵守法令的情形。勞動部已設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及網路平台,讓雇主不必透過仲介業者即可僱用外籍勞工。外籍勞工若遭受剝削或虐待,得要求更換雇主。

然而,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TIWA) 投訴,繁瑣耗時的程序造成服務中心無法廣為大眾所利用,仲介業者仍將持續從外籍勞工身上牟利。

勞動部提供一支能講 6 種語言 (華語、英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及越南語) 的 24 小時免費熱線服務「1955」,外籍勞工得由此獲得免費法律諮詢、請求緊急安置與保護、通報雇主虐待、申訴薪資遲發以及提出其他詢問。所有通報案件都登錄在中央資料庫,必要時可依法追蹤並介入。2019 年,在 186,014 通來電當中,這支熱線協助 5,322 名外籍勞工取回薪資,共計 1.79 億元新台幣 (約合 597 萬美元)。

相關外籍勞工協會表示,儘管當局設立熱線也出示有效的回應紀錄,外籍勞工仍然害怕雇主會終止契約,使其遣送回國,無法償還積欠招募業者的債務,因而不願意檢舉雇主虐待。

由於高額的仲介費、保證金以及所費不貲的機票與住宿費,外籍勞工在招募過程中普遍遭到剝削並積欠大筆債務。例如,仲介業者往往要求外籍勞工以高利率向台灣的銀行在當地的海外分行貸款,來支付「訓練費」或其他名義的費用,導致外籍勞工極易遭受債務約束。非政府組織建議當局,應尋求與外籍勞工母國的進一步國際合作,尤其是在監督跨國人力仲介業者方面的合作。

外籍漁工普遍遭受虐待,並且面臨惡劣的工作條件。勞動法令僅適用於台灣領海作業船隻上的漁工。在台灣領海以外作業的台灣籍船隻 (台灣遠洋船隊) 上的漁工,無權享有與領海內工作的漁工相同的勞動權利、薪資、保險及退休金。例如,法令僅規定遠洋船隊上外籍漁工的最低月薪為 450 美元,遠遠不及境內基本工資。非政府組織另指出,扣除不明的行政費用與保證金後,台灣遠洋船隊的外籍漁工每月所領薪資普遍不到 450 美元。

包括綠色和平及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在內的數個非政府組織,主張廢止該項僱傭制度,估計台灣遠洋船隊已在此制度之下僱用 3.5 萬名外籍漁工。這些漁工大多是從海外招募而來,主要來自印尼與菲律賓。設於英國的環境正義基金會 (Environmental Justice Foundation) 曾在 2018 年八月至 2019 年十一月間進行一項調查,並且訪談 71 名在 62 艘台灣船隻工作的印尼漁工。結果顯示,有 24% 的外籍漁工遭受人身暴力虐待;92% 的漁工曾被非法扣留薪資;82% 的漁工超時工作。另有報導指出,漁工可能遭遇飢餓與脫水,並且不得離開船隻或終止僱傭契約。

自 2007 年以來,漁業署已派遣官員至美屬薩摩亞、模里西斯、斐濟、帛琉、南非及馬紹爾群島,同時在部分境內港口派駐檢查員,監督並檢查入港靠岸的台灣籍遠洋漁船。這些台灣官員使用多語言問卷與外籍漁工進行訪談,並檢查他們在船上的勞動條件。漁業署承認必須進一步提升監督能力,因為目前每年僅能針對 400 艘船進行勞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