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台灣部分

OT-1806
2018年4月20日

 

 

《2017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台灣部分

 

摘要

 

台灣是由多黨選舉產生的總統與立法院治理的民主政體。2016年,民進黨蔡英文贏得總統選舉,任期四年;一般認為此次選舉自由而公平。文官當局對安全力量維持有效的控制。最重大的人權問題為官員貪腐與對外籍勞工的剝削,包括強迫勞動。當局執法禁止人權侵犯並起訴犯行官員。沒有任何免罪的通報。

第一節 對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侵犯:

(1) 任意、非法、或出於政治動機奪取人命

沒有關於當局或其人員任意或非法奪取人命的報告。

(2) 失蹤

沒有因政府當局或代表政府當局者造成人員失蹤的報告。

(3) 虐待和其他殘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憲法規定不得對遭控訴者使用暴力、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

在發生於2013年的一個案件中,高等法院於六月宣判,涉及陸軍下士洪仲丘在酷暑中進行操練並導致洪中暑身亡的旅長與其他兩名被告無罪 ; 高院暫緩執行其他六名被告的判決,緩刑兩年,結果無人因本案入獄服刑。

監獄與拘留中心狀況

就監獄和拘留中心的狀況引起人權關注的部份,並無重要報告。

硬體狀況:主要問題為過度擁擠 ; 監獄達到原設計容量的113%。

為減少監獄人數,法務部於六月實施新制,允許受刑人白天外出工作。首批開放出監工作的受刑人共19名,可領取至少新台幣2萬1千元的月薪,其收入的六成以上用作犯罪受害人之損失賠償。

前總統陳水扁的案子持續受到海內外政治人物與人權人士的高度關注。自2015年陳水扁獲准保外醫治以來,陳若想從事醫療之外的活動,包括政治活動,必須得到台中監獄當局的特別核准。本年度中,當局多次拒絕陳水扁參加政治集會的申請,但准許陳參加某些活動,如募款活動和音樂會。監獄當局對陳水扁在外的活動進行監控,並於陳利用募款活動預先錄製政治評論時,警告他不可違反保外醫治的條件,但之後仍允許陳參加音樂會。第二次健康評估之後,法務部矯正署將陳水扁的保外醫治展延至11月4日。

行政管理:當受刑人指控有非人道狀況時,監獄當局就其指控展開調查,並將調查結果發布給司法當局,偶爾會向媒體公布。當局調查並監控監獄與拘留中心的情況。

在法院的命令下,少數拘留人在案子仍在調查階段時會被剝奪會客的權利,但仍保有會見律師的權利。

獨立監督:當局允許獨立的非政府觀察員調查監獄的情況。

改善:法務部啟動擴建監獄的計畫,希望在四年內解決人滿為患的問題。

(4) 任意逮捕或羈押

憲法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當局一般而言遵守這些限制。按照法律,被告得於法院質疑其拘留之合法性,政府當局一般遵守這項規定。

警方及安全機構的角色

內政部警政署對所有警察單位具行政管轄權,各縣市警察局長由縣市首長指派。文官當局對警政署維持有效的控制,當局並設置有效的機制,對濫權與貪污進行調查與懲戒。

「法院組織法」經立法修正,廢除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於1月1日生效。特偵組先前因辦案出於政治動機而招致批評。

逮捕程序與拘留期間的待遇

法律規定必須先申請逮捕狀或傳票,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犯可能逃逸,或有《刑事訴訟法》所定義的緊急情況。法院裁定被起訴者是否可以交保。檢察官依法必須在逮捕嫌犯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繼續羈押。當局一般遵守這些程序,法庭審理通常在起訴後三個月內開始進行。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審前羈押未起訴的嫌犯,最長兩個月,並得再延長兩個月。若案件可能判刑五年以上,或合理懷疑嫌犯有逃亡、與其他嫌犯或證人串供,或者篡改、湮滅相關重要證據之虞,法院也可裁定審前羈押。

四月,立法院(台灣的立法機關)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自2018年1月1日生效,允許被告與其律師在審前羈押期間取得案件檔案與證據。依據現行的法令,被告與辯護律師只能在審判期間檢視案件檔案,而且無法取得與審前羈押之法律依據有關的詳細資訊。修法後,被告在羈押期間必須由一名律師協助 ; 無力聘請律師者,則指派一位公設辯護人。修正之條文明確規定不得於夜間訊問嫌犯。

台灣的司法機關(司法院)與警政署進行了一項計劃,在警方初步偵訊期間,為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或被控罪名可判刑三年以上符合貧困資格之嫌犯提供法律辯護人。被拘留人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該基金會是由公共資金支援的獨立法定組織,透過其22個分會向無力聘請律師的人提供專業的法律協助。法扶基金會代表定期與警方諮商病參與警方會議,提醒警方有義務將法律扶助服務的存在告知嫌犯,並使其知悉上述之新修法旨在為他們提供取得辯護人協助的管道。檢察官可聲請羈押嫌犯並禁止會客(律師除外)或是限制住居,由法院裁定。曾遭警方非法逮捕拘禁者依法有權求償。

被拘禁之人要求審查拘禁之合法性的權利:台灣於2014年施行新修正的《提審法》,整體而言當局有效落實該法。

(5) 不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憲法訂有獨立的司法體系,但仍有政治評論家與學者公開質疑部分受理高矚目度與政治敏感案件之法官與檢察官並不公正。司法改革人士要求提高公眾問責度、改革人事制度,並進行其他的程序修訂。

蔡總統於八月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針對多數民眾最關心的議題進行改革討論,包括:保護犯罪被害人以及弱勢與邊緣族群的權利 ; 推動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體系 ; 改善司法可問責性與效率 ; 強化司法透明度與公眾參與。

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於2016年進行的調查發現,85%的受訪者不相信法官的客觀度與公正度,與2015年的同一項調查相比上升了7%,且創下新高;該調查發現,77%的受訪者對檢察官的客觀度與公正度存疑。

七月的一項釋憲賦予第一審獲判無罪但第二審改判有罪之輕罪案件被告第二次上訴的權利。在此之前,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除了上訴,司法體系也提供其他平反冤獄的選擇。林金貴在入獄服刑十年之後,於四月獲得釋放。2007年林金貴因有目擊者指認他開槍打死一名計程車司機而被判無期徒刑。冤獄平反協會聲請再審此案,並提出關鍵的新事證,證明他無罪。

審判程序

憲法訂有公平公開受審的權利,獨立的司法體系一般而言執行這項權利。

在沒有拘捕令的狀況下被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禁時,被逮捕/拘禁之本人或他人,依法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之人解交法院。法律亦要求進行逮捕、拘禁之機關必須告知被逮捕/拘禁之人他們有權依本法聲請提審。違反本法之機關人員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所有被告在被證明有罪前均被推定為無罪,並有權請律師出庭辯護。審理公開進行,但是涉及未成年人或可能因案情敏感而招來群眾的案件,旁聽可能需經法院許可。案件由法官裁決;所有的法官都由司法院任命並對之負責。由單一名法官而非辯護律師或檢察官對涉案被告與證人進行訊問。被告有權立即知悉起訴的罪名、自行僱用律師或由法院指派辯護人、準備辯護意見,與對己方不利之證人對質,並且提出證人與證據。自被起訴的那一刻開始一直到法庭審理結束為止,被告都有權得到免費的口譯服務。

法律規定不得強迫嫌犯作證,被告的自白亦不得作為定罪的唯一證據。凡被定罪者均有權向上兩級法院提出上訴。依法所有的嫌犯/被定罪者皆有上述權利。

一月,一名法官因當庭恫嚇被告,遭罰十個月的月俸(新台幣150萬元)。司法院職務法庭認為,桃園地院的該名法官審理的態度惡劣,當庭辱罵被告,損及司法體系的形象。

政治犯及政治羈押

沒有任何政治犯或政治羈押的報告。

民事司法程序與救濟措施

民事案件由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處理。除司法救濟外,對於不法行為的指控,包括違反人權,亦可請求行政救濟。

(6) 任意干涉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憲法禁止這類行動,沒有任何當局違反此類禁令的通報。

七月,台灣高等法院認可地方法院的裁決,命令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支付民進黨黨鞭柯建銘新台幣62萬元,以賠償柯因遭到違法監聽而蒙受的損失。高等法院將同案判賠給檢察官林秀濤的金額,由新台幣30萬減至新台幣10萬元(參見第四節)。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1) 表達自由,包括新聞自由

憲法保障表達自由,其中包括新聞自由,台灣政府一般而言尊重這項權利。獨立的媒體、有效的司法體制,加上運作良好的民主政體,共同維護表達自由。

新聞自由:媒體獨立且活躍,自由表達各種意見。不過,媒體所有權趨於集中對於新聞自由的影響引發關注,尤以中資介入的各家媒體為最。

九月,監察院發現政風人員濫用職權,以測謊、調取記者通聯紀錄等手段調查媒體人士,對法務部違反新聞自由提出糾正。

近來與部份台灣企業領袖有關的爭議引發了關注,其報導被認為傷害到企業利益的記者,可能面臨法律訴訟與其他威脅,作為對他們的報復。

審查制度或內容限制: 本地學者和媒體界人士指稱,媒體自我審查的現象依然存在,原因是部分媒體出於政治考量以及受到本地親中企業的影響,在呈現新聞時選擇偏袒中國。部份台灣的媒體業者與機構的報導被中共當局視為未與其政策充分一致,對此,中共當局以不得採訪作為懲罰向其施壓。例如,2016年10月中共國台辦不准自由時報、上報,以及鏡週刊駐台分支三家媒體的記者入場採訪中共總書記習近平與國民黨主席洪秀柱在北京的會面。

記者表示,面對管理階層的施壓,他們上交之新聞報導必須讚揚或支持付費廣告的內容。評論家表示,新聞中的置入性行銷有損於新聞報導的公正性、限制了記者的自由,並且削弱了大眾對於媒體的信任。

網路自由

當局對連線網際網路沒有限制或干擾,也未對網路上的內容進行審查。沒有可信的報告指出當局在沒有司法授權的情況下監控私人網路通訊。網路取得管道普遍、使用廣泛。

學術自由與文化活動

對學術自由或文化活動沒有任何限制。

(2) 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憲法保障和平集會與結社的自由,政府一般尊重這些權利。

本年度有三項審判與2014年太陽花學運的抗爭者行動有關。三月,台北地方法院駁回對22名帶頭占領立法院的抗爭者的起訴。法官表示,他們的行動符合公民不服從的概念要件。對此判決,檢察官將提出上訴。四月,21名被控占領行政院的抗爭者,有11人被判有罪並處以三到五個月之刑期,得易科罰金 ; 其他人獲判無罪。八月,四名被控包圍台北市警局的抗議者,有兩人經上訴後獲判無罪。

(3) 宗教自由

請參閱國務院的《年度宗教自由報告》: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4) 遷徙自由

憲法訂有在台灣境內遷徙、出國旅行、移居海外、和自海外回國等自由,政府一般尊重這些權利。

保護難民

取得庇護的管道:法律未就准予庇護或難民身分有所規定,當局也尚未建立為難民提供保護的機制。所有非法居留的中國公民依法必須遣返,不過過去也曾有來台尋求庇護的中國公民,在台居留多年後取得永久居留身分。

四月,當局拒絕中國公民張向忠的庇護申請,表示找不到明確的政治迫害證據,雖然國際非政府組織的文件載明張曾參與中共禁止的新公民運動,也有報導指出中共當局可能於張返國後將之拘禁。

一月,自稱為民主活動人士的中國公民陸寧、石堅,以及蘇黔龍在以申請政治庇護為由取得台灣居留權無果後同意返回中國。2015年台灣的海巡署從台灣海岸附近的一艘小船上救起這三人,因其非法入境而加以逮捕。部份消息來源指出,中共當局可能於三人返國後將之拘禁。

第三節 參與政治程序的自由

 

憲法讓公民可以透過定期、自由、且公平的普選選舉,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選出公職人員。

選舉與政治參與

最近舉行之選舉: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於2016年一月舉行。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當選總統,民進黨在台灣史上首次取得立法院多數席次。觀察家認為這些選舉是自由且公平的,不過主要政黨皆傳出有候選人或支持者賄選的情況。

六月,屏東地方法院認定國民黨立委簡東明於2016年的選舉期間行賄選之實,判他有罪,並處以五年六個月徒刑,褫奪公權六年。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東明停止立委職權,成為首位在初審定罪後遭到停職的立法委員。簡東明的妻子、86名競選團隊人員,以及支持者(包括收受賄賂的選民)也於同案遭到起訴,共有158名被告被判有罪。

立法院於2016年11月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條文,降低罷免公職人員的提案、連署,以及有效票數門檻。

女性和少數族群的政治參與:沒有法律限制女性或少數族群成員參政,他們也確實參與其中。

2016年勝選後,蔡英文總統成為台灣第一位女總統。新選出的立法委員席次中,女性立委佔了38%,創下新高。2016年,一名出生於柬埔寨的女性成為台灣第一位新住民立委。立法院還有六個席次保留給台灣原住民選出的代表。

第四節 官員貪腐與政府缺乏透明度

法律對政府官員貪污訂有刑責,當局一般而言有效執法。本年度有對官員貪污的指控。截至六月,有12名高階官員、93名中階官員、96名低階官員,以及20名民意代表因貪污遭到起訴。

貪污:法務部和其轄下的廉政署主管打擊官員貪污。法務部資源充足,並在合法範圍內與公民社會合作。部份法學學者和政治人物批評法務部不夠獨立,會出於政治動機調查政治人物。監察院負責彈劾有違法失職情事之官員。

一月,在一個備受矚目的案件中,檢察官控告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涉嫌貪污,以及與某生技公司有關的內線交易。監察院於一月以9:0表決通過對翁的彈劾,將此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約有70名中研院院士簽署聯合聲明,批評彈劾與檢調當局對此案的處理。監察院與檢察官反駁這項批評。

財產申報:法律規定特定政務官與民選官員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並由監察院公布其財產申報。未申報者可處新台幣20萬元至400萬元不等之罰金,若為累犯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也規定公職人員有責任說明不正常增加之財產來源,違者可施以懲處,並且面臨刑事與行政雙處分。

洗錢防制法修正案於六月生效,規定18類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必須受到嚴格的洗錢活動監控。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包括:總統、副總統、中央與地方政府首長、立法委員、國營事業董總、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的家庭成員以及與之關係密切者。

第五節 政府對國際暨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各種本地與國際人權團體調查並公開人權案件的調查結果,一般而言期運作沒有受到限制。當局一般持合作態度,對這些團體的觀點也加以回應。

第六節 歧視、社會侵害、及人口販運

女性

強暴和家庭暴力:家暴和強暴,包括配偶強暴,依法為犯罪行為。許多被害人唯恐社會污名而選擇不報案,各非政府組織與學術研究估計,性侵案件總數是警方接獲之報案數的七到十倍。

法律規定對強暴倖存者提供保護。除非被害人同意,否則強暴案的審理不對外公開。法律允許檢方主動提起公訴,即使被害人選擇不提告。

六月立法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的年金改革法案,規定退休教職員若因在職期間涉犯之性侵案件遭到判刑,必須繳回其已領年金。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生效,明定於司法偵審階段,兒童及心智障礙之強暴被害人應有專業人士協助進行詢(訊)問,並授權在詢(訊)問與庭訊時使用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措施來保護被害人。

法律規定對強暴罪的懲處不得少於五年有期徒刑,被定罪者通常被判刑五至十年不等。

家暴案被定罪者刑期多在六個月以下。部份受虐婦女在社會壓力下為了不讓家人蒙羞而選擇不向警方報案。法律允許檢察官主動對家暴控訴展開調查,不必等待被害人提出正式告訴,

法律要求各縣市針對家庭與性暴力、兒童虐待,以及老人虐待成立暴力防治中心。

性騷擾:法律禁止性騷擾(參見第七節第4項)。在多數案件中,犯行者必須參加性別平等講習並接受心理輔導。

以強迫方式進行人口控制:沒有強迫墮胎、非自願節育,或其他強迫人口控制的手段的通報。孕產婦死亡與避孕普及率的估計數,參見:www.who.int/reproductivehealth/publications/monitoring/maternal-mortality- 2015/en/

歧視:法律規定男女享有同樣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女性在職場遭受一定程度的歧視(參見第七節第4項)。

兒童

出生登記:公民身分來自於父母任一方。法律規定新生兒必須在出生60天內報戶口 ; 違者無法享有全民健保和教育津貼。出生之登記不因差別待遇而遭拒。

兒童虐待:中央與地方當局與私人組織合作,辨識高風險兒童與家庭並予以協助,同時增進公眾對虐童與家暴的認識。若發現兒童有受虐或照管不良之情節,依法必須通知警方或社福當局。官方設立了24小時專線受理虐童檢舉並提供諮商。法院有權為父母被認定不稱職的兒童指定監護人。

兒童權利人士指出,少年矯正機構經常人力不足,其工作人員也沒有受過為少年受刑人提供諮商與管理少年受刑人的充分訓練。他們也呼籲大眾注意,矯正機構的霸凌、暴力,以及性侵案件數正在增加。

早婚與強迫結婚:男子的法定結婚年齡為年滿18歲,女子為16歲。

兒童性剝削:法律禁止對兒童進行商業性剝削與兒童色情,當局在國內有效執法 ; 然而,當局並未調查或起訴公民於國外旅行時犯下的任何兒童性剝削案件。

非政府組織對於網路上的兒童性剝削表示憂心,其報告指出,手機、網路攝影機、即時串流、app(智慧型手機的第三方應用程式),以及其他新科技已逐漸成為性犯罪者欺騙並強迫女童與男童從事性活動的利器。

自主同意發生性關係的年齡底限為16歲。與14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面臨三至十年不等的徒刑;與14歲至16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面臨三至七年不等之徒刑;媒介16歲以上18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者,面臨最高一年徒刑或服勞役,或最高新台幣300萬元之罰鍰。本年度有未成年人遭性剝削的報告。

國際兒童誘拐:由於台灣政治地位特殊,無法參加《1980年海牙國際兒童誘拐民事方面的公約》。國務院對於公約遵守的情況每年都會提出報告,請見: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childabduction/en/legal/compliance.html

反猶太主義

台灣的猶太社群非常小,估計約有300人定期聚會,主要多為外籍住民。沒有任何反猶太行為的報告。

人口販運

請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

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身心障礙人士

法律禁止歧視有身體、感官、智能,以及精神障礙之人士(參見第七節第4項)。

當局立法並推動許多計畫,協助身心障礙人士無障礙地進出建築物、取得資訊,並且進行通訊。台灣已經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條文納入其法律中。

四月,勞動部發布函釋明確指出,未向政府申請身障證明的輕度身心障礙人士,仍受免於僱用歧視之保護。該命令對歧視這類身心障礙勞工或求職者之雇主處新台幣30萬元至新台幣150萬元之罰鍰 ; 台灣有117萬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人士有權投票以及參與公民事務;然而非政府組織指稱,缺乏無障礙空間與方便身心障礙人士使用的大眾運輸系統,持續對身心障礙人士參與公民事務構成阻礙,台北以外的地區尤其如此。

法律規定當局必須對身心障礙者提供各項服務與計畫。身心障礙孩童多數選擇於一般學校就讀,另有中小學與職業學校可供身障學生選擇。非政府組織指稱,對於身障學生的服務仍然普遍不足。身障學生在教育與精神療養機構遭受性侵時有所聞。

少數民族/種族/族裔

截至七月,來自印尼、菲律賓、泰國、越南,以及中國的外籍配偶約佔全台人口1%。據報導,外籍與來自中國的配偶在家庭外是遭受社會歧視的對象,有時也在家庭內遭到社會歧視。

立法院在2016年12月通過《國籍法》修正條文,放寬外籍配偶歸化的限制。部份來自中國的配偶批評,來自其他國家的外籍配偶居住三年後即可申請在台居留權而來自中國的配偶卻必須等到滿六年,這是一種歧視。來自中國的配偶一抵台立即獲准在台工作,非中國籍配偶則否。《國籍法》修正條文不適用於來自於中國的配偶。

原住民

台灣官方認定的原住民部族有16個,佔總人口約2.3%。法律保障原住民平等的公民權和政治權,規定當局應提供資源協助原住民建立自治體制,擬定保障原住民基本權利的政策,並促進其語言和文化的保存和發展。

2016年蔡總統向台灣的原住民族對過去的不公待遇正式道歉,之後總統府成立了「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並由總統親自擔任召集人。行政院召開「原住民基本法推動會」並且發布該院首次年度執行情形報告書,以檢討歷史上的不公待遇。

《原住民語言發展法》於六月生效,將台灣十六個原住民族的語言訂為國家語言。此法是繼2005年的《原住民基本法》與2007年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之後訂定的。《原住民語言發展法》賦予原住民族在官方場所使用族語的權利。

二月,行政院的原住民委員會公告了在公有土地上劃設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的辦法。原住民權益人士主張,大量的原住民土地在數十年前遭到奪取與私有化,把這部分排除,等於剝奪了原住民社群參與這些傳統領域土地發展的權利。

現行的法律規定,當局與私部門應徵詢原住民並取得其(參與之)同意,在原住民區域進行的土地開發、資源使用、生態保育,以及學術研究等利益,也應與之共享。然而,目前並無就私人土地取得上述同意的法規。

原住民透過政治途徑參與影響其土地之決策。在立法院113個席次中,依法保留六個席次給由原住民選民選出的代表。除了這六名立委,目前的立法院尚有兩名不分區的原住民立委。

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歧視、和其他侵害

法律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傾向而歧視求職者,亦禁止學校因性別氣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歧視學生。

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雙性人士(統稱為LGBTI)的權益團體表示,社會對於LGBTI族群的歧視,其實比訴訟案件數目所顯示的更為普遍,因為受害者不願意提出告訴。對於LGBTI人士施加暴力的通報案例很少見,警方也有適切的因應措施。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者所承受的社會污名

法律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提出沒有HIV帶原或其他傳染病的健康證明。有對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歧視的通報,其中包括就業歧視(參見第七節第4項)。

第七節 勞工權利

 

(1) 結社權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法律保障組織或加入獨立的工會、進行合法罷工,以及集體談判的權利。勞動部與地方勞工局合作監督勞動法規的實施與執行。教師可以成立工會和工會總聯合會。外籍勞工依法可組織和加入工會並擔任工會幹部。法律禁止對工會相關活動的員工予以歧視、解僱,或其他不公平待遇,並且要求因工會活動遭到開除的員工復職。

依法得成立三類工會:企業工會、產業工會,以及職業工會。成立企業工會需要至少30名成員,然而有78.2%的勞工任職於中小企業,成立工會非常困難。產業公會協助結合同一個產業的勞工。職業工會依地理區域組織,僅限同一個縣市,規模受限 ; 然而,職業工會的規模已經成長至足以對集體談判產生影響。例如,中華航空的空服員於2016年6月由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而非華航的企業工會成功發起了罷工行動。

罷工的權利仍受高度管制。教師、公職人員、和國防工業之員工沒有罷工權。任職於公用事業、醫療服務業、和電信服務供應商的員工只有在罷工期間維持基本服務的狀況下,方可行使罷工權。當局可以在災害期間禁止、限制,或解散罷工。

法律將勞資糾紛分成「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兩大類別。勞工僅可就調整事項進行罷工,其中包括工資和工時。法律禁止勞工為權利事項罷工。

有些勞工被排除在集體談判權之外。任職於勞工人數不到30人之公司的雇員,只能加入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來行使他們的權利。因此,台灣的工會密度(註冊於工會的勞工相對於所有勞工的比例)為5.8%,大幅低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16%的平均值。派遣員工在任職的機構內沒有組織和集體談判的權利。工會的登記必須得到地方主管單位或勞動部的核准。工會若有違法或違反工會章程之情節,當局有權部分或全面終止工會的運作。

在當局認定爭議茲事體大或牽涉到不公情節時,依法必須進行調解。多數勞資糾紛與薪資和資遣費有關。調解或仲裁過程有時曠日費時。法律禁止勞資雙方在調解或仲裁期間進行罷工或其他抗議行動。勞工團體指稱這些禁令阻礙勞工行使罷工權。

當局有效執行保障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的法律。勞動部仲裁委員會審理企業以不公或不當手段壓迫工會領袖與工會活動的案件,違者面臨罰鍰處分,不過通常處罰過輕,難以發揮嚇阻作用。

(2)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各種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強迫勞動依法可處徒刑,政府有效執法,然而在大多數因強迫勞動而定罪的案件,法院都輕判或處以罰鍰,無法有效嚇阻犯行。當局持續進行公眾宣導活動,包括發送勞工教育手冊、設立外籍勞工熱線,以及推行屬於教育部人權課程的防制勞工販運教育。根據移民署統計,在2016前六個月有九人因強迫勞動被定罪。

勞動法規未涵蓋在家事服務業,使這類從業人員易於受到勞動剝削。家事服務業、漁業、農業、製造業、和營造業都曾發生強迫勞動。外籍勞工最容易成為強迫勞工的受害者,尤其是台灣籍漁船上的外籍漁工。部份勞力仲介向外籍勞工收取高額的仲介費,使其難以支付,並利用他們在母國欠下的債務強迫外勞工作 (參見第七節第5項)。當局在2016年對87名犯行者開罰,非法仲介共計105例,罰鍰總計新台幣911萬元。當局勒令其中九人停業。

同時請參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3) 禁止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規定15歲為最低就業年齡,18歲以下的孩童不可從事重度或危險勞動,每日工時最多8小時,不得加班和輪值夜班。

縣市政府勞工主管當局以確保民眾完成義務教育的方式有效落實法定最低就業年齡。違反最低就業年齡規定的雇主可處以徒刑與併/易科罰金;刑罰足以產生嚇阻作用。

本年度有數件兒童商業性剝削的通報(參見第六節 兒童)。

(4)就業或職業歧視

勞動法與相關法規禁止因種族、階級、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婚姻、身心障礙、性傾向和/或性別認同、年齡、語言、HIV帶原或其他傳染病而予以就業或職業歧視。

地方勞工主管當局介入並調查就業歧視或未達法定進用比例的申訴。當局有效執法,不過人權團體指出,由於員工害怕雇主報復,因此有為數不明的就業歧視案件並未正式通報。若在職場受到歧視,勞工可向兩個由專家學者、縣市政府勞工局官員所組成的獨立評議委員會申訴。委員會做出的裁決由當局執行,雇主若不服裁決可向勞動部或行政法院上訴。

法律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提出沒有HIV帶原或其他傳染病的健康證明;然而部份報告指出,身心障礙人士與HIV帶原者在就業與職業上有時依然容易遭到歧視。

法律規定公務部門和民間企業分別必須進用3%和1%的身心障礙人士。據勞動部統計,身心障礙人士的失業率為非身心障礙者的三倍。非營利組織和人權團體表示,許多公私營部門的雇主寧可選擇繳交罰金,也不願遵守法定的進用比例。本年度也出現任用程序中間接歧視的案例,例如未於徵才考試提供輔助用具。

與男性員工相比,女性員工較少得到升遷,較少擔任管理職,薪資也較低,2015年其薪資平均僅為擔任同等職務之男性的83%,儘管法律禁止職場上的性別差別待遇,也規定應同工同酬。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未享有其他勞工所享有的法律保障(參見第七節第5項)。

勞動部在2016年三月出版了一項調查,顯示3.5%的女性受僱者曾在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而且80%的案件未曾通報。

法律禁止因懷孕或結婚解雇員工。

(5)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新的最低工資為每月新台幣21,009元,或每小時新台幣133元,將於2017年一月生效。最低工資不適用於法律未涵蓋的行業別,例如:監督管理人員、醫生、醫療照護人員、園藝人員、保鑣、自行開業的律師、公務員、地方政府約聘人員,以及家事勞工。

當局將低收入戶的基準訂為低於某一特定地區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60%。依此定義,台北市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低於新台幣15,544元者為低收入戶,新北市為新台幣13,700元,高雄市為新台幣12,941元,其他縣市為新台幣11,448元。

2016年一月,修法規定新的法定工時,自每日八小時與每兩週84小時降為為每日8小時與每週40小時,經勞動部批准之「法定特殊類別」雇員則不受一般法定工時限制。這些類別包括:保全人員、空服員、保險業務員、房地產業務人員、幼兒園教師、救護車駕駛,以及醫院雇員。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衛生與安全標準。2013修法後適用範圍從原本15類行業的勞工,擴大為全行業勞工;改善對女性勞工和18歲以下勞工的保護;防止過度勞動;強化石化業的安全標準;以及提高罰款金額。

當局並非經常有效執行工資法規。違反法定工時的情況在各行業都十分常見。2016年,勞動部增加了勞動檢查次數作為因應。勞動部2016年的勞動檢查報告顯示18.8%的受檢企業違反法令。

勞動部增加了勞動檢查次數,同時補貼地方當局僱用約聘人員進行勞檢。雖然全國產業總工會說,勞動情況已略有改善,但非政府組織與學者表示,檢查員的人數與勞檢比例過低,無法有效嚇阻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與不安全的工作條件。當局可以對違法的雇用開罰並撤銷其僱用優惠,法律亦規定必須向大眾公告違法公司行號的名稱。批評者指出,違法情節持續發生,且勞動部未能有效執法,保護外籍勞工免受不肖仲介與雇用之不當對待。

2016年11月,法令廢除了外籍勞工每三年必須出境才能再僱用的規定。支持者表示此一修法將減輕外籍勞工的仲介和其他費用負擔。

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未受法規保護,也不適用於法定最低工資、加班費、每日或每週工時限制、最低的休息次數,或休假時間等規定。仲介公司普遍要求勞工向台灣的銀行在當地的海外分行貸款,利率極高,以支付「訓練費」或其他名義的費用,致使他們因債務的束縛而處於弱勢。非政府組織指出,部份外籍家事勞工的每月實得工資非常低,只有法定貧窮線的6.7%。

宗教領袖持續對於法規未能保障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週休一日致使他們參加宗教活動的能力受限表達憂心。這個問題在台灣23萬1千名外籍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之間尤其明顯 ; 他們主要來自於印尼與菲律賓,其中有相當人數是想要或認為必須在每週的某一天參加宗教活動的回教與天主教徒。

大約60萬來自印尼、越南、菲律賓、和泰國等地的外籍勞工經常淪為剝削的對象。各地設有服務中心,為剛入境的外籍勞工提供資訊、接聽申訴與輔導專線,並為受虐勞工的庇護所提供資金並負責其營運。

法律規定對外勞仲介公司進行檢查和監督。在勞工受到剝削或虐待的狀況下,勞動部亦可同意轉移雇主。然而非政府組織強調,外籍勞工害怕雇主終止合約或將之遣返而無法償還在求職過程中積欠的債務,因此,即便遭雇主虐待通常也不願檢舉。

勞動部設立了外籍勞工直接聘雇聯合服務中心和直接聘雇的網路平台,讓雇主不用透過仲介就可以僱用外勞。雇主也可透過服務中心與外籍勞工續約。非政府組織則主張,由於僱用程序複雜,網路平台又與許多外勞所在地的招募系統不相容,因此難以得到普及,主張應廢除對於外勞自願轉移雇主的限制。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指出,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營運已屆十年,政府卻遲遲無法完成對外籍勞工來說客觀的直接招募,並對此表達不滿。體制中繁瑣耗時的程序讓仲介業者得以持續剝削外籍勞工並從中牟利。

在台灣籍的遠洋漁船上有數件剝削外籍船員和勞動條件惡劣的通報。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與其他公民團體敦促台灣當局和船主加強對於外籍漁工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