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台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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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2010
2020年3月12日

2019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台灣部分
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及勞工局
2020
311

摘要

台灣是由多黨選舉產生的總統與立法院治理的民主政體。2016年,民進黨蔡英文贏得總統選舉,任期四年;一般認為此次選舉自由而公平。

文官當局對安全力量維持有效的控制。內政部警政署維護治安。警政署、國防部、海巡署向行政院長報告,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

沒有重大人權侵害的報告。

當局執法禁止人權侵犯並起訴犯行官員。沒有任何免罪的通報。

第一節 對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侵犯:

(1) 任意、非法、或出於政治動機奪取人命

沒有關於當局或其人員任意或非法奪取人命的報告。

(2) 失蹤

沒有因政府當局或代表政府當局者造成人員失蹤的報告。

(3) 虐待和其他殘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法律規定不得對遭控訴者使用暴力、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沒有官員採用上述做法的報告。

監獄與拘留中心狀況

就監獄和拘留中心的狀況引起人權關注的部份,並無重要報告。

硬體狀況:監獄與拘留中心的硬體狀況或受刑人虐待部分並無重大問題。

行政管理:當受刑人指控有非人道狀況時,監獄當局就其指控展開調查,並將調查結果發布給司法當局,偶爾會向媒體公布。當局調查並監控監獄與拘留中心的情況。

在法院的命令下,少數拘留人在案子仍在調查階段時會被剝奪會客的權利,但仍保有會見律師的權利。

獨立監督:當局允許獨立的非政府觀察員調查監獄的情況。

(4) 任意逮捕或羈押

憲法與相關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被告得於法院質疑其拘留之合法性,台灣當局一般遵守這項規定。

逮捕程序與拘留期間的待遇

法律規定必須先申請逮捕狀或傳票,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犯可能逃逸,或有《刑事訴訟法》所定義的緊急情況。法院可以裁定被起訴者交保。檢察官依法必須在逮捕嫌犯後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繼續羈押。當局一般遵守這些程序,法庭審理通常在起訴後三個月內開始進行。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審前羈押未起訴的嫌犯,最長兩個月,並得再延長兩個月。若案件可能判刑五年以上,或合理懷疑嫌犯有逃亡、與其他嫌犯或證人串供,或者篡改、湮滅相關重要證據之虞,檢察官也可聲請審前羈押。

法律允許被告與其律師在審前羈押期間取得案件檔案與證據。法律也規定被告在羈押期間必須由一名律師協助 ; 無力聘請律師者,則指派一位公設辯護人。法律明確規定不得於深夜訊問嫌犯。

台灣的司法機關(司法院)與警政署進行了一項計劃,在警方初步偵訊期間,為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或被控罪名可判刑三年以上符合貧困 資格之嫌犯提供法律辯護人。被拘留人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該基金會是由公共資金支援的獨立法定組織,透過其22個分會向無力聘請律師的人提供專業的法律協助。法扶基金會代表定期與警方諮商並參與警方會議,提醒警方有義務將法律扶助服務的存在告知嫌犯 ; 上述修法的重點即為法律協助的取得。檢察官可聲請羈押嫌犯並禁止會客(律師除外)或是限制住居,由法院裁定。曾遭警方非法逮捕拘禁者依法有權求償。

(5) 不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憲法訂有獨立的司法體系,台灣當局一般尊重司法之獨立與公正,但仍有政治評論家與學者公開質疑部分受理高矚目度政治敏感案件的法官與檢察官並不公正。司法改革人士要求提高公眾問責度、改革人事制度,並進行其他的程序修訂。

立法院於六月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加強懲戒違法失職的法官。經此修法,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或遭懲戒去職的法官,必須繳回在接受調查的停職期間所領的薪水。此外,修法後評鑑法官的流程變得精實,個人可以直接請求進行個案評鑑,不再需要透過公民團體代為申請。

除了上訴,司法體系也提供其他平反司法不法的選擇。1987年蘇炳坤被控涉嫌搶劫與故意殺人未遂,判期15年定讞,入獄服刑後於2000年獲總統赦免罪刑。2018年八月此案再審,備受矚目,歷經官司纏訟32年後終於獲得清白。

審判程序

憲法訂有公平公開受審的權利,獨立的司法體系一般而言執行這項權利。

在沒有拘捕令的狀況下被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禁時,被逮捕/拘禁之本人或他人,依法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之人解交法院。法律亦要求進行逮捕、拘禁之機關必須告知被逮捕/拘禁之人他們有權聲請提審。違法之機關人員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所有被告在被證明有罪前均被推定為無罪,並有權請律師出庭辯護。審理公開進行,但是涉及未成年人或可能因案情敏感而招來群眾的案件,旁聽可能需經法院許可。案件由法官裁決;所有的法官都由司法院任命並對之負責。由單一名法官而非辯護律師或檢察官對雙方與證人進行訊問。被告有權立即知悉起訴的罪名、自行僱用律師或由法院指派辯護人、準備辯護意見,與對己方不利之證人對質,並且提出證人與證據。如有需要,自被起訴的那一刻開始到之後的每一次上訴期間,被告都有權得到免費的口譯服務。

依法不得強迫嫌犯作證或認罪,被告的自白亦不得作為定罪的唯一證據。被定罪者均有權向上兩級法院提出上訴。依法所有的嫌犯/被定罪者皆有上述權利。

政治犯及政治羈押

沒有任何政治犯或政治羈押的報告。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五月公告了威權統治時期政治犯的第四波有罪判決撤銷名單。自2018年五月促轉會成立以來,共有5,837名政治迫害受難者獲得平反。

民事司法程序與救濟措施

民事案件由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處理。除司法救濟外,對於不法行為的指控,包括違反人權,亦可請求行政救濟。

(6) 任意或非法干涉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憲法禁止這類行動,沒有任何當局違反此類禁令的通報。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1) 表達自由,包括新聞自由

憲法保障表達自由,其中包括新聞自由,台灣政府一般而言尊重這項權利。獨立的媒體、有效的司法體制,加上運作良好的民主政體,共同維護表達自由。

新聞與媒體自由,包括網路媒體:媒體獨立且活躍,自由表達各種意見。沒有台灣當局限制媒體自由的報告。

關於審查制度的憂慮,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透過位於中國的母公司憑藉商業利益對台灣各家新聞媒體進行審查。

五月,中國高層官員利用第四屆北京-台灣媒體人峰會號召台灣各媒體透過他們的報導來促進中國的政治利益。中國全國政協主席汪洋向台灣記者施壓,要求他們利用自家媒體平台倡議對中國有利的政策,例如「九二共識」、「一國兩制」、台灣與中國的「和平統一」。汪洋也表示,若無法朝向這些目標前進,不排除武統的可能。中國官員不乏對台灣各媒體組織施壓者,專家認為汪洋的評語是至今最為明白、直接的。這場在北京舉辦的峰會,是由中國國營企業北京日報報業集團和台灣旺旺中時集團共同主辦,有來自台灣與中國100多家新聞媒體、200多名代表與會。

旺中集團在中國的事業版圖規模可觀。七月,該集團對英國《金融時報》一名駐台記者提起刑事訴訟,她曾撰文披露旺中集團旗下媒體與國台辦之間就旺中出版之內容的合作,旺中集團此舉顯然是為了報復。台灣國營的《中央通訊社》引用了上述《金融時報》報導,也遭到旺中集團提告。旺中集團更進一步威脅其他媒體,但凡引述就提告。《金融時報》該名記者的社交媒體、電話、個人都遭到騷擾,包括旺中集團記者在未事先取得她的同意逕自對其私人生活進行拍攝。四月,因《蘋果日報》的一篇報導稱旺中集團於2017至2018年收受中共當局超過4.77億人民幣,旺中集團的子公司旺中控股也威脅對該報提告。無國界記者組織認為旺中集團對《金融時報》該名記者所採取的法律行動,是對具公信力之資深記者的「誹謗濫告」。

五月,台灣國安局也報告部分本地媒體接受北京的指示編寫新聞。

審查制度或內容限制: 中共當局對媒體施加更大的企業壓力,對於其報導被中共當局視為未與其政策充分一致的台灣媒體,一律以拒絕採訪作為懲罰。據稱,中共當局向台灣的一家商業航空公司施壓,要求往來中國的航班只能提供正面報導中共當局的報紙。報復手法包括拒絕入境中國、在香港轉機時嚴格訊問與審查,以及對新聞記者的手機與電腦進行網路攻擊。記者還表示,在台灣要報導被中共當局視為政治不當的內容很困難,因為中共當局向有中國業務的台灣企業施壓, 要他們不得在報導這些內容的台灣出版品上刊登廣告。

記者表示,面對管理階層的施壓,他們上交的新聞報導必須讚揚或支持付費廣告的內容。評論家表示,新聞中的置入性行銷有損於新聞報導的公正性、限制了記者的自由,並且削弱了大眾對於媒體的信任。

網路自由

當局對連線網際網路沒有限制或干擾,也未對網路上的內容進行審查。沒有可信的報告指出當局在沒有司法授權的情況下監控私人網路通訊。

學術自由與文化活動

對學術自由或文化活動沒有任何限制。

八月,為回應2018年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爭議,教育部修改公立大學校長遴選規則,要求候選人詳細揭露可能引起利益衝突的工作經歷,避免發生「候選人與遴選委員會個別成員於同一公司任職董事會」的情形。

(2) 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憲法保障和平集會與結社的自由,政府一般尊重這些權利。

(3) 宗教自由

請參閱國務院的《年度宗教自由報告》: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4) 遷徙自由

憲法訂有在台灣境內遷徙、出國旅行、移居海外、和自海外回國等自由,政府一般尊重這些權利。

(5) 國內流離失所者

不適用。

(6) 保護難民

取得庇護的管道:法律未就准予庇護或難民身分有所規定,當局也尚未建立為難民提供保護的機制。台灣其特殊的政治地位,不具備成為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成員的資格。

所有非法居留的中國公民依法必須遣返,不過台灣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港澳相關法規,以及港澳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相關辦法,以個案方式允許來台尋求庇護的中國公民在台居留。

七月,移民署批准陸生李家寶依就學目的延長在台居留六個月。李家寶是嘉南藥理大學藥學系交換生,四月以政治庇護為由提出長期居留申請。他曾於三月間在推特上公開批評中共領導人習近平,他的學生簽證四月到期。

七月,移民署批准中國成都秋雨聖約教會一家六口延展在台居留的申請,以便他們在來台醫療旅遊期間向另一個國家申請政治庇護。中共當局近期掃蕩該教會,包括牧師在內已有多名重要教會成員入獄。

台灣政府向第三國難民與尋求庇護者提供醫療與人道協助。2018年六月,外交部證實台灣與澳洲已於2017年9月簽訂合作備忘錄,接受澳洲轉送瑙魯難民與尋求庇護者來台進行緊急醫療。外交部表示緊急醫療已於2018年一月開始。截至2018年六月,在台灣各醫院接受治療的瑙魯難民共計十人。

(7) 無國籍人

不適用。

第三節 參與政治程序的自由

憲法讓公民可以透過定期、自由、且公平的普選選舉,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選出公職人員。

選舉與政治參與

最近舉行之選舉: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於2016年1月舉行。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當選總統,民進黨在台灣史上首次取得立法院多數席次。在2018年11月舉行的地方選舉中,國民黨贏得了22個縣市長席次中的15席。觀察家認為這兩次選舉都是自由且公平的,不過兩個主要政黨皆傳出有候選人或支持者賄選的情況。

政黨與政治參與:《政黨法》促進政黨公平競爭並改善政黨組織運作的規範。該法禁止政黨從事營利事業,亦不得為獲利而購置不動產,違者處新台幣五百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依據該法,所有政黨都必須在12月7日之前完成內政部的法人登記。

立法院於六月三讀通過修正《公民投票法》,將公投與全國選舉脫鉤。自2021年起,每兩年在八月的第四個星期六舉辦公投。

女性和少數族群的政治參與:沒有法律限制女性或少數族群成員參政,他們也確實參與其中。

2016年勝選後,蔡英文總統成為台灣第一位女總統。新選出的立法委員席次中,女性立委佔了38%,創下新高。2016年,一名出生於柬埔寨的女性成為台灣第一位新住民立委。立法院還有六個席次保留給台灣原住民選出的代表。在2018年11月的地方選舉中,選民將22個縣市長席次中的七席投給女性,縣市議員中當選的女性比例也持續成長:在912個席次中,女性贏得307席  —  從2014年的30.7%,增加為2018年的33.8%。

第四節 官員貪腐與政府缺乏透明度

法律對政府官員貪污訂有刑責,當局一般而言有效執法。本年度有對官員貪污的指控。本年度截至八月,共有9名高階官員、72名中階官員、115名低階官員,以及11名民意代表因貪污遭到起訴。

貪污:法務部和其轄下的廉政署是打擊官員貪污的主管機關。法務部資源充足,並在合法範圍內與公民社會合作。部份法學學者和政治人物批評法務部未充分獨立,對於政治人物的調查是出於政治動機。監察院負責彈劾違法失職之官員。

2018年12月民進黨籍現任立委高志鵬貪污定讞,處以徒刑四年六個月。此外高志鵬也被褫奪公權四年,喪失在立法院的席次。高曾提出更審與上訴,皆於八月遭法院駁回。

財產申報:法律規定特定政務官、民選官員,以及全國與地方選舉候選人必須向監察院申報所得與財產,並由監察院公布其財產申報。意圖隱瞞財產而申報不實者,可處新台幣二十萬元至四百萬元不等之罰鍰。法律也規定公職人員有責任說明不正常增加之財產來源,違者可施以懲處,並且面臨刑事與行政雙處分。

五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修正,要求中央與地方選舉委員會在收受地方與全國選舉候選人申報財產十日內上網公告。此次修正也特別就違反財產申報規定的情況明訂管轄機關。

該法規定18類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必須受到嚴格的洗錢活動監控。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包括:總統、副總統、中央與地方政府首長、立法委員、國營事業董總、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的家庭成員以及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關係密切者。

第五節 政府對國際暨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多個不同的本地與國際人權團體調查並公開人權案件的調查結果,一般而言其運作沒有受到限制。當局一般持合作態度,也對這些團體的觀點加以回應。

第六節 歧視、社會侵害、及人口販運

女性

強暴和家庭暴力:家暴和強暴,包括配偶強暴,依法為犯罪行為。法律規定對強暴受害者提供保護。除非被害人同意,否則強暴案的審理不對外公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明定,於司法偵審階段,兒童及心智障礙之強暴被害人應有專業人士協助進行詢(訊)問,並授權在詢(訊)問與庭訊時使用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措施來保護被害人。依據該法,即使被害人選擇不提告,仍可以強暴的罪名起訴,檢察官得主動對家暴控訴展開調查,不必等待被害人提出正式告訴。

法律規定對強暴罪的懲處不得少於五年有期徒刑,被定罪者通常被判刑五至十年不等。家暴案被定罪者刑期多在6個月以下。

在一宗眾所矚目的案件中,一名吳姓男子因性侵10名未成年人與12名女性,於五月被判刑20年。爾後檢察官發現另外17名受害者,吳姓男子刑期再添14年。

許多被害人唯恐社會污名而選擇不報案。多個不同的非政府組織與學術研究估計,性侵案件總數較警方接獲之報案數高出七到十倍。部份受虐婦女在不要讓家人蒙羞的社會壓力下選擇不向警方報案。

法律要求各縣市針對家庭與性暴力、兒童虐待,以及老人虐待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性騷擾:法律禁止性騷擾(參見第七節第4項)。在多數案件中,犯行者必須參加性別平等講習、接受心理輔導,並且(經被害人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發生於公共場所、學校、立法機構,以及政府的性騷擾案件據稱有上升的趨勢。

以強迫方式進行人口控制:沒有強迫墮胎、非自願節育的通報。

歧視:法律規定男女享有同樣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女性在職場遭受一定程度的歧視(參見第七節第4項)。

兒童

出生登記:公民身分來自於父母任一方。法律規定新生兒必須在出生60天內報戶口 ; 違者無法享有全民健保和教育津貼。出生之登記不因差別待遇而遭拒。

兒童虐待:若發現兒童有受虐或照管不良之情節,依法必須通報警方或社福當局。官方設立了24小時專線受理虐童檢舉並提供諮商。法院須為父母被認定不稱職的兒童指定監護人。各地兒童照護中心的兒童虐待案件數持續增加,有鑒於此,2018年五月通過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加重懲處,肢體虐待或性騷擾兒童的兒童照護中心負責人與教師可處新台幣六萬至五十萬元罰鍰,並公佈犯行者的姓名與機構名稱。未核實教師與其他僱員進用資格的負責人可處新台幣25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權利倡議人士呼籲醫療專業人員留心來院嬰幼兒身上有不尋常傷痕的人數正在增加,並請他們在給予治療的同時若懷疑可能是虐待要主動通報執法單位。兒童權利倡議人士也呼籲大眾注意矯正機構的霸凌、暴力,以及性侵案件數正在增加,同時指出這些機構經常人力不足,人員也沒有得到充分訓練,無法為少年受刑人提供諮商或管理他們。

中央與地方當局與私人組織合作,辨識高風險兒童與家庭並予以協助,同時增進公眾對虐童與家暴的意識。

立法院於五月三讀通過修正《刑法》第286條,將受該法保護之兒童年齡從16歲提高至18歲,並且加重虐童致死的刑責,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一月,一名一歲半女嬰遭其薛姓表姨與一名李姓男子毆打、挨餓致死。八月,法院判薛、李二人殺童有罪,兩人均被處以終身監禁、褫奪公權終身。

早婚與強迫結婚:男子的法定結婚年齡為18歲,女孩為16歲。

兒童性剝削:法律禁止對兒童進行商業性剝削與兒童色情。2017年11月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拍攝、製造未成年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影像、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自主同意發生性關係的年齡底限為16歲。與14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面臨三至十年不等的徒刑;與14歲至16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面臨三至七年不等之徒刑;媒介16歲以上18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者,面臨最高一年徒刑或服勞役,或最高新台幣三百萬元之罰金。

在多數的情況下當局在國內能夠有效執法,然而該法中將持有兒童色情物品視為輕罪而非重罪的要素有時對執法造成妨礙。當局亦未曾調查或起訴公民於國外旅行時犯下的任何兒童性剝削案件,雖然該法已有明令。

2018年二月,警方逮捕與國際兒童色情散布網絡有關聯的兩名男子,並起出儲存了2,500部包括嬰兒在內之未成年人色情影帶的行動硬碟。嫌犯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移送法辦,分別處以有期徒刑兩個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六萬元),再加緩刑兩年。

非政府組織對於網路上的兒童性剝削表示憂心,並指出手機、網路攝影機、即時串流、app(智慧型手機的第三方應用程式),以及其他新科技已逐漸成為性犯罪者欺騙並強迫女童與男童從事性活動的利器。

本年度有未成年人遭性剝削的報告。

國際兒童誘拐:由於台灣政治地位特殊,無法參加《1980年海牙國際兒童誘拐民事方面的公約》。國務院對於公約遵守的情況每年都會提出報告,請見: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International-Parental-Child-Abduction/for-providers/legal-reports-and-data/reported-cases.html。

反猶太主義

台灣的猶太社群非常小,估計約有1,000人定期聚會,主要多為外籍住民。沒有任何反猶太行為的報告。

人口販運

請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身心障礙人士

法律禁止歧視有身體、感官、智能,以及精神障礙之人士,並規定當局必須對身心障礙者提供特定服務與計畫。身心障礙人士有權投票以及參與公民事務。台灣已經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條文納入其法律中。

當局立法並努力推動多項計畫,協助身心障礙人士無障礙地進出建築物、取得資訊、進行通訊。 非政府組織指稱,缺乏無障礙空間與方便身心障礙人士使用的運輸系統,持續對身心障礙人士參與公民事務構成阻礙,台北以外的地區尤其如此。一月,政府就無障礙設施公布了公共建築與地區的年度評鑑報告,台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南投縣表現優異。嘉義縣、澎湖縣是唯一兩個未能通過評鑑的地方政府,被要求後續改進。年度評鑑的結果是下一個會計年度中央政府預算分配的一項參考。

身心障礙孩童大多選擇於一般學校就讀,另有中小學與職業學校可供有身心障礙的學生選擇。非政府組織認為,提供給身心障礙學生的服務仍然普遍不足。

自2018年年中至八月,雖然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與相關倡議團體和在地居民已經舉辦過多場討論,仍發生三起居民反對在社區興建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機構的案件。若居民持續阻攔,非政府組織敦促當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適用之罰則對居民開罰。

少數民族/種族/族裔

截至六月,來自東南亞與中國的配偶略高於全台人口1%。據報導,外籍配偶在家庭外是社會歧視的對象,有時也在家庭內遭到社會歧視。

《國籍法》允許非中國籍的外籍配偶,居住滿三年即可申請在台居留權,中國籍配偶則必須滿六年,但是中國籍配偶抵台即可工作,非中國籍配偶則否。中國籍配偶的身份地位與權利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

自八月起,七種東南亞語言 — 越南語、印尼語、泰語、緬甸語、柬埔寨語、馬來語,以及菲律賓語 — 納入部分小學的語言課程,反映了東南亞新住民後代人數在增長中。截至六月,共有超過15萬名第二代學生在國高中小學註冊。

原住民

台灣官方認定的原住民部族有16個, 約佔總人口的2.3%。法律保障原住民平等的公民權和政治權,規定當局應提供資源協助原住民建立自治體制,擬定保障原住民基本權利的政策,並促進其語言和文化的保存和發展。

依法,台灣十六個原住民族的語言皆為官方語言,並賦予各原住民族在官方場合使用族語的權利。2018年當局以領航計劃的形式設立了多所專為原住民兒童設計的學校,以確保他們能在當地文化(包括族語)的環境中成長。

2018年三月,由司法院資助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在花蓮成立了台灣第一個原住民法律服務中心,為原住民提供法律協助。

雖然法律允許在公有土地上劃設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原住民權益倡議人士仍主張大量的原住民土地在數十年前遭到奪取與私有化,剝奪了原住民社群參與這些傳統領域土地發展的權利。

現行的法律規定,當局與私部門應徵詢原住民的意見並取得其同意或參與,在原住民區域進行的土地開發、資源使用、生態保育,以及學術研究等利益,也應與之共享。然而,目前並無就私人土地取得上述同意的法規。

原住民透過政治途徑參與影響其土地之決策。在立法院113個席次中,依法保留六個席次給由原住民選民選出的原住民族代表。除了這六名立委,依照政黨代表名單與比例,立法院直至八月還有一名不分區的原住民立委當選。

七月,抗議2017年亞洲水泥公司在花蓮縣太魯閣部落附近的礦權展延20年的原住民居民,得到台北高等法院有利的裁定。礦務局未經太魯閣族人同意便逕行延展。法院同意原告的意見,認為礦務局展延礦權的行為違反了《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在這樣的情況下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同意。

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歧視、和其他侵害

法律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傾向而歧視求職者,亦禁止學校因性別表現、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歧視學生。

2018年六月,監察院糾正衛生福利部與內政部忽視雙性人且未保障其健康權。監察院指出,醫療指引不足與登記出生性別的壓力都可能造成父母囿於壓力而讓雙性嬰兒接受「指派性別」的手術。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雙性人士(統稱為LGBTI)在取得敏感的健康照護時面臨著歧視,監察院認為不提供可取得的照護就違反了平等原則。

LGBTI權益倡議人士表示,因為受害者不願提告,社會對於LGBTI族群的歧視,比訴訟案件數所顯示的更為普遍。對於LGBTI人士施加暴力的通報很少,警方的因應措施也是適切的。

八月,台北地方法院作出了對一名胡姓的LGBTI權益倡議者有利的判決。2017年在其同性伴侶過世後,胡領不到喪葬津貼。法院認為胡與其伴侶有事實上的合法婚姻關係,因此有權請領配偶的喪葬津貼。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者所承受的社會污名

法律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提出沒有HIV帶原或其他傳染病的健康證明。有對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者歧視的通報,其中包括就業歧視(參見第七節第4項)。

第七節 勞工權利

 (1) 結社權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法律保障員工有權利成立並加入獨立的工會、進行罷工、進行集體談判。依法外籍勞工可成立並加入工會,並且擔任工會幹部。依法得成立三類工會: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企業工會負責就勞工切身權益與企業層級的「團體協約」進行談判。成立企業工會需要至少30名成員 ; 一個事業單位只能有一個企業工會。若是在勞工人數少於30人的公司,勞工只能參加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來行使其權利,中小企業的勞工約有78%適用於這樣的情況。產業工會協助同一產業的勞工之間的連結。職業工會則依地方縣市劃分,規模受限。

法律禁止因工會相關活動而歧視、解僱勞工,或以其他方式給予不公平待遇,並且規定因工會活動遭到開除的勞工得以復職。經由派遣事業單位而聘僱的僱員(例如:臨時工)無權在他們工作的公司裡以集體方式組織或進行談判。《勞動基準法》於五月三讀修正通過,為臨時工提供工作安全措施、確認要派企業與派遣事業單位的法律責任,尤其是職業傷害的責任,以及契約應為不定期且不可移轉的這項預設。

罷工的權利仍受高度管制。教師、公職人員、和國防工業員工沒有罷工權。任職於公用事業、醫療服務業、和電信服務供應商的員工只有在罷工期間維持基本服務的狀況下,方可行使罷工權。當局可以在災害期間禁止、限制,或解散罷工。法律將所有勞工的勞資糾紛分為「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兩大類別。勞工僅可就調整事項進行罷工,例如工資和工時。法律禁止關乎違反集體協約與雇用契約之權利事項罷工。

當局認定爭議茲事體大或牽涉到不公情節時,依法必須進行調解。多數勞資糾紛與薪資和資遣費有關,通常由地方勞動當局以調解或仲裁的方式處理爭議,又名為解決爭議的替代方案。所謂的調解,就是提供一個具有成本效益的和平解決方案來達成和解,通常在20天內完成。在2018年所有的個案當中,調解就佔了95%。仲裁則涉及法律上各項有約束力的責任,一般需要45到79天才能底定,對於需要緊急處置的案件而言未免曠日費時。法律禁止勞資雙方在調解或仲裁期間進行罷工或其他抗議行動。勞工團體表示這項禁令阻礙了勞工罷工權的行使。

勞動部協同各縣市勞工局監管勞動法令的落實與執行。當局有效執行保障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的法令。勞動部仲裁委員會審理企業以不公或不當手段壓迫工會領袖與工會活動的案件,並對違法者處以罰鍰,或令雇員復職。但是這類罰鍰通常不足以嚇阻違法行為,金融業尤其如此。截至十月,共有12宗華航個案完成仲裁,其中六件被企業上訴 ; 兩件有復職命令,卻仍未見復職。

大型企業常以各種方式阻撓員工成立企業工會,例如列出工會組織者的黑名單,讓他們難以升遷或將他們調任至其他工作單位。這些方式在科技業尤其常見。整個新竹科學園區只有一個企業工會就是個一個例子。除銀行業,產業工會並不發達。

主管機關鼓勵透過集體談判團體協約增進勞動條件至優於法律基本規範。例如,台灣高鐵工會透過集體談判進行協調,成功爭取到應得的超時給付。集體談判的落實仍未一致。例如,透過相關勞動檢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部分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長自這些公司中本應獨立的薪資報酬會名單中移除。

職業工會透過集體談判的方式擴大影響力。例如,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於二月開始罷工,希望為「紅眼」航班的機師爭取到更安全的工作條件。八月,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代表長榮航空空服員進行罷工,創下台灣為期最久的罷工紀錄,共持續了17天才達成協議。

(2)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各種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強迫勞動依法可處徒刑,政府有效執法,然而大多數因強迫勞動而定罪的案件,法院都輕判或處以罰鍰,無法有效嚇阻犯行。當局持續進行公眾宣導活動,包括發送勞工教育手冊、設立外籍勞工熱線,以及推行屬於教育部人權課程的防制勞工販運教育。據移民署統計,在本年度前七個月,有13起強迫勞動案件啟動調查,另有五人被定罪。

勞動法規未涵蓋家事服務業,導致其從業人員易於受到勞動剝削。強迫勞動主要發生於家事服務業、漁業、農業、製造業、和營造業。外籍勞工最容易成為強迫勞動的受害者,尤其是台灣籍漁船上的外籍漁工。部份勞力仲介向外籍勞工收取高額的仲介費,使其難以支付,並利用他們在母國欠下的債務強迫外勞工作 (參見第七節第5項)。2018年當局勒令六家違法仲介停業,但法律不禁止用其他人頭註冊新公司的方式重新開業。2018年11月通過對《就業服務法》的修正,要求仲介在發現僱員不當對待外籍勞工的24小時內通報執法機關。即便當局切實執法,罰則卻不足以產生嚇阻作用。

同時請參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https://www.state.gov/trafficking-in-persons-report/。

(3) 禁止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禁止所有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若無主管當局就其工作性質、工作環境以及其他因素完成評估後發給許可,法律禁止15歲以下的兒童從事工作。法律禁止18歲以下兒童從事重度或危險勞動。童工以每日工作8小時為限,不得加班或值夜班。

當局有效落實法定最低就業年齡。違反最低就業年齡規定的雇主可處以徒刑、併/易科罰金,刑罰足以產生嚇阻作用。

(4) 就業或職業歧視

法律禁止就業或職業歧視。法律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提出沒有HIV帶原或其他傳染病的健康證明。法律禁止因懷孕或結婚解雇員工。

遭受歧視的勞工可向兩個由專家、學者,以及縣市勞動事務官員所組成的獨立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縣市勞工局有權介入並調查就業歧視申訴。委員會做出的裁決交付有關當局執行,雇主可向勞動部或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最新數據顯示,於2017年通報的性別歧視案件共有201起,多為強迫懷孕員工離職。同一年度通報之性騷擾案件有141起,不公平待遇或工作平等案件則為118起。學者表示這些數字根本無法反映問題的嚴重程度,因為員工害怕雇主報復,有申訴紀錄的員工很難找到新工作。

未向政府申請身心障礙證明的「輕度」身心障礙者,仍受到免於就業歧視的保護。勞動部對歧視這類身心障礙工作者或求職者的雇主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法律規定公務部門和民間企業必須進用身心障礙人士,比例分別為其員工總數的3%和1%。2018年,公務部門有4.3%的員工為身心障礙人士,民間企業仍然落後於法定目標。身心障礙人士的失業率比非身心障礙者的失業率高出三倍。

(5)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最低工資高於貧窮線。最低工資不適用於法律未涵蓋的行業別,例如:管理職、醫生、醫療照護人員、園藝人員、保鑣、自行開業的律師、公務員、地方政府約聘人員,以及家事勞工。

法律規定工時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每月超時工作上限為54小時。部分產業輪班勞工的法定休息間距為8小時,引發了對於健康與安全的關切。連續工作日數的上限為兩週內12天。經勞動部批准之「法定特殊類別」雇員不受一般法定工時限制。這些類別包括:保全人員、空服員、保險業務員、房地產業務人員、幼兒園教師、救護車駕駛、醫院員工、媒體記者,以及大眾運輸駕駛。

因為法令不保障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週休一日,他們難以參加禮拜,宗教領袖對此持續表示憂心。對於23萬5千名多數來自印尼與菲律賓的外籍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而言,這尤其是一個相當大的問題,因為他們當中的許多人信奉回教或基督教,想要或認為自己必須在一個星期的某一天參加禮拜。

法律為台灣各主要產業制定了適當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若員工因工作條件不安全而涉及致命意外時,雇主沒有刑事責任。貨運與客運業超時工作的駕駛員事故比例高於平均,對於這類事故雇主經常試圖將法律責任從公司轉移至員工。

勞動檢查由縣市政府與特定機構依勞工檢查法令之規範進行,但由於執法相對不力,勞動檢查往往無法有效嚇阻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或不安全的工作條件。當局可以對違法的雇用處以罰鍰並撤銷其僱用優惠,法律亦規定必須向大眾公告違法公司行號的名稱。勞檢人員的人數不足以產生嚇阻作用。

勞動部設立了「直接聘雇聯合服務中心」和一個網路平台,讓雇主不需透過仲介即可僱用外勞。不過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認為,繁瑣耗時的程序造成服務中心無法大規模拓展業務,仲介業者持續從外籍勞工身上牟利。法律規定對外勞仲介公司進行檢查和監督。

在勞工受到剝削或虐待的狀況下,勞動部亦可同意轉移雇主。主管機關也採取了多項措施來減少這樣的剝削。廢除外籍勞工每三年必須出境才能再僱用的規定,即為一例。

台灣當局為所有的外籍勞工設有一支能講五種語言(華語、英語、印尼語、泰語、越南語)的24小時免費的1955熱線服務,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與關於緊急安置與保護的建議,作為通報雇主虐待、申訴工資遲發,以及一般詢問之用。所有通報案件都登錄於系統中,必要時依法進行追蹤與介入。2018年,在187,338通來電當中,這支熱線幫助了5,162名外籍勞工取回薪資,共計新台幣1億3,900萬。相關外籍勞工協會表示,雖然當局設立了熱線也出示了有效回應的紀錄,外籍勞工仍然因為害怕雇主終止與他們的契約之後會被遣送回國,無法償還求職過程中積欠的債務,而不願檢舉雇主虐待。

大約70萬3千名主要來自印尼、菲律賓、泰國、越南等地的外籍勞工經常淪為剝削的對象。因為高額的仲介費、保證金,以及金額較高的機票與住宿費,外籍勞工普遍在求職過程中積欠大筆債務。例如仲介公司往往要求勞工以高利率向台灣的銀行在當地的海外分行貸款,來支付「訓練費」或其他名義的費用。家事勞工常受到虐待 ; 有多則雇主強暴外籍家事勞工的報導。部分受害者因為尚未清償積欠仲介的債務而無法離開。各縣市的服務中心,為剛入境的外籍勞工提供資訊、專線接聽申訴並給予協助,也為保護受虐勞工的庇護所提供資金並負責其營運。非政府組織指出,部份外籍家事勞工的每月實得工資非常低,只有法定貧窮線的6.7%。

外籍漁工仍然普遍遭遇不當對待與惡劣的工作條件。境外聘雇的外籍漁工無權享有與境內聘雇的漁工相同的勞動權利、工資、保險,以及退休金。例如,2018年監察院於知悉漁船福甡11號上的印尼漁工遭到非人道對待後,發函糾正漁業署與高雄市海洋局管理不當與行政怠惰。

法律只規定外籍漁工每月最低工資為450美元,遠低於台灣的最低工資。非政府組織還指出,在扣除了不明的行政費用與押金之後,台灣籍遠洋漁船的外籍漁工每月領到的工資普遍低於450美元。多個非政府組織,包括綠色和平與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倡議廢除雇用外籍漁工的雙軌制度。作為回應,漁業署派遣官員至美國、薩摩亞、毛里求斯、斐濟、帛琉、南非(開普敦),以及馬紹爾群島,在台灣籍遠洋漁船入港靠岸時監督其勞動條件。這些官員使用多語言問卷與外籍漁工進行訪談,並檢查他們在船上的勞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