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暨勞工事務局
2017年3月3日發表
摘要
台灣由多黨選舉產生的總統和立法院治理。2016年,民進黨蔡英文贏得總統選舉,任期四年;一般認為此次選舉自由而公平。
文官當局對安全力量維持有效的控制。
本年度主要通報的人權問題為外籍勞工的剝削,包括對遠洋漁船外籍船員和外籍看護的剝削;家暴;以及官員貪腐。
本年度其他人權問題包括媒體對有關中國的報導進行自我審查;賄選;違反法定工時;缺少無障礙空間與無障礙大眾運輸系統,特別是在台北以外的地區;性別篩選;以及虐童案的上升。
截至六月,當局依貪污罪名起訴了201名官員,包括23名高階官員;沒有任何免罪的通報。
第一節 對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侵犯:
(1) 任意、非法、或出於政治動機奪取人命
沒有關於當局或其人員任意或非法奪取人命的報告。
(2) 失蹤
沒有因政治因素導致人員失蹤的報告。
(3) 虐待和其他殘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憲法規定不得對遭控訴者使用暴力、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
2015年,七名在2013年涉及命令陸軍義務役下士洪仲丘在酷暑中進行操練並導致洪中暑身亡的軍官,遭高等法院加重判刑,然高等法院推翻洪仲丘旅長的有罪判決。高等法院檢察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在2016年1月撤銷旅長的無罪判決和其他八名被告的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監獄與拘留中心狀況
監獄和拘留中心的狀況總體而言符合國際標準。
硬體狀況:主要問題為過度擁擠,監獄達到原設計容量的113%。
前總統陳水扁的案子持續受到海內外政治人物和人權人士的高度關注。自2015年陳水扁獲准保外醫治以來,陳若是想從事醫療之外的活動,包括政治活動,必須得到台中監獄當局的特別核准。本年度中,當局多次拒絕陳水扁參加政治集會的申請,但陳也獲准參加某些活動,如募款活動和音樂會。監獄當局對陳水扁在外的活動進行監控,並認定陳並未違反保外醫治的條件。法務部矯正署定期依其健康評估,延長陳水扁的保外醫治。。
行政管理:當受刑人指控有非人道狀況時,監獄當局對其指控展開調查,並將調查結果發布給司法當局,偶爾會向媒體公布。當局調查並監控監獄及拘留中心的情況。
在法院的命令下,少數拘留人在案子仍在調查階段時,可能會被剝奪會客的權利,但仍保有會見律師的權利。
獨立監督:當局允許獨立的非政府觀察員調查監獄的情況。
(4) 任意逮捕或羈押
憲法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當局一般而言遵守這些限制。
警方及安全機構的角色
內政部警政署對所有警察單位具行政管轄權,各縣市警察局長由縣市首長指派。文官當局對警政署維持有效的控制,文官當局也對濫權和貪污的調查和懲戒擁有有效的機制。
逮捕程序與拘留期間的待遇
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犯可能逃逸,或有《刑事訴訟法》所定義的緊急情況,否則法律規定必須先申請逮捕狀或傳票。法院裁定被起訴者是否可以交保。檢察官依法必須在逮捕嫌犯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繼續羈押。當局一般遵守這些程序,法庭審理通常在起訴後三個月內開始進行。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審前羈押未起訴的嫌犯,最長兩個月,並得再延長一次兩個月。在可能判刑五年以上,或合理懷疑嫌犯有逃亡或與其他嫌犯或證人串供、篡改,或淹滅實質證據之虞,法院也可裁定審前羈押。
法院雖必須在檢方起訴後指定辯護人,但法律並未明定律師在警方初步偵訊時,可以或應該如何來保護經濟弱勢刑事嫌犯的權利。司法院與警政署施行了一個計劃,在警方初步偵訊期間,為患有精神殘疾或被控罪名可判刑三年以上的經濟弱勢嫌犯提供法律辯護人。被拘留人可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該基金會透過其21個分會向無力聘請律師的人提供專業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代表透過與警方的定期諮商以及參加警方會議,提醒警方有義務告知嫌犯法律扶助服務的存在。檢察官可聲請羈押嫌犯並禁止會客(除律師之外)或是限制住居,由法院裁定。嫌犯和受刑人可能會被禁止會客,但是他們有權和律師會面並進行諮詢。曾遭警方非法拘留者依法有權求償。
(5) 不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憲法訂有獨立的司法體系,但有些政治評論家與學者仍公開質疑一些受理高矚目度與政治敏感案件的法官與檢察官之公正性。在本年度內,司法改革的支持者敦促更高的公眾問責度,要求進行人事制度改革及其他程序改革。
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二月進行的調查顯示,85%的受訪者不相信法官的客觀度與公正度,與前一年的調查相比上升了7%,且創下新高;77%的受訪者表示對檢察官的客觀度與公正度存疑。
三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為死刑犯鄭性澤聲請再審,提出可能可為他辨明無罪的新事證,在此之前鄭已因殺警罪嫌遭拘禁14年。歷經七次審理、七次更審,以及2006年最高法院死刑定讞後,鄭性澤獲釋,這也是第一次檢方為最高法院死刑定讞的案子聲請再審。
審判程序
憲法訂有公平公開受審的權利,獨立的司法體系一般而言執行這項權利。
根據2014年生效的《提審法》修正條文,人民在沒有拘捕令的狀況下被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留時,被逮捕/拘留之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之人解交法院。修法後亦規定進行逮捕、拘禁之機關有義務告知被逮捕/拘禁之人有權依本法聲請提審。違反本法規定之機關人員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所有被告在被證明有罪前均被推定為無罪,並有權請律師辯護。審理公開進行,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或案情敏感可能招來群眾的案件,旁聽就可能需經法院許可。案件由法官而非陪審團裁決;所有法官都由司法院任命,並對司法院負責。通常涉案被告和證人是由一名法官而非辯護律師或檢察官加以訊問。被告在被起訴後有權立即獲知被起訴的罪名,可雇用律師或請由法院指派辯護人,對其被控罪名準備辯護意見,並有權與證人對質,以及提出證人和證據。從被起訴開始到法庭審理結束為止,被告都有權申請免費口譯服務。被告是否可取得檢方持有的證據,由主審法官依個案裁定。
法律規定不得強迫嫌犯作證,被告自白也不得作為定罪的唯一證據。凡被定罪者均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被判刑三年以上者還可向更上一級法院上訴。所有嫌犯皆享有上述權利。
政治犯及政治羈押
沒有任何政治犯或政治羈押的報告。
民事司法程序與救濟措施
民事案件由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處理。對於不法行為的指控,包括違反人權案,除司法救濟外,還可請求行政救濟。
(6) 任意干涉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憲法禁止這類行動,但本年度至少有一件當局違反此類禁令的通報。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在二月向台北憲兵隊通報,有一名魏姓民眾在網路上買賣機密文件。憲兵隊在沒有拿到搜索令的情況下就到魏家進行搜索,查扣文件,並以贓物罪和妨礙名譽罪將魏姓民眾帶回偵訊。憲兵未取得搜索狀即進行搜索且未徵得檢方同意,引發社會大眾強烈反彈,要求檢方展開調查。國防部在三月公布了14名軍士官的懲處名單,其中包括兩名中將:一人為政治作戰局局長,記過兩支;另一人為憲兵指揮部指揮官,申誡乙次。台北地檢署五月對本案偵查終結,12名軍士官不予起訴,地檢署認定其搜索行動雖有瑕疵,但因事先徵得魏姓民眾同意,因此不構成違法行為。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1) 言論和新聞自由
憲法訂有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當局一般而言尊重這些權利。獨立的媒體、有效的司法系統,加上運作良好的民主政體,共同保障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言論自由:七月,兩名台獨人士因拆除並損壞15面國旗違反刑法而被判刑三個月,刑法明文禁止意圖侮辱台灣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國旗。
新聞自由:媒體獨立且活躍,可自由表達各種意見,不過公眾對於媒體所有權趨於集中對於新聞自由的影響感到憂心。
暴力與騷擾:在台灣極少出現對新聞記者進行人身傷害和言語威脅的事例。本地媒體指出,記者在報導反對政府政策抗議行動時,遭到警方阻撓並以暴力手段對待。
2015年,兩名公民記者在台北報導針對前總統馬英九與中國總理習近平在新加坡會面而發起的抗議活動時,遭到警方因妨礙公務罪逮捕,被拘留13小時後獲釋。本地社運人士表示這起逮捕事件是對公民記者的歧視,因為警方並未干預其他採訪同場抗議活動的專業記者。
審查制度或內容限制: 本地學者和媒體界人士指稱,出於政治考量與來自本地親中企業的影響勢力,部分媒體在呈現新聞時選擇偏袒中國,媒體自我審查的現象依然存在。
網路自由
當局對連線網際網路沒有限制或干擾,也未對網路上的內容進行審查。沒有可信的報告指出當局在沒有司法授權的情況下監控私人網路通訊。網路取得管道普遍,使用也很廣泛。
學術自由與文化活動
對學術自由或文化活動沒有任何限制。
(2) 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行政院在五月撤銷了對126名參加2014太陽花學運人士的告訴。社運人士肯定撤告的作法,有些人認為提告是出於政治考量。
(3) 宗教自由
請參閱國務院的《年度宗教自由報告》: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4) 遷移自由 、內部流離失所者、保護難民及無國籍者
憲法訂有在台灣境內遷移、出國旅行、移居海外、和自海外回國等自由,政府一般尊重這些權利。
保護難民
政治庇護的取得管道:法律未就提供庇護或難民身分有所規定,當局也尚未建立為難民提供保護的機制。所有非法出現的中國公民依法必須被遣返,不過也有一些來台尋求庇護的中國公民,在台居留多年後取得永久居留身分。
立法院在11月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規定2016年6月29日前從印度或尼泊爾入境台灣的無國籍西藏人士,可合法申請居留。修法前僅限1999年5月2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這段期間從印度或尼泊爾入境台灣的無國籍藏人,才能在台灣居留。
第三節 參與政治程序的自由
憲法讓公民可以透過定期、自由、且公平的普選選舉,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選出公職人員。
選舉與政治參與
最近舉行之選舉: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於一月舉行。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當選總統,民進黨在台灣史上首次取得立法院多數席次。觀察家認為這些選舉是自由且公平的,不過主要政黨皆傳出有候選人或支持者賄選的情況。根據最高法院檢察署統計,截至一月,有1,057人因賄選罪名遭檢方起訴。二月,國民黨立委簡東明疑涉賄選遭起訴,檢方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當選無效之訴訟以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整個程序通常耗時一年。簡東明的妻子和86名競選團隊人員也同時遭到起訴。
立法院11月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條文,降低罷免公職人員的提案、連署、和有效票數門檻。
女性和少數族群的政治參與:蔡英文的當選讓她成為台灣第一位女總統。新選出的立法委員席次中,女性立委佔了38%,創下新高。一名出生於柬埔寨的女性成為台灣第一位新住民立委。根據勞動部在八月所公布的調查結果,15.8%的民選地方首長為女性,創十年來新高。
儘管女性參政比例相對偏高,政府、企業、和公民社會代表都指出,媒體和流行文化仍充斥傳統的性別刻板印象,強化了女性扮演主要家庭照顧者的期待。
性別平權的支持者批評蔡英文政府的42個內閣成員中,僅有六名為女性,為1997年以來最低。
第四節 官員貪腐與政府透明度
法律對官員貪污訂有刑責,當局一般而言有效地執行相關法律。本年度有對政府官員貪污的指控。截至六月,有23名高階官員、62名中階官員、111名低階官員,以及五名民選官員因貪污遭到起訴。
貪污:法務部和其所屬的廉政署負責打擊官員貪污。法務部資源充足,並在合法範圍內與公民社會合作。一些法學學者和政治人物批評法務部不夠獨立,會出於政治動機調查政治人物。監察院負責彈劾有違法失職情事之公職人員。
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七月進行的調查顯示,76%的受訪者不滿意當局在打擊貪腐方面的作為。
台北地檢署因接獲線報時任立法院秘書長的林錫山涉嫌收取回扣,圖利特定電腦廠商取得立法院標案,在一月派員搜索林錫山辦公室,法院裁定林錫山羈押禁見(律師除外)。林錫山在五月因貪污罪行遭起訴,他是繼2012年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以來,被依貪污罪行起訴位階最高的官員。
四月,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因收受遠雄集團賄賂,遭最高法院判刑七年。葉世文分別在2013至2014年擔任桃園縣副縣長任內,以及2012年擔任內政部營建署長任內,收受遠雄集團賄賂,以換取讓該集團在多起公共建案中得標。葉世文在高等法院二審被判刑21年仍可續領公職人員退休金,引發爭議;後來在高等法院判決出爐後,立法院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條文,修法後公務人員若涉貪被判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定讞,應剝奪所有退休金,已支領者也要全數追回。
財產申報:法律規定特定政務官和民選官員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並由監察院公布其財產申報。未申報者可處新台幣20萬元至400萬元不等之罰金,若為累犯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也規定公務人員有責任說明不正常增加之財產來源,違者可遭懲處,可能會面臨刑事和行政雙方面的處分。
資訊取得:法律規定除國家機密、專業機密、個人資訊,以及受保護的智慧財產外,所有政府資訊在有人提出申請時,必須對大眾公開。依法在接到公開資訊申請的15天內,受理申請的公家單位必須決定是否核准;若有必要,期限可再延長,最多15天。受理機關可依申請目的來決定收費;若是為學術研究或為公共利益而提出申請,費用可以減免。政府雇員若在行使職務時違反相關法令,可遭懲處或口頭警告。法律規定有登記的公民、企業、和團體可提出要求資訊的申請,若申請遭拒可提出訴願。這些特權基於互惠原則,可延伸至外國公民。本法自2005年施行以來,如內政部和法務部等內閣層級的政府部會,曾為官員提供相關訓練。
第五節 政府對國際暨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各種本地和國際人權團體,一般皆不受限制地運作、調查,並公開人權案件的調查結果。當局對這些團體的觀點通常採合作並有所回應的態度。
第六節 歧視、社會侵害、及人口販運
女性
強暴和家庭暴力:家暴和強暴,包括配偶強暴,依法為犯罪行為。由於被害人擔心在社會上蒙受屈辱,很多被害人選擇不報案。據多個非政府組織與學術研究估計,性侵案總數是警方接到報案數的七到十倍。
法律規定對強暴被害人提供保護。強暴案的審理除非被害人同意,否則不對外公開。法律允許檢方主動提起公訴,不需等待強暴被害人提起告訴。
2015年通過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禁止在網路或媒體上透露性侵被害人的姓名,也禁止公布任何可辨識身分的被害人資料,違者可處新台幣兩萬元至十萬元不等之罰鍰。其中一條預計在2017年生效的修正條文,明定兒童及心智障礙被害人,於司法偵審階段應有專業人士協助進行詢(訊)問。該法也核准在詢(訊)問時使用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來保護被害人。
法律規定對強暴罪的懲處不得少於五年有期徒刑,被定罪者通常被判刑五至十年不等。據法務部統計,過去五年的強暴和性侵案平均起訴率約為47%,平均定罪率約為88%。
通常家暴案被定罪者判刑都在六個月以下。社會壓力仍使受虐婦女為顧及家庭聲譽而不向警方報案。法律允許檢察官主動對家暴控訴展開調查,不必等待被害人提出正式告訴,
法律要求各縣市政府針對家庭與性暴力、虐待兒童與老人成立暴力防治中心。這些中心全天候為被害人提供保護、醫療、緊急援助、庇護、法律諮詢、和教育訓練。衛生福利部監督打擊和因應強暴和家暴的措施。
衛生福利部在三月對18至74歲的女性所做的調查顯示, 26%的受訪者曾遭受親密關係暴力,其中以精神虐待最為普遍(21%的受訪者曾受精神虐待),其次為肢體暴力(10%)、經濟暴力(9.6%)、性暴力(7.2%),以及跟蹤和/或騷擾(5.2%)。調查發現71至74歲的受暴率最高(42.9%)。衛生福利部估計有40%的肢體虐待案件未向當局舉報。
性騷擾:法律禁止性騷擾(參見第七節第4項)。根據教育部提供的最新統計,各級學校的性別平等委員會在2014年共通報了2,010件對女學生或女職員的性騷擾案。在多數案件中,犯行者必須參加性別平等講習或接受心理輔導。
生育權:個人與夫婦有權利決定自己孩子的數目、生產的間隔和時間,維護自己的生殖健康,並有充分的資訊和方法來行使這項權利,不受歧視、脅迫、和暴力。法律禁止未婚人士接受不孕治療。
歧視:法律規定男女享有同樣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女性在職場遭受一定程度的歧視(參見第七節第4項)。
性別篩選:台灣的男女出生性別比在2015年為1.08,為五年來最高。國民健康署因此提出警告,表示台灣的出生性別比高於自然比例,可能是因為性別篩選墮胎。醫療機構不得進行性別篩選;新生兒男女性別失衡較嚴重的醫院和診所必須接受當局監督;協助進行性別篩選的醫師依法可處以罰鍰。本年度未有當局實施此類懲處的案例出現。
兒童
出生登記:公民身分是來自於父母任何一方。法律規定新生兒必須在出生60天內報戶口,違者無法享有全民健保和教育津貼。
虐待兒童: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在過去四年內,六歲以下兒童的受虐比例從21%上升到27%。中央與地方主管當局和私人機構合作辨識高風險兒童與家庭並予以協助,同時積極提升公眾對虐童與家暴的認識。任何人若發現兒童有受虐或照管不良之情節,依法必須通知警方或社福當局。兒福專業人員必須在24小時內向地方當局通報,當局必須在24小時內採取適當措施。相關規定建議官員在四天內送出調查報告。衛生福利部和非政府組織專家皆追蹤虐童案件,確保相關規定得到遵守。官方設立了24小時的專線接受虐童案件的檢舉並提供諮商。法院有權為父母被認定不稱職的兒童指定監護人。
早婚或強迫結婚:男子的法定結婚年齡必須年滿18歲,女子為16歲。
兒童性剝削:法律禁止兒童商業性剝削和兒童色情,當局有效地執行相關法律。
自主同意發生性關係的年齡底限為16歲。與14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面臨三至十年不等的徒刑;與14歲至16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面臨三至七年不等之徒刑;媒介16歲以上18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者,面臨最高一年徒刑或服勞役,或最高新台幣300萬元之罰鍰。本年度出現了一些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的案例。
國際兒童誘拐:由於台灣政治地位特殊,無法參加《1980年海牙國際兒童誘拐民事方面的公約》。美國國務院對於公約遵守的情況每年都會提出報告,請見: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childabduction/en/legal/compliance.html。
反猶太主義
台灣的猶太社群非常小,估計約有300人定期聚會,主要多為旅居海外人士。沒有任何反猶太行為的報告出現。
人口販運
請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
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身心障礙人士
法律禁止在就業、教育、航空旅行和其他交通服務、醫療照護、司法體系、或其他政府服務方面歧視身心障礙人士(參見第七節第4項)。
當局立法並推動許多計畫,以保障身心障礙人士能夠無障礙地進出建築物、取得資訊和進行通訊。台灣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條文納入其法律中。
2015年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條文規定交通運輸業者必須提供無障礙設施,此規定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大眾運輸,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業者只有在交通主管當局和身心障礙團體的同意下,才可不提供無障礙設施。未在期限內依規定改善設施者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按次處罰,直到完成改善。交通部也對計程車裝設無障礙設備提供補助。
修法後規定公共建設和娛樂場所必須提供無障礙設施,違者將吊銷營業執照。修法後也規定地方政府應為聽障人士提供同步聽打服務,以利其了解公共資訊。
身心障礙人士擁有投票和參與公民事務的權利;然而非政府組織指稱,缺乏無障礙空間和方便身心障礙人士使用的大眾運輸系統,持續對身心障礙人士參與公民事務構成阻礙,特別是在台北以外的地區。身障人士權益團體指出,一些較為老舊的建築和停車場經常無法符合無障礙設施的規定。
身障孩童一般皆會就學。官員表示在本年度未發現有虐待現象,不過在特教學校和精神療養機構偶有性侵的案例。身心障礙孩童多數選擇一般學校就讀。非政府組織指稱對於身障學生的服務普遍仍不足。由於缺乏無障礙設施或足夠的替代設施,就讀一般學校的身障學生通常需仰賴幫傭、父母、或祖父母的協助,才能上學或使用學校設施。另外也設有特殊中小學和職業學校供身障學生就讀。
衛生福利部和勞動部負責保護身心障礙人士的權益。法律規定當局必須對身心障礙人口提供各項服務與計畫。身心障礙人士享有免費的全民健保。非政府組織持續主張,公立養護院所的數量需要增加,目前的居家照護服務等計畫也需要擴大,以滿足日益增加的身障人口需求,其中也包括日益成長的老年人口。
少數民族/種族/族裔
截至七月,來自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和中國的外籍配偶佔全台人口2%。外籍配偶在家庭內外均是被歧視的對象。
立法院在12月通過了《國籍法》修正條文,放寬外籍配偶歸化的限制。修法後外籍配偶因家暴離婚或喪偶者仍有歸化資格;另也廢除在申請歸化時必須先放棄原有國籍的規定,新法讓外籍配偶可以在成功歸化取得國籍後一年內,再提出放棄原有國籍證明。
為協助外籍配偶融入社會,當局在社區活動中心提供免費華語和育兒課程及輔導服務。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外籍配偶提供法律服務,並設有熱線電話受理申訴。內政部也有自設的熱線電話,由通越南語、柬埔寨語、泰語、印尼語、英語、和華語的人員接聽。
中國出生的配偶必須等六年始可申請台灣居留權,非中國出生的外籍配偶只要三年就可以提出申請。來自中國的配偶可在入境台灣後立即開始工作,其餘國家出生的外籍配偶則否。修正後的《國籍法》並不適用於中國出生的配偶。
原住民
台灣官方認定的原住民部族有16個,佔總人口約2%。法律保障原住民平等的公民權和政治權,規定當局應提供資源協助原住民建立自治體制,擬定保障原住民基本權利的政策,並促進其語言和文化的保存和發展。
有些族群持續爭取官方認可其原住民身分。五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台南平埔族西拉雅族人原住民身分的申請。台南市承認西拉雅族的原住民身分,呼籲中央能支持其正名運動;西拉雅族人在2010年提出了第一次的行政訴訟。十月,行政院通過一修正案,將逐步恢復平埔族的原住民身分和權益。
新上任的蔡英文政府將八月一日訂為原住民族日,蔡英文總統並在當天向原住民發表正式道歉文,對原住民過去幾百年來所受的不公待遇致歉,並宣示總統府將成立「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由行政院監督工作進度並發表年度報告,以追求歷史正義。委員會的成員將包括16個原住民部落和平埔族的代表。
2015年12月,布農族人Tama Talum(王光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被合併判刑三年六個月。為Talum辯護的原住民團體和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表示,狩獵是原住民文化傳統中重要的一環。在Talum要入監服刑當天,檢察總長顏大和為他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主張原本的有罪判決是依據過於狹隘的法律詮釋;Talum在上訴結果出爐前可延緩執行;原住民權益團體則請求總統府給予特赦。蔡英文在公開向原住民道歉時表示,相關單位會檢討涉及原住民因狩獵被起訴或判刑的案子。
原住民可以透過參與政治程序影響原住民土地的決策,例如透過他們在立法院擁有的保留席次。在立法院113個席次中,原住民擁有六個保留席次,由原住民選民選出。除了這六名委員之外,目前的立法院尚有兩名不分區的原住民立委。
當局和民間企業在原住民部落範圍內進行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和學術研究時,依法應與原住民諮商,徵詢原住民的同意和/或參與,並將獲得的利益與之共享。原住民委員會在一月頒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規定必須由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議,並由地區內過半數家戶派員參加,同時在會議中取得過半數出席者決議通過後,方可視之為取得原住民部落同意。先前有爭議的台東和日月潭旅館和度假村開發案皆適用本辦法。各主管單位在11月開始根據2005年通過的法律劃設原住民傳統領域。
多個原住民團體不滿蔡英文總統的道歉內容,在總統府外進行抗議,呼籲當局給予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權。
總統向原住民道歉數天後,林務局宣布新的規則將讓原住民可依生活慣俗在其傳統領域內採集森林產物,包括12種受《森林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保護的珍稀林木。
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歧視、和其他侵害
據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雙性人士(統稱為LGBTI)的權益團體表示,由於許多被歧視的LGBTI受害者不願意提出告訴,社會對於LGBTI族群的歧視比訴訟案件數目所顯示的更為普遍。對於LGBTI人士施加暴力的通報案例很少見,警方也有適切的因應措施。LGBTI權益團體難以收集可靠的暴力事例數目,因為法律未明確定義仇恨犯罪,警方也無法特別就此類型進行案件分類。LGBTI權益人士表示,禁止未婚人士取得不孕治療和領養子女等於是歧視LGBTI人士。疾病管制署在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台南、高雄等地設有同志健康社區服務中心,提供諮商輔導和免費的HIV檢測等服務。
法律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傾向而歧視求職者,亦禁止學校因性別氣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歧視學生。
雖然同性婚姻仍未合法,截至11月止,高雄、台北、台中、台南、新北市、桃園這六個直轄市以及嘉義市、嘉義縣、彰化縣、新竹縣、宜蘭縣皆已接受同性伴侶申請於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此一動作可以讓同性伴侶為另一半簽署醫療同意書,並且申請公共福利津貼。中央當局不承認這些註記,但是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互相承認在這四個城市任何一地所進行的註記。同性伴侶註記不會出現在身分證或中央的戶籍資料上,也無法享有配偶擁有的權利,例如繼承權。
唐鳳在八月成為台灣第一位跨性別的內閣成員,擔任行政院數位政務委員。
跨性別人士對於要經過變性手術才能進行性別變更登記的規定表示不滿。雖然內政部在2014年宣布會廢除此一規定,但截至九月為止尚未提出配套措施。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者所承受的社會污名
法律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提出沒有HIV帶原或其他傳染病的健康證明。有對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歧視的通報,其中包括就業歧視(參見第七節第4項)。
蔡英文總統和行政院長林全八月對一名因感染HIV而在2013年遭國防大學退學的學生表達支持,當時他只剩六個月即可畢業;這名學生自被退學以來就極力主張學校應予以賠償和道歉。行政院長林全在八月的內閣會議上指示國防部發給該生同等學力證明,並暫緩追討大學支付的新台幣80萬元學雜費。
第七節 勞工權利
(1) 結社權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法律保障組織或加入獨立的工會、進行合法罷工,以及集體談判的權利。勞動部與地方勞工局合作監督勞動法規的實施與執行。教師可以成立工會和工會總聯合會。外籍勞工依法可組織和加入工會並擔任工會幹部。五月,一名任職於慈濟大愛電視台的員工因籌組工會遭到解雇,因此申請勞動部裁決。經過調查後,勞動部在六月一日對慈濟大愛電視台開罰新台幣三萬元,要求讓該名員工復職,並補償解雇至今的薪資。
罷工受到高度管制。教師、公職人員、和國防工業的職員沒有罷工權。任職於公用事業、醫療服務業、和電信服務供應商的員工只有在罷工期間允諾維持基本服務的狀況下,方可行使罷工權。當局可以在災害期間禁止、限制、或解散罷工。
有些勞工被排除在集體談判權之外。由於籌組企業工會需有30名以上任職於同一企業的勞工發起連署,因此若公司員工不到30人就無法組成企業工會,全台有55.6%的勞工任職於此類企業。派遣員工在任職的機構內沒有組織和集體談判的權利。工會雖可自定規則和章程,但工會的註冊必須得到地方主管單位或勞動部的核准。工會若有違法或違反工會章程之情節,當局有權部分或全面終止工會的運作。
法律將勞資糾紛分成「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兩大類別。勞工僅可就調整事項進行罷工,其中包括工資和工時。法律禁止勞工為權利事項罷工,其中包括集體協約、勞動契約、勞動規章等議題。權利事項應透過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
在當局認定爭議茲事體大或牽涉到不公情節時,依法必須進行調解。平均而論,調解過程需要20至50天,仲裁過程需要45至80天。法律禁止勞資雙方在進行調解或仲裁期間進行罷工或採取其他抗議行動。勞工團體指稱這些禁令阻礙勞工行使罷工權。
台灣當局有效地執行保障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的法律。勞動部的仲裁委員會負責審理企業用不公或不當手段壓迫工會領袖和工會活動的案例,違者面臨罰鍰處分,但通常處罰過輕難以發揮嚇阻作用。若對方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拒絕集體談判,無論是勞方或資方皆有申請仲裁的權利。
工會領袖指控在裁員時,工會領袖經常首當其衝,或無正當理由就被解雇。
多數勞資糾紛是與薪資和資遣費有關。
(2)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各種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強迫勞動依法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但法院經常輕判或處以罰鍰,無法有效嚇阻犯行。當局持續進行公眾宣導活動,包括發送勞工教育手冊、設立外籍勞工熱線,以及推行屬於教育部人權課程的防制勞工販運教育。根據移民署統計,在本年度前六個月有十人因強迫勞動被定罪。
在家事服務業、漁業、農業、製造業、和營造業都曾發生強迫勞動的問題。外籍勞工最容易成為強迫勞工的受害者,尤其是台灣籍漁船上的外籍漁工。有些勞力仲介向外籍勞工收取高額的仲介費,使其難以支付,因此可以利用他們在母國欠下的債務強迫外勞工作 (參見第七節第5項)。當局在2015年對89名涉及非法仲介和超收仲介費的違法者開罰,非法仲介共109例,罰鍰總計為新台幣246萬元,超收仲介費兩件,罰鍰總計為新台幣70萬4千元;當局終止其中12人的商業營運。勞動法規未涵蓋家事勞工,讓這類勞工特別容易淪為勞動剝削的受害者。
同時請參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3) 禁止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規定15歲為最低就業年齡。16歲以下的孩童和高中生不可從事重度勞動或危險勞動,每天最多工作8小時,不得加班和輪值夜班。
縣市政府勞工主管當局藉由確保民眾完成義務教育,有效地執行最低就業年齡的規定。違反最低就業年齡規定的雇主最高可處半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併/易科罰金新台幣30萬元;刑罰嚴厲,足以起嚇阻作用。
本年度有兒童商業性剝削的通報(參見第六節 兒童)。
(4)就業或職業歧視
勞動法與其他法規禁止因種族、階級、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婚姻、身心障礙、性傾向和/或性別認同、年齡、語言、HIV帶原或患有其他傳染病而有就業或職業歧視。
法律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提出沒有HIV帶原或其他傳染病的健康證明;然而報告指出,身心障礙人士和HIV帶原者有時在就業方面依然是歧視的對象。
地方勞工主管當局介入調查就業歧視或未達法定進用比例的申訴。就業歧視的罰鍰從新台幣30萬到150萬元不等。當局有效地執行相關法令,不過人權團體指出,因為員工害怕遭雇主報復,因此有為數不明的就業歧視案件並未正式通報。若在職場受到歧視,可向兩個由專家學者、縣市政府勞工局官員所組成的獨立評議委員會申訴;當局執行這些委員會所做出的裁決;雇主若不服裁決可向勞動部或行政法院上訴。
法律規定公務部門和民間企業分別必須進用3%和1%的身心障礙人士。據勞動部統計,身心障礙人士的失業率比一般人高出三倍。非營利組織和人權團體表示,許多公私營部門的雇主寧可選擇繳交罰金,也不願遵守法定的進用比例。本年度也出現在任用程序中有間接歧視的案例,例如在徵才考試時未提供輔助用具。
與男性員工相比,女性員工較少得到升遷,較少擔任管理職,薪資也較低。儘管法律禁止在職場上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也規定應同工同酬,然而據2015年的數據顯示,男女如擔任同等職務,女性的薪資平均僅為男性的83%。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未享有其他勞工所享有的法律保障(參見第七節第5項)。
法律禁止因懷孕或結婚解雇員工,然而根據婦女新知基金會2015年的調查顯示,50%的受訪婦女表示曾因懷孕而遭雇主刁難;49%的受訪者表示曾因懷孕被調職或調部門;15%表示曾被要求離職。
立法院在五月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後性騷擾被害人出庭時雇主應給予公假,違反規定之雇主可處新台幣兩萬至三十萬元不等的罰鍰。
(5)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2015年七月調整後的最低月薪為新台幣20,008元,或最低時薪新台幣120元。勞動部在九月決定將最低月薪調高5%,從新台幣20,008元上升到21,009元,2017年一月生效。法律未涵蓋的行業別則未訂有最低工資,如監督管理人員、醫生、醫療照護人員、園藝人員、保全人員、自行開業律師、公務員、地方政府約聘人員、和家事勞工。當局將低收入戶的基準訂為低於某一特定地區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60%。依此定義,台北市每戶每人月平均收入低於新台幣14,794元者為低收入戶,新北市為新台幣12,439元,高雄市為新台幣11,890元,其他縣市為新台幣10,869元。製造業平均工資是法定最低工資的兩倍以上,服務業員工的平均待遇比製造業還高。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新的法定工時從原本的每天8小時,每兩週工作84小時調整為每天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新的施行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根據勞動部統計,有340萬的勞工受惠。勞動部核准的「特殊行業類別」可不受法定工時的規定限制,其中包括保全、空服員、保險業務員、房屋仲介、護校教師、救護車駕駛、和醫院員工。
立法院在12月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保障私人部門勞工每七天可享有一例假日、一休息日。修法後特定類別的勞工原本享有的19天國定假日被減為12天,增加加班費和特休假權益,為檢舉人建立保護機制,以及提高違規罰鍰以強化現有法規的執行。產業界對此一修法提出嚴正抗議,勞工的支持者則舉行絕食抗議,主張此一修法並未促進勞工權益。
受《勞動基準法》保障的勞工皆有權在例假日和特殊節日享受有給休假,並且依照工作的年資可享有特休。在國定假日工作的員工,依法應獲得雙倍工資;未使用特休的員工應獲得補償。
因應數位經濟的成長,勞動部在五月公布了一套指導原則,幫助勞工將在外工作或使用遠端運算技術工作的時間也納入出勤紀錄。據勞動部估計,超過55萬的勞工適用於新制,包括那些仰賴資通訊系統的職業(如平面設計)或經常在事業單位外工作的行業(如新聞媒體工作者、保險業務員和房屋仲介、公車駕駛)。勞動部聲明不管透過何種方式,任何在出勤時間以外指派給員工的工作都應視為加班;依照現行勞動法規,違者可處新台幣兩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之罰鍰,足以約束此種情況。
台灣設有通報勞動剝削和勞動糾紛的機制,也設有多個服務中心,為剛入境的外籍勞工提供資訊,並設有申訴和輔導專線,同時也撥款成立受虐勞工的庇護所。法律規定對外勞仲介公司進行檢查和監督。移民署負責所有與外籍勞工、外籍配偶、移民服務,以及遣返非法移民相關的政策和程序,勞動部則負責核發工作許可證以及提供調解服務。在勞工受到剝削或虐待的狀況下,勞動部亦可同意轉移雇主。
當局並非經常有效執法。違反法定工時的情況在各行業都十分常見。勞動部2015的勞動檢查報告顯示30%的受檢企業違反《勞動基準法》;許多企業不是要求員工超時工作,就是未依法支付加班費;物流與交通運輸業違規情況最為嚴重。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在2015年對銀行業進行的勞動檢查顯示,69%的人員工作時數超過法定上限。勞動部2015年的勞動檢查發現機師、列車駕駛、巴士駕駛、和媒體從業人員的平均工作時數也超過法定上限。Yes123求職網在四月所做的調查顯示,56%的員工反應沒有獲得加班費。台灣勞工陣線和全國產業總工會指出人力派遣以及雇主在下班後用即時通訊軟體指派工作,是造成台灣勞動環境惡劣的兩大因素。
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未被納入《勞動基準法》,未享有最低工資或加班費的保障,未對他們的每日或每週工時設限,也未規定最低的休息次數或休假時間。外籍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多由外勞仲介公司所掌控,他們在海外雇用勞工,並在台灣作為外勞的「代表」。仲介公司普遍都會強迫外籍勞工向台灣的銀行在當地的海外分行貸款,利率極高,以支付「訓練費」或其他名義的費用,仲介公司再從他們每月的薪資扣除各種費用和貸款償還金額,因此有些外籍看護和家事勞工的實得工資遠低於目前的貧窮線。非政府組織指出,有些外籍家事勞工的每月實得工資約僅相當於政府所訂貧窮線的6.7%。家事勞工大多必須自行全額負擔健保費。
約60萬來自印尼、越南、菲律賓、和泰國等地的外籍勞工經常淪為剝削的對象。非政府組織指稱,外籍勞工因擔心遭雇主終止合約或遣返而無法償還在接受仲介時積欠的債務,即便遭雇主虐待通常也不願檢舉。
立法院在十月通過了《就業服務法》修正條文,廢除外勞每工作三年就必須強制出境才能再被雇用的規定。支持者表示此一修法能減輕外勞的仲介和其他費用負擔。新法於11月5日生效。
勞動部設立了外籍勞工直接聘雇聯合服務中心和直接聘雇的網路平台,讓雇主不用透過仲介就可以雇用外勞。雇主可透過服務中心僱用看護和家事勞工、製造業工人、漁工,和其他產業的外籍勞工,也可透過服務中心與外籍勞工續約。據勞動部統計,截至六月底止,服務中心自2008年開辦以來為142,010名外籍勞工提供了協助,為他們省下新台幣60億元的仲介費。非政府組織則主張,由於雇用程序複雜,網路平台又與許多外勞所在地的招募系統不相容,因此難以得到普及,鼓吹應廢除外勞轉移雇主的限制。
在台灣籍的遠洋漁船上有數件剝削外籍船員和勞動條件惡劣的通報。一名外籍漁工接受綠色和平組織訪問時表示,他有時一天工作超過18小時,伙食和生活條件皆十分惡劣。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和其他公民團體敦促台灣當局和船主加強保護外籍漁工。高雄地檢署在五月依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和妨礙自由罪名逮捕11人,包括四名船主。這11人涉嫌將81名來自越南、印尼、菲律賓、坦桑尼亞、莫三比克的漁工囚禁在兩個地方,他們讓十多名漁工睡在一間狹小房間的地板上,另外60人擠在不到20坪、通風極差的空間。高雄地方法院裁定11名嫌犯支付三萬至十萬元不等的保釋金候傳,截至11月調查仍在進行中。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衛生與安全標準。2013修法後適用範圍從原本15類行業的勞工,擴大為全行業勞工;改善對女性勞工和18歲以下勞工的保護;防止過度勞動;強化石化業的安全標準;以及提高罰款金額。
勞動部將勞動檢查員的人數從2015年的370名,在本年度七月底前增加到437人,同時補助地方勞工局雇用約聘檢查員,在本年度內雇用了325人。2016前半年完成的勞動檢查與前一年同期相比成長了18%。非政府團體和學者認為由於勞動檢查員不足,導致勞動檢查率太低,不足以有效嚇阻違法行為和不安全的工作環境,不過全國產業總工會認為情況已略有改善。當局對於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雇主可處新台幣六萬到30萬元不等之罰鍰,並規定必須公布違法的公司行號名稱。批評者指控違法情節依然存在,且勞動部並未有效執行保護外勞不受不肖仲介與雇主剝削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