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台灣部分

OT-1908
2019年3月15日

 

《2018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台灣部分

 

摘要

台灣是由多黨選舉產生的總統與立法院治理的民主政體。2016年,民進黨蔡英文贏得總統選舉,任期四年;一般認為此次選舉自由而公平。

文官當局對安全力量維持有效的控制。

沒有嚴重人權侵害的報告。

當局執法禁止人權侵犯並起訴犯行官員。沒有任何免罪的通報。

第一節 對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侵犯:

(1) 任意、非法、或出於政治動機奪取人命

沒有關於當局或其人員任意或非法奪取人命的報告。

(2) 失蹤

沒有因政府當局或代表政府當局者造成人員失蹤的報告。

(3) 虐待和其他殘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憲法規定不得對遭控訴者使用暴力、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沒有官員採用上述做法的報告。

監獄與拘留中心狀況

就監獄和拘留中心的狀況引起人權關注的部份,並無重要報告。

硬體狀況:監獄與拘留中心的硬體狀況或受刑人虐待部分並無重大問題。

行政管理:當受刑人指控有非人道狀況時,監獄當局就其指控展開調查,並將調查結果發布給司法當局,偶爾會向媒體公布。當局調查並監控監獄與拘留中心的情況。

在法院的命令下,少數拘留人在案子仍在調查階段時會被剝奪會客的權利,但仍保有會見律師的權利。

獨立監督:當局允許獨立的非政府觀察員調查監獄的情況。

改善:為解決人滿為患的問題,法務部准許受刑人日間在外工作。自1月到9月,監獄當局共准許454名受刑人在監獄外工作,每月領取的薪資不低於新台幣21,000元。監獄當局將受刑人收入中的62.5%用於為受刑人改善監獄環境、技職訓練,以及補償犯罪被害人。

(4) 任意逮捕或羈押

憲法與相關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被告得於法院質疑其拘留之合法性,政府當局一般遵守這項規定。

警方及安全機構的角色

內政部警政署對所有警察單位具行政管轄權,各縣市警察局長由中央機關派任。文官當局對警政署維持有效的控制,當局並設置有效的機制,對濫權與貪污進行調查與懲戒。本年度沒有關於警方的免罪通報。

針對台灣威權統治時期發生的不公義,執政黨於2017年12月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此一新法認定的威權統治時期為1945年8月至1992年11月。行政院於5月依此法設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逮捕程序與拘留期間的待遇

法律規定必須先申請逮捕狀或傳票,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犯可能逃逸,或有《刑事訴訟法》所定義的緊急情況。由法院裁定被起訴者可否交保。檢察官依法必須在逮捕嫌犯後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繼續羈押。當局一般遵守這些程序,法庭審理通常在起訴後三個月內開始進行。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審前羈押未起訴的嫌犯,最長兩個月,並得再延長兩個月。若案件可能判刑五年以上,或合理懷疑嫌犯有逃亡、與其他嫌犯或證人串供,或者篡改、湮滅相關重要證據之虞,法院也可裁定審前羈押。

1月1日起立法生效,允許被告與其律師在審前羈押期間取得案件檔案與證據。此前,被告與辯護律師只能在審判期間檢視案件檔案,而且無法取得與審前羈押之法律依據有關的詳細資訊。修法後,被告在羈押期間必須由一名律師協助 ; 無力聘請律師者,則指派一位公設辯護人。修正條文明確規定不得再於深夜訊問嫌犯。

台灣的司法機關(司法院)與警政署進行了一項計劃,在警方初步偵訊期間,為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或被控罪名可判刑三年以上符合貧困資格之嫌犯提供法律辯護人。被拘留人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該基金會是由公共資金支援的獨立法定組織,透過其22個分會向無力聘請律師的人提供專業的法律協助。法扶基金會代表定期與警方諮商並參與警方會議,提醒警方有義務將法律扶助服務的存在告知嫌犯 ; 上述修法的重點即為法律協助的取得。檢察官可聲請羈押嫌犯並禁止會客(律師除外)或是限制住居,由法院裁定。曾遭警方非法逮捕拘禁者依法有權求償。

(5) 不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憲法訂有獨立的司法體系,政府一般尊重司法之獨立與公正,但仍有政治評論家與學者公開質疑部分受理高矚目度政治敏感案件的法官與檢察官並不公正。司法改革人士要求提高公眾問責度、改革人事制度,並進行其他的程序修訂。

蔡總統於2017年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針對多數民眾最關心的議題討論改革建議,包括:保護犯罪被害人以及弱勢與邊緣族群的權利 ; 推動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體系 ; 改善司法可問責性與效率 ; 強化司法透明度與公眾參與。根據上述會議之結論與建議,司法院與法務部已提出多項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除了上訴,司法體系也提供其他平復司法不法的選擇。1987年蘇炳坤被控涉嫌搶劫與故意殺人未遂,判期15年定讞,入獄服刑後於2000年獲總統特赦。八月此案再審,備受矚目,歷經官司纏訟32年後終於獲得清白。

審判程序

憲法訂有公平公開受審的權利,獨立的司法體系一般而言執行這項權利。

在沒有拘捕令的狀況下被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禁時,被逮捕/拘禁之本人或他人,依法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之人解交法院。法律亦要求進行逮捕、拘禁之機關必須告知被逮捕/拘禁之人他們有權聲請提審。違法之機關人員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所有被告在被證明有罪前均被推定為無罪,並有權請律師出庭辯護。審理公開進行,但是涉及未成年人或可能因案情敏感而招來群眾的案件,旁聽可能需經法院許可。案件由法官裁決;所有的法官都由司法院任命並對之負責。由單一名法官而非辯護律師或檢察官對雙方與證人進行訊問。被告有權立即知悉起訴的罪名、自行僱用律師或由法院指派辯護人、準備辯護意見,與對己方不利之證人對質,並且提出證人與證據。如有需要,自被起訴的那一刻開始到之後的每一次上訴期間,被告都有權得到免費的口譯服務。

為提高司法程序的透明度,立法院於五月通過修正《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官應公開起訴書的詳細內容,但僅限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為之。在本次修法之前,檢察官只能將起訴書提供給被告與法院官員參閱,若為高度保密案件也只能大致說明起訴的罪名。

依法不得強迫嫌犯作證,被告的自白亦不得作為定罪的唯一證據。被定罪者均有權向上兩級法院提出上訴。依法所有的嫌犯/被定罪者皆有上述權利。

政治犯及政治羈押

沒有任何政治犯或政治羈押的報告。

民事司法程序與救濟措施

民事案件由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處理。除司法救濟外,對於不法行為的指控,包括違反人權,亦可請求行政救濟。

高院分別於2018年8月與2017年11月判賠前死囚鄭性澤與徐自強各新台幣1,700萬與2,800萬元補償金。鄭性澤冤獄14年,2017年10月獲釋。徐自強在獄中做了二十多年的死囚,直到2016年更九審獲判無罪。

(6) 任意或非法干涉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憲法禁止這類行動,沒有任何當局違反此類禁令的通報。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1) 表達自由,包括新聞自由

憲法保障表達自由,其中包括新聞自由,台灣政府一般而言尊重這項權利。獨立的媒體、有效的司法體制,加上運作良好的民主政體,共同維護表達自由。

新聞與媒體自由:媒體獨立且活躍,自由表達各種意見。不過,媒體所有權趨於集中對於新聞自由的影響引發關注,尤以中資介入的各家媒體為最。

沒有中央政府限制媒體自由的報告,但有三名任職於不同媒體的新聞記者指控台北市妨礙工作或對其職務之履行施加處罰。一名新聞工作者於一月指控北市府拒絕提供他請求的資訊,以報復一篇針對市府與某承包商之間糾紛的報導。六月,一名中天新聞記者聲稱,台北市長柯文哲在2017年於中國發表演說前送交的國安會議講稿,並沒有柯後來在中國所使用的部分爭議性詞句。這篇報導預定於6月1日播出,該名記者指控柯將其中的一部分壓下。後來她離開中天新聞,有市議員將其離職歸咎於市府施壓。同樣在六月,北市府官員向一名雜誌記者施壓,要求對方不要報導關於北市外洩3,000多名愛滋感染者個資的調查。八月,國際新聞記者聯盟與台灣新聞記者協會譴責柯市長治下的北市府干預新聞且有模式可循。

審查制度或內容限制: 本地學者、記者,以及媒體界人士指稱,媒體自我審查的現象依然存在,原因是部分媒體出於政治考量以及受到本地親中企業的影響,在呈現新聞時選擇偏袒中國。部份台灣媒體業者與機構的報導被中共當局視為未與其政策充分一致,對此,中共當局以不得採訪作為懲罰向其施壓。報復手法包括拒絕入境中國、在香港轉機時嚴格訊問與審查,以及針對這些新聞記者的手機與電腦進行網路攻擊。新聞記者還表示,要報導被中共當局視為政治不當的內容很困難,因為中共當局向有中國業務的台灣企業施壓, 令他們不得在報導這些內容的台灣出版品上刊登廣告。

記者表示,面對管理階層的施壓,他們上交之新聞報導必須讚揚或支持付費廣告的內容。評論家表示,新聞中的置入性行銷有損於新聞報導的公正性、限制了記者的自由,並且削弱了大眾對於媒體的信任。

網路自由

當局對連線網際網路沒有限制或干擾,也未對網路上的內容進行審查。沒有可信的報告指出當局在沒有司法授權的情況下監控私人網路通訊。網路取得管道普遍、使用廣泛。

學術自由與文化活動

對學術自由或文化活動沒有任何限制。

評論家指控教育部將國立台灣大學(台大)校長遴選過程政治化,不尊重學術獨立。然而教育部堅稱該部作為完全合於法律權限。

一月,台大遴選委員會推選曾於國民黨主政期間擔任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的管中閔為該校校長。之後有消息指出,管中閔未揭露兼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職務,而台灣大哥大隸屬於富邦金控,其大股東之一蔡明興即台大遴選委員會委員。八月,司法院裁定管蔡二人未於遴選前揭露利益衝突,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管還遭到其他指控,包括抄襲以及違反法令中有關退職政務人員管制三年登陸的相關規定。九月,教育部指示台大從包括管在內的原五名候選人中再次遴選校長,惟蔡明興不得參與新一輪的投票。

(2) 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憲法保障和平集會與結社的自由,政府一般尊重這些權利。

三月,對於22名在2014年太陽花學運中帶頭佔領立法院的抗爭者,高院二審維持無罪的判決。地方法院法官表示,抗爭者的行動符合公民不服從的概念要件。

(3) 宗教自由

 

請參閱國務院的《年度宗教自由報告》: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4) 遷徙自由

 

憲法訂有在台灣境內遷徙、出國旅行、移居海外、和自海外回國等自由,政府一般尊重這些權利。

 

保護難民

 

取得庇護的管道:法律未就准予庇護或難民身分有所規定,當局也尚未建立為難民提供保護的機制。所有非法居留的中國公民依法必須遣返,不過過去曾有來台尋求庇護的中國公民在台居留多年後,取得永久居留身分。

 

五月,台灣給予尋求庇護的中國公民黃燕入境三個月,其後於八月底又將其居留額外延長三個月。黃是維權人士,已從位於泰國的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獲得難民資格。雖無難民法規或程序,但當局考量黃遣返中國後立即遭到起訴的高度可能性,決定批准其居留。黃正尋求於另一國永久重新安置。

 

台灣政府向第三國難民與尋求庇護者提供醫療與人道協助。六月,外交部證實台灣與澳洲已於2017年9月簽訂合作備忘錄,接受澳洲轉送諾魯難民與尋求庇護者來台進行緊急醫療。外交部表示緊急醫療已於一月開始。截至六月,在台灣各醫院接受治療的諾魯難民共計十人。

 

第三節 參與政治程序的自由

 

憲法讓公民可以透過定期、自由、且公平的普選選舉,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選出公職人員。

 

選舉與政治參與

 

最近舉行之選舉: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於2016年1月舉行。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當選總統,民進黨在台灣史上首次取得立法院多數席次。在11月舉行的地方選舉中,反對黨贏得了22個縣市長席次中的15席。觀察家認為這兩次選舉都是自由且公平的,不過兩個主要政黨皆傳出有候選人或支持者賄選的情況。

 

政黨與政治參與:立法院於2017年11月三讀通過《政黨法》,旨在促進政黨公平競爭並改善政黨組織運作的規範。該法禁止政黨從事營利事業,亦不得為獲利而購置不動產,違者處新台幣五百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

 

2017年12月修正《公民投票法》,降低了公投提案與通過的門檻。全國性或地方公投提案約需1,800份連署,或最近一次總統選舉合格選民總數的萬分之一以上。連署達28萬份,或選舉人總數1.5%以上即可成案。投票權人總數中有25%(約495萬人)支持提案,且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視為通過公投。修正後的公投法規定不得對敏感的主權與憲法相關議題,例如兩岸議題、領土變更,以及憲法修正等進行公投,並將公投投票權人年齡由20歲降至18歲。除了由公眾提案公投,依法內閣也有提案公投的權力。在11月舉行的地方選舉中,對公投的參與超過預期,十個提案有七案通過。

 

女性和少數族群的政治參與:沒有法律限制女性或少數族群成員參政,他們也確實參與其中。

 

2016年勝選後,蔡英文總統成為台灣第一位女總統。新選出的立法委員席次中,女性立委佔了38%,創下新高。2016年,一名出生於柬埔寨的女性成為台灣第一位新住民立委。立法院還有六個席次保留給台灣原住民選出的代表。在11月的地方選舉中,選民將22個縣市長席次中的七席投給女性,縣市議員中當選的女性比例也持續成長:在912個席次中,女性贏得307席  —  從2014年的30.7%,增加為2018年的33.8%。

 

第四節 官員貪腐與政府缺乏透明度

 

法律對政府官員貪污訂有刑責,當局一般而言有效執法。本年度有對官員貪污的指控。截至六月,共有20名高階官員、53名中階官員、73名低階官員,以及11名民意代表因貪污遭到起訴。

 

貪污:法務部和其轄下的廉政署主管打擊官員貪污。法務部資源充足,並在合法範圍內與公民社會合作。部份法學學者和政治人物批評法務部不夠獨立,會出於政治動機調查政治人物。監察院負責彈劾違法失職之官員。

 

三月,司法院職務法庭有一宗懲處司法官不當行徑的案件受到廣大矚目,顯示需要進行改革來提高公眾對於法官的信心。一名法官性騷擾女助理,遭監察院彈劾,該名法官提起再審翻案,法院竟准許該法官繳交罰鍰後保留職位。二審的結果備受爭議,並引發公眾與立委譴責,指控司法當局掩蓋同僚法官的不當行徑。他們要求立法院修正《法官法》來引進外部評鑑成員,以改善職務法庭的透明度。監察院也已經決定對此二審裁決提出上訴。

 

七月,最高法院維持對前雲林縣縣長張榮味的貪污判決,結束纏訟14年的案件。法院判處張八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四年。法院認為張收受縣政府焚化爐工程賄賂新台幣3,000萬元,裁定有罪。

 

財產申報:法律規定特定政務官與民選官員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並由監察院公布其財產申報。意圖隱瞞財產而申報不實者,可處新台幣二十萬元至四百萬元不等之罰金。法律也規定公職人員有責任說明不正常增加之財產來源,違者可施以懲處,並且面臨刑事與行政雙處分。

 

五月,立法院也通過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將各級民代助理納入該法所稱之公職人員的範圍。

 

修正後的《洗錢防制法》於2017年生效,規定18類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必須受到嚴格的洗錢活動監控。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包括:總統、副總統、中央與地方政府首長、立法委員、國營事業董總、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的家庭成員以及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關係密切者。

 

第五節 政府對國際暨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多個不同的本地與國際人權團體調查並公開人權案件的調查結果,一般而言其運作沒有受到限制。當局一般持合作態度,也對這些團體的觀點加以回應。

 

第六節 歧視、社會侵害、及人口販運

 

女性

 

強暴和家庭暴力:家暴和強暴,包括配偶強暴,依法為犯罪行為。法律規定對強暴倖存者提供保護。除非被害人同意,否則強暴案的審理不對外公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明定,於司法偵審階段,兒童及心智障礙之強暴被害人應有專業人士協助進行詢(訊)問,並授權在詢(訊)問與庭訊時使用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措施來保護被害人。依據該法,即使被害人選擇不提告,仍可以強暴的罪名起訴,檢察官得主動對家暴控訴展開調查,不必等待被害人提出正式告訴。

 

法律規定對強暴罪的懲處不得少於五年有期徒刑,被定罪者通常被判刑五至十年不等。家暴案被定罪者刑期多在6個月以下。

 

八月,最高法院維持對李宗瑞39年又2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李為金融大老之子,被控在2009至2011年間對多名女子下藥、性侵並拍攝與其性交的影片。

 

許多被害人唯恐社會污名而選擇不報案。多個不同的非政府組織與學術研究估計,性侵案件總數較警方接獲之報案數高出七到十倍。部份受虐婦女在不要讓家人蒙羞的社會壓力下選擇不向警方報案。

 

法律要求各縣市針對家庭與性暴力、兒童虐待,以及老人虐待成立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性騷擾:法律禁止性騷擾(參見第七節第4項)。在多數案件中,犯行者必須參加性別平等講習、接受心理輔導,並且(經被害人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發生於公共場所、學校、立法機構,以及政府的性騷擾案件據稱有上升的趨勢。

 

以強迫方式進行人口控制:沒有強迫墮胎、非自願節育的通報。

 

歧視:法律規定男女享有同樣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女性在職場遭受一定程度的歧視(參見第七節第4項)。

 

兒童

 

出生登記:公民身分來自於父母任一方。法律規定新生兒必須在出生60天內報戶口 ; 違者無法享有全民健保和教育津貼。出生之登記不因差別待遇而遭拒。

 

兒童虐待:若發現兒童有受虐或照管不良之情節,依法必須通報警方或社福當局。官方設立了24小時專線受理虐童檢舉並提供諮商。法院有權為父母被認定不稱職的兒童指定監護人。各地幼兒園的兒童虐待案件持續增加,有鑒於此,立法院於五月修正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加重懲處,虐待或性騷擾兒童的幼兒園負責人與教師可處新台幣六萬至五十萬元罰鍰,並公布犯行者的姓名與機構名稱。未核實教師與僱員進用資格的負責人可處新台幣25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權利人士呼籲醫療專業人員留心愈來愈多送醫的嬰幼兒身上有不尋常傷痕,並請他們在治療的同時若懷疑可能是兒虐案件要主動通報執法單位。兒童權利人士也呼籲大眾注意矯正機構的霸凌、暴力,以及性侵案件數正在增加,同時指出這些機構經常人力不足,人員也沒有得到充分訓練,無法為少年受刑人提供諮商或管理他們。

 

中央與地方當局與私人組織合作,辨識高風險兒童與家庭並予以協助,同時增進公眾對虐童與家暴的認識。

 

早婚與強迫結婚:男子的法定結婚年齡為年滿18歲,女子為16歲。

 

兒童性剝削:法律禁止對兒童進行商業性剝削與兒童色情。立法單位於2017年11月修正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性剝削兒童者加重懲罰。該修正條文規定,拍攝、製造未成年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影像、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法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上述犯行之懲處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自主同意發生性關係的年齡底限為16歲。與14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面臨三至十年不等的徒刑;與14歲至16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面臨三至七年不等之徒刑;媒介16歲以上18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者,面臨最高一年徒刑或服勞役,或最高新台幣三百萬元之罰鍰。

 

在多數的情況下當局在國內能夠有效執法,然而該法將持有兒童色情物品視為輕罪而非重罪,有時對執法造成妨礙。當局亦未曾調查或起訴公民於國外旅行時犯下的任何兒童性剝削案件,雖然該法已有明令。

 

二月,警方逮捕與國際兒童色情散布網絡有關聯的兩名男子,並起出儲存了2,500部包括嬰兒在內之未成年人色情影帶的行動硬碟。這兩名嫌犯都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移送法辦。

 

非政府組織對於網路兒童性剝削表示憂心,指出手機、網路攝影機、即時串流、app(智慧型手機的第三方應用程式),以及其他新科技已逐漸成為性犯罪者欺騙並強迫兒少從事性活動的利器。

 

本年度有未成年人遭性剝削的報告。

 

國際兒童誘拐:由於台灣政治地位特殊,無法參加《1980年海牙國際兒童誘拐民事方面的公約》。國務院對於公約遵守的情況每年都會提出報告,請見: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International-Parental-Child-Abduction/for-providers/legal-reports-and-data.html

 

反猶太主義

 

台灣的猶太社群非常小,估計約有1,000人定期聚會,主要多為外籍住民。沒有任何反猶太行為的報告。

 

人口販運

 

請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身心障礙人士

 

法律禁止歧視有身體、感官、智能,以及精神障礙之人士。法律規定當局必須對身心障礙者提供各項服務與計畫。身心障礙人士有權投票以及參與公民事務。台灣已經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條文納入其法律中。

 

當局立法並推動許多計畫,協助身心障礙人士無障礙地進出建築物、取得資訊,並且進行通訊。 非政府組織指稱,缺乏無障礙空間與方便身心障礙人士使用的運輸系統,持續對身心障礙人士參與公民事務構成阻礙,台北以外的地區尤其如此。但也有一位知名的非政府組織人士讚揚本年度在交通方面的長足進步,例如全台各地,尤其在桃園市,低底盤公車數量增加,並舉桃園為例,鼓勵地方政府積極提案向中央政府爭取經費改善交通網絡與其他設施。

 

身心障礙孩童多數選擇於一般學校就讀,另有中小學與職業學校可供有身心障礙的學生選擇。非政府組織認為,提供給身心障礙學生的服務仍然普遍不足。

 

身心障礙者在教育與精神療養機構遭受性侵時有所聞。五月,一位於花蓮縣某精神療養機構服務的護理師舉發該中心主管騷擾或性侵至少四名女院生,該機構卻企圖隱瞞實情。護理師向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與警方通報。張姓犯行人遭到停職並接受加重強制性交與濫用職權的調查。

 

少數民族/種族/族裔

 

截至七月,來自印尼、菲律賓、泰國、越南,以及中國的外籍配偶約佔全台人口1%。據報導,外籍與中國籍配偶在家庭外是遭受社會歧視的對象,有時也在家庭內遭到社會歧視。

 

《國籍法》放寬對非中國籍的外籍配偶在歸化上的限制,居住滿三年即可申請在台居留權,中國籍配偶則必須滿六年,但是中國籍配偶抵台即可工作,非中國籍配偶則否。中國籍配偶的身份地位與權利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

 

原住民

 

台灣官方認定的原住民部族有16個,佔總人口約2.3%。法律保障原住民平等的公民權和政治權,規定當局應提供資源協助原住民建立自治體制,擬定保障原住民基本權利的政策,並促進其語言和文化的保存和發展。

 

2016年蔡總統向台灣的原住民族對過去的不公待遇正式道歉,之後總統府成立了「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並由總統親自擔任召集人。行政院召開「原住民基本法推動會」並且發布該院首次年度執行情形報告書,以檢討歷史上的不公待遇。

 

2017年的《原住民語言發展法》將台灣十六個原住民族的語言訂為國家語言,並賦予各原住民族在官方場合使用族語的權利。此法是繼2005年的《原住民基本法》與2007年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之後訂定的。有關當局以領航計劃的形式設立了多所專為原住民兒童設計的學校,希望他們能在當地的文化與族語環境中成長。

 

三月,由司法院資助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在花蓮成立了台灣第一個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為原住民提供法律協助。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於2017年公告了在公有土地上劃設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的辦法。原住民權益人士主張,大量的原住民土地在數十年前遭到奪取與私有化,排除了這部分就等於剝奪了原住民社群參與這些傳統領域土地發展的權利。

 

現行的法律規定,當局與私部門在原住民區域進行土地開發、資源使用、生態保育以及學術研究,應徵詢原住民的意見並取得其同意或參與,獲得的利益也應與之共享。然而,目前並無就私人土地取得上述同意的法規。

 

原住民透過政治途徑參與影響其土地之決策。在立法院113個席次中,依法保留六個席次給由原住民選民選出的原住民族代表。除了這六名立委,目前立法院還有兩名不分區的原住民立委。

 

原住民權益人士抗議2017年亞洲水泥公司在花蓮縣太魯閣族部落附近的礦權展延20年,並批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未保護原住民土地權。礦務局未取得太魯閣族人同意便逕行展延。原許可於2017年11月到期。

 

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歧視、和其他侵害

 

法律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傾向而歧視求職者,亦禁止學校因性別表現、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歧視學生。

 

六月,監察院糾正衛生福利部與內政部忽視雙性人且未保障其健康權。監察院指出,醫療指引不足與登記出生性別的壓力都可能造成父母囿於壓力而讓雙性嬰兒接受「正常化」手術。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雙性人士(統稱為LGBTI)在取得敏感的健康照護時面臨著歧視,監察院認為不提供可取得的照護就了違反平等原則。

 

LGBTI權益團體表示,社會對於LGBTI族群的歧視,比訴訟案件數目所顯示的更為普遍,只是受害者不願提告而已。對於LGBTI人士施加暴力的通報很少,警方的因應措施也是適切的。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者所承受的社會污名

 

法律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提出沒有HIV帶原或其他傳染病的健康證明。有對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者歧視的通報,其中包括就業歧視(參見第七節第4項)。

 

第七節 勞工權利

 

(1) 結社權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法律保障勞工組織或加入獨立的工會、進行合法罷工,以及團體談判的權利。教師可以成立工會和工會總聯合會。依法外籍勞工可組織和加入工會並擔任工會幹部。法律禁止因參與工會相關活動而受歧視、被解僱,或給予其他不公平待遇,並且規定因工會活動遭到開除的員工得以復職。派遣工(暫時性勞工)在任職的機構內沒有組織工會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依法得成立三類工會:企業工會、產業工會,以及職業工會。企業工會負責就勞工切身權益與企業主就「團體協約」進行談判。成立企業工會需要至少30名成員 ; 一個事業單位只能有一個工會。在少於30人的公司任職,員工僅能加入產業或職業工會來維護其權益。產業工會協助連結同一產業的勞工。職業工會則依地方縣市劃分,規模受限。

 

罷工的權利仍受高度管制。教師、公職人員、和國防工業員工沒有罷工權。任職於公用事業、醫療服務業、和電信服務供應商的員工只有在罷工期間維持基本服務的狀況下,方可行使罷工權。當局可以在災害期間禁止、限制,或解散罷工。法律將所有勞工的勞資糾紛分為「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兩大類別。勞工僅可就調整事項進行罷工,例如工資和工時。法律禁止關乎違反集體協約與雇用契約之權利事項罷工。

 

當局認定爭議茲事體大或牽涉到不公情節時,依法必須進行調解。多數勞資糾紛與薪資和資遣費有關,通常由地方勞動當局以調解或仲裁的方式處理爭議。仲裁一般需要45到79天才能底定,對於需要緊急處置的案件而言未免曠日費時。法律禁止勞資雙方在調解或仲裁期間進行罷工或其他抗議行動。勞工團體表示這項禁令阻礙勞工行使罷工權。

 

勞動部協同各縣市勞工局監管勞動法令的落實與執行。當局有效執行保障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的法令。勞動部仲裁委員會審理企業以不公或不當手段壓迫工會領袖與工會活動的案件,並對違法者處以罰鍰。但是,這類罰鍰通常不足以嚇阻違法行為。舉例而言,面對大眾銀行現有的企業工會,元大寶來銀行在2017年12月合併大眾銀行前,成立了自己的企業工會,企圖在人數上壓倒大眾銀行的工會。七月,勞動部裁定此舉為「不當勞動行為」已經違反法令,罰鍰卻只在新台幣三萬至十五萬元之譜,金額微不足道,威懾不足,未來恐有其他企業有樣學樣。

台灣的工會密度(註冊於工會的勞工相對於所有勞工的比例)為7.6%,遠低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 17%平均值。成立工會的員工人數下限(註:30人)讓台灣78.2%中小企業勞工失去組織企業工會的資格。大型企業則常以各種方式阻撓員工成立企業工會,例如讓工會幹部難以升遷或調任至其他工作單位。這些做法在科技產業甚為常見。整個新竹科學園區只有一家企業工會就是明顯例子。除銀行業外,產業工會並不發達。

 

主管機關鼓勵透過團體協約,增進勞動條件,甚至優於法律規定。例如,台灣高鐵工會透過集體談判進行協調,成功爭取到應得的超時給付。

 

職業工會透過集體談判的方式擴大影響力。例如,繼2016年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成功罷工後,桃園機師工會於八月以罷工為由,爭取到與中華航空以及長榮航空為期一年的談判,有機會為機師爭取更好的待遇。

 

(2)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各種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強迫勞動依法可處徒刑,政府有效執法,然而在大多數因強迫勞動而定罪的案件,法院都輕判或處以罰鍰,無法有效嚇阻犯行。當局持續進行公眾宣導活動,包括發送勞工教育手冊、設立外籍勞工熱線,以及推行屬於教育部人權課程的防制勞工販運教育。據移民署統計,今年前六個月有25個強迫勞動案件,其中只有一人被定罪。2017年,當局在行政院的平台下建立了一個防制人口販運的小組來保護勞工(參見第七節第4項)。

勞動法規未涵蓋家事服務業,使其從業人員易於受到勞動剝削。家事服務業、漁業、農業、製造業、和營造業都曾發生強迫勞動。外籍勞工最容易成為強迫勞動的受害者,尤其是台灣籍漁船上的外籍漁工。部份勞力仲介向外籍勞工收取高額的仲介費,使其難以支付,並利用他們在母國欠下的債務強迫外勞工作 (參見第七節第5項)。當局在2017年經調查結案的非法仲介共計121宗,僅開罰新台幣六萬到三十萬元,金額微不足道而且無相關刑責。當局勒令其中11家仲介停業,法律卻不禁止以相關人士以其他人頭註冊新公司的方式重新開業。

同時請參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3) 禁止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規定15歲為最低就業年齡,除非通過有關當局對工作性質、工作環境,以及其他因素之評估並得到核准。18歲以下的兒童不可從事重度或危險勞動。童工以每日工作8小時為限,不得加班和輪值夜班。

縣市政府勞工局以確保民眾完成義務教育的方式有效落實法定最低就業年齡。違反最低就業年齡規定的雇主可處以徒刑、併/易科罰金,刑罰足以產生嚇阻作用。

本年度有數件兒童商業性剝削的通報(參見第六節:兒童)。

(4)就業或職業歧視

法律禁止就業或職業歧視。法律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提出沒有HIV帶原或其他傳染病的健康證明。法律禁止因懷孕或結婚解雇員工。

勞工若在職場受到歧視,可向兩個由專家、學者,以及縣市勞動事務官員所組成的獨立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縣市勞工局有權介入並調查就業歧視申訴。委員會做出的裁決交付有關當局執行,雇主可向勞動部或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最新數據顯示,於2016年通報的性別歧視案件共有214起,多為強迫懷孕員工離職。性騷擾案件有146起,不公平待遇或工作平等案件則為135起。學者表示這些數字根本無法反映問題的嚴重程度,因為員工害怕雇主報復以及留下申訴紀錄很難找到新工作。

由一個女性非官方組織與Cheers雜誌進行的研究發現,女性員工較少得到升遷,較少擔任管理職,工作薪資也較男性低。根據財政部的一項調查,2017年女性的月薪中位數為新台幣30,685元,只佔男性工作者收入的77%。

未向政府申請身心障礙證明的「輕度」身心障礙者,仍受到免於就業歧視的保護。勞動部對歧視這類身心障礙工作者或求職者的雇主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法律規定公務部門和民間企業必須進用身心障礙人士,比例分別為其員工總數的3%和1%。就三月而言,公務部門有4.4%的員工為身心障礙人士,民間企業仍然落後於法定目標。身心障礙人士的失業率比非身心障礙者的失業率高出三倍。

(5)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最低工資為每月新台幣23,109元,或每小時新台幣150元,自2019年1月起生效,約有182萬名家事勞工與43萬8千名外籍勞工受惠。最低工資不適用於法律未涵蓋的行業別,例如:監督管理人員、醫生、醫療照護人員、園藝人員、保鑣、自行開業的律師、公務員、地方政府約聘人員,以及家事勞工。

衛生福利部將低收入戶的基準訂為低於某一地區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60%。依此定義,台北市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低於新台幣16,157元者為低收入戶,新北市為新台幣14,385元,台中為新台幣13,813元,高雄為新台幣12,941元,所有其他地區則為新台幣12,388元。

一項關於工作條件的新修法自3月1日起生效。這項修正規定法定工時為每日8小時與每週40小時,與2017年通過的其他修正一致,同時將將超時工作上限從每個月46小時上調為每個月54小時。此外,這項修法也將部分產業輪班勞工的法定休息間距從11個小時縮短為8個小時,引發了對於勞工健康與安全等議題的關切。這項修正同時放寬了連續工作日數的上限,從最多一週內6天調整為兩週內12天。工會成員與學者普遍批評這次修法,說它讓台灣的整體勞動條件開了倒車。中小企業主則普遍給予好評,說它讓法令多了非常需要的彈性。經勞動部批准之「法定特殊類別」雇員不受一般法定工時限制。這些類別包括:保全人員、空服員、保險業務員、房地產業務人員、幼兒園教師、救護車駕駛,以及醫院員工。

因為得不到法令週休一日的保障,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往往無法參加禮拜,宗教界領袖對此持續表示憂心。對於23萬1千名主要來自印尼與菲律賓的外籍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而言,這是一個相當大的問題,因為他們當中有不少人信奉回教或基督教,想要或認為自己必須在一個星期的某一天參加禮拜。

法律為台灣各主要產業制定了適當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然而,當員工因工作條件不安全而涉及致命意外時,雇主沒有刑事責任。

勞動檢查由縣市政府與主管機關進行,受到勞工檢查相關法令規範。然而由於執法不力,勞動檢查往往無法有效嚇阻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與不安全的工作條件。當局可以對違法的雇用處以罰鍰並撤銷其僱用優惠,法律亦規定必須向大眾公告違法公司行號的名稱。2017年只有40,282次勞檢,相較於2016年的67,194次,降低了四成。特別是勞動部轄下的職業安全衛生署(OSHA),該署雖然擁有最多受過訓練的勞檢人員,檢查次數卻降低了89%,2017年只進行了1,578次檢查。這樣的情況造成勞檢比例降低,不到所有公司企業的一成。

在2017年違反勞動法令的8,324宗案件中,當局移送地檢署的案件只有7宗,其他都以名義上的罰鍰結案。監察院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部分勞檢人員每月超時工作50到70個小時,卻只領到20小時的超時工資。勞檢人員不足以及檢查無效率,被視為上述違法情事的主因。

勞動部設立了「直接聘雇聯合服務中心」以及網路平台,讓雇主不用透過仲介就可以僱用外勞。不過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認為,繁瑣耗時的程序造成服務中心無法大規模拓展業務,仲介業者持續剝削外籍勞工並從中牟利。法律規定對外勞仲介公司進行檢查和監督。在勞工受到剝削或虐待的狀況下,勞動部亦可同意轉移雇主。主管機關也採取了多項措施來減少這樣的剝削。廢除外籍勞工每三年必須出境才能再僱用的規定,即為一例。

政府為所有的外籍勞工設置了一支能講五種語言(中文、英語、印尼語、泰語、越南語)的24小時1955免費熱線服務,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與關於緊急安置與保護的建議,作為通報雇主虐待、申訴工資遲發,以及所有其他一般詢問之用。系統會登錄所有通報案件,必要時依法進行追蹤與介入。2017年,這支熱線幫助了6,028名外籍勞工,取回的薪資總計1億6,100萬。各外籍勞工協會表示,雖然當局設立了熱線也出示了有效回應的紀錄,外籍勞工仍然因為害怕雇主終止契約後被遣送回國,無法償還求職過程中積欠的債務,而不願檢舉雇主虐待。

大約六十萬名來自印尼、菲律賓、泰國、越南等地的外籍勞工經常淪為被剝削的對象。外籍勞工普遍受到剝削,高額的仲介費、保證金,以及金額較高的機票與住宿費,在求職過程中積欠大筆債務。各縣市設有服務中心,為剛入境的外籍勞工提供資訊、專線接聽申訴並給予協助,也為保護受虐勞工的庇護所提供資金並負責其營運。仲介公司往往要求勞工以高利率向台灣的銀行在當地的海外分行貸款,來支付所謂的「訓練費」或其他名義費用,致使他們因為背負債務而處於弱勢。非政府組織指出,部份外籍家事勞工的每月實得工資非常低,只有法定貧窮線的6.7%。

外籍漁工仍然普遍遭遇不當對待與惡劣的工作條件。境外聘雇的外籍漁工無權享有與境內聘雇的漁工相同的勞動權利、工資、保險,以及退休金。例如,監察院於知悉有37名外籍漁工住在647平方英尺的岸置所並被收取每日新台幣300元的住宿費之後,發函糾正漁業署與高雄市海洋局管理不當與行政怠惰。

媒體大幅報導台灣漁船福甡11號上的印尼漁工遭到該船經營者非人道對待。法律僅規定外籍漁工每月最低工資為450美元,遠低於台灣的最低工資。非政府組織還指出,在扣除了不明的行政費用與押金之後,台灣籍遠洋漁船的外籍漁工每月領到的工資普遍低於450美元。多個非政府組織,包括綠色和平與台灣國際勞工協會,主張廢除雇用外籍漁工的雙軌制度。作為回應,漁業署派遣了六名官員至美國、薩摩亞、毛里求斯、斐濟、帛琉、南非(開普敦),以及馬紹爾群島,在台灣籍遠洋漁船入港時監督其勞動條件。這六名駐外官員使用多語言問卷與外籍漁工進行訪談,並檢查他們在船上的勞動條件。

貨運與客運業超時工作的駕駛員事故比例高於平均,對於這類事故雇主不但不負刑事責任或支付任何賠償,而且經常試圖將法律責任從公司轉移至員工。例如,桃園客運公司要求所有駕駛員事先簽署一份切結書,聲明無論在駕駛時發生任何交通意外皆自行承擔全部責任,這份文件是否合法已經引發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