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台灣部分

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發佈 2009年2月25日

臺灣2千3百萬人口﹐由多黨選舉產生的總統和立法院治理。一月份的立法委員選舉和3月22日的總統選舉自由而公平。國民黨的馬英九當選總統,代表這個國家第二次和平、民主的政權轉移。文官當局總體上對安全力量保持有效的控制。

台灣整體而言尊重人民的人權﹔但據報告依然有以下的問題存在﹕官員貪腐﹑對婦女施暴和歧視﹑販運人口﹑及虐待外籍勞工。

對人權的尊重

第一節 對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侵犯:

(1)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存權

沒有關於當局任意或非法殺害人命的報告。

(2) 失蹤

沒有因政治原因導致人員失蹤的報告。

(3) 酷刑和其他殘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憲法規定不得對遭控訴者使用暴力、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也沒有當局使用這些手段的報告。

監獄與拘留中心狀況

監獄狀況總的來說符合國際標準,當局允許獨立人權觀察員訪視監獄。至7月為止,監獄容納的犯人達到原設計容量的110%。

(4) 任意逮捕或羈押

憲法禁止任意逮捕和羈押,當局總的來說遵守這些限制。

警方及安全機構角色

內政部警政署對所有警察單位具行政管轄權,不過各縣市警察局長由縣市長指派。縣市長負責維持其管轄地區的秩序和評定警察局長的績效。

警察貪污案雖然不多,但依舊是問題。警政署並未保留警察貪污案例的統計數字。在3月當局以收授非法賭博業者賄賂,逮捕和羈押了數個台北縣警察轄區的高階警官。10月當局起訴本案的42名嫌犯,包括前永和市警察局長和另外5名警官。檢察官對這名前警察局長求處有期徒刑15年。

檢察官與監察院負責調查對警察不法行為的指控。警政署也有督察長及一個內部事務單位,負責調查對警方行為不當的指控。涉嫌貪瀆的警察與高階警官被起訴,若定罪則遭到懲罰。

逮捕與羈押

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犯可能逃跑,或情況緊急,否則法律規定必須有逮捕狀或傳票,始可羈押或進行偵訊。被起訴者經法院裁定可以交保釋放。法律規定,檢察官逮捕嫌犯後必須在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繼續羈押的許可。一般來說,當局遵守這些程序,法庭審理通常在起訴後三個月內開始。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准許「審前」羈押未起訴的嫌犯,最長兩個月,並得再延長一次兩個月。在可能判刑5年以上,或合理懷疑嫌犯有可能逃亡或與其他嫌犯或證人串供,或者篡改淹滅具體證據,即可聲請審前羈押。反對黨民進黨的黨工和支持者指稱,對前總統陳水扁和其他民進黨現任、前任官員的調查、羈押和起訴,有政治力介入。

鼓吹人權者抱怨,嫌犯在偵訊期間不必一定有辯護律師在場,因此法律未提供足夠保護。2007年9月針對此種訴願,司法院與警政署展開為期一年(後延長至第二年)的試辦計劃,在警方初步偵訊期間,為符合資格的貧窮嫌犯,即心智殘障或被控罪名可處三年以上徒刑者,提供法律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招募的律師分駐於23縣市的警察局。警方及檢察官被要求,以書面通知符合資格的被告可以享有這種服務。12月29日法律扶助基金會宣布,除現有服務全台23縣市的20個分會外,有50個警察分局,佔全台158個分局的三分之一,已開始實施這個試辦計劃。人權律師表示,法院雖必須在起訴後指定辯護人,可是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未明定,律師在警方初步偵訊時,可以怎麼做來保護貧窮嫌犯的權利。試辦計劃目前有一些成果,不過有些團體認為,警方需要更多在職訓練,警方設施應該改進,好在他們初步偵訊嫌犯時,容得下律師在場,當局也應該撥給更多經費,提供參與這個計劃的律師金錢上的鼓勵。

(5) 不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憲法定有獨立的司法體系,當局一般尊重司法獨立。不過當局雖然努力消除貪腐和減少對司法體系的政治影響力,但仍有問題存在。這一年期間,許多政治領袖公開質疑,數個極受矚目且政治敏感的案件,相關法官和檢察官的中立性。

司法院是政治體制中並行的五院之一,並包含由15位成員組成的大法官會議,大法官會議負責解釋憲法、法律和命令。司法院的下屬機構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現役軍人受軍法體系管轄,這個體系提供與平民刑事法庭相同的保障。不過批評者指責,軍事檢察官與法官通常均為相同單位的軍官,受相同的指揮,兩者之間缺乏足夠區隔,以適當保護被告權益。

審判程序

憲法規定受公正公平審判的權利,獨立的司法體系一般而言執行這項權利。案件由法官而非陪審團裁決;所有法官都由司法院任命,並對司法院負責。通常涉案各方和證人是由一位法官而非辯護律師或檢察官加以訊問。審理公開進行,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或案情可能敏感以致引來群眾的案件,旁聽也許需要獲得法院許可。被告是否可取得檢方持有的證據,由主審法官依個案裁定。所有被告在證明有罪前,均被推定為無罪,並有權請律師辯護,刑事程序方面的權利無限制適用於每個人。

法律規定,不得強迫嫌犯作證,被告供詞也不得做為定罪的唯一證據。凡被定罪者均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被判三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還可再向更上一級法院上訴。最高法院自動審議無期徒刑和死刑判決。允許以共犯供詞做為將被告定罪的唯一證據是違憲的。

最高法院在2007年11月,改判某高等法院對蘇建和等三人涉及汐止雙屍案所做的死刑判決,在法律不准以被告供詞做為定罪的唯一證據之前,此案的審理即已開始。到年底時本案仍在審理中。蘇建和等三人在2003年被解除羈押。

政治犯及被羈押者

沒有關於政治犯或被羈押者的報告。

民事司法程序與救濟措施

民事案件有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處理。對於被指控的非法行為,包括違反人權案,除司法救濟外,還有行政救濟。

(6) 任意干涉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憲法禁止這類行動,當局在實務上一般尊重這些限制。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1) 言論和出版自由

憲法規定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當局在實務上一般尊重這些權利。

新聞界自由、活躍、有生氣。批評人士指稱,依賴政府控制的銀行提供廣告收入和貸款,使某些媒體封口,不批評當局。當局否認利用貸款或廣告收入操縱媒體。馬總統5月上任不久即宣示,當局不應企圖透過媒體影響政治過程;官方廣告預算應該平均分配給各媒體及兩個政黨;軍方不應涉入媒體營運。

當局在7月,把中華人民共和國記者停留的最長期限,從30天延長為3個月。當局也決定,除5家已獲准駐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媒體,另外也允許最多5家地方媒體,派駐記者在台灣。大陸事務委員會11月13日宣布,批准《福建日報》和《東南衛星電視台》在台灣派駐記者。他們將加入5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媒體。

總部設於香港的《鳳凰衛視》,對於申請在台灣落地播出遭拒表示挫折。台灣當局將《鳳凰衛視》視為中國大陸媒體,故拒絕給予落地權。《鳳凰衛視》則自認為是香港電視業者,而中國共產黨宣傳部也將它列為「境外電視台」,落地權僅限於「三星級以上旅館」、外國人住宅區、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處理對外事務的官員辦公室和住宅。行政院新聞局7月表示,有關台灣有線電視頻道在中國的落地權,以及中國電視台(包括《鳳凰衛視》)在台灣的落地權問題,應透過未來兩岸協商解決。

國際記者聯盟在10月9日的新聞稿中,譴責台灣政府被指干預媒體,並說新聞局要求國營的中央通訊社更改有關污染奶粉醜聞的報導,及撤銷一則批評馬總統的報導。國際記者聯盟指出,中央廣播電台的董事長和多位董事於9月30日辭職,以抗議新聞局施壓該台改變編輯重點,並克制播出過於批評中國大陸的新聞。新聞局否認國際記者聯盟的指控。國際記者聯盟和無疆界記者組織在12月,也批評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及內政委員會通過的決議,要求台灣公廣集團播出的內容須經新聞局批准。

反對團體和示威學生抱怨,警方在針對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訪台的抗議行動中,違反他們的言論自由權利(參見第二節(2))。

網際網路自由

官方對連線網際網路沒有限制,個人與團體可以透過網際網路,包括電子郵件,和平的表達意見。新聞局的規定要求國內所有網站經營者,為其網站的內容資料分級,以便較易於偵測和防堵18歲以下兒童接觸到限成人閱聽的資料。新聞局授權由新聞局、網際網路業者、非政府組織聯合組成的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提供免費過濾軟體給家長。新聞局未防堵進入受限網站。

有數個非政府組織報告指稱,執法官員監看網路聊天室和電子佈告欄,並利用網際網路網址來辨別和起訴應為張貼性暗示訊息負責的成人。批評人士指稱,旨在保護兒童免於受到性交易者之害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被用來處罰有自主權的成人之間,受憲法保障的自由言論。在反對如此引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人士要求下,大法官會議審議了這個問題,並做出同意執法官員行動的裁定,理由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為維護重要的公共利益,就本案而言,就是「嚇阻和消除兒童或少年成為性交易對象的案例」,它可以受到合理的限制。

學術自由與文化活動

大法官會議在6月20日裁定,不准設立主張「共產主義」或「國土分裂」,亦即「台灣獨立」的政黨和社團的禁令違憲。對學術自由或文化活動沒有任何限制。

(2) 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

集會自由

反對黨立法委員及人權非政府組織聲稱,《集會遊行法》違憲地限制自由言論與集會,並呼籲修正或廢除此法。「野草莓」學生運動進行了一個月之久的示威活動,台灣人權促進會和十多個其他民間團體,組成支持修改此法的聯盟。他們的目標包括,取消對街頭抗議示威的限制,廢除舉行抗議示威需要向警方申請許可的規定。到年底時立法院仍未投票表決相關修正草案。

當局在2007年8月起訴16名2006年反貪腐抗議活動參與者,未獲得活動許可,未遵守警方下令解散。到年底時本案仍在審理中。據人權非政府組織和媒體報告,也有其他抗議者被控違反此法。若被定罪,違法者多半被判2到3個月刑期,這依法官自由心證,通常均易科罰金。

反對黨支持者指責警方在11月6日的一場集會上,使用警力過當,當時抗議者與鎮暴警察在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下榻的台北某飯店附件發生衝突,演變成暴力事件。據政府統計,此次暴力事件中有170個警官、23個平民和8個記者受傷,其中民視一名記者的鼻子和眼部被警察打傷。這名記者提出訴訟要求賠償,內政部長也為此事道歉。

據台灣記者協會指出,警政署想要強迫採訪11月6日集會的記者,交出照片和影片,協助警方辨認引發暴力的人。國際記者聯盟11月19日的新聞稿,敦促警方停止施壓媒體提供關於這次抗議活動的資訊。國際人權非政府組織自由之家在11月20日,呼籲台灣政府組織獨立的委員會,調查此次衝突事件並建議必要的改革。

結社自由

為使法律與實際相符合,大法官會議在6月20日取消人民團體組織法當中,對設立主張「共產主義」或「國土分裂」的政黨和社團的禁令。內政部在8月12日接受台灣第141個政黨台灣共產黨的登記。

(3) 宗教自由

憲法定有宗教自由,當局一般在實務上尊重這項權利。

社會侵害與歧視

沒有針對個人宗教信仰或崇拜的社會濫用或歧視的報告,也沒有反猶太行動的報告。猶太教人口約有200人。

詳細討論,請參閱《2008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網址www.state.gov/j/drl/irf/rpt

(4) 遷移自由 、內部流離失所者、保護難民、及無國籍者

憲法定有在台灣境內遷移、出國旅行、移居海外和自海外回國等自由,政府一般在實務上尊重這些權利。

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來訪者必須有贊助單位的邀請函,並須取得大陸事務委員會的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觀光客必須參加團體,住在指定的旅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旅行團必須由台灣的旅行社伴隨,旅行社須付保證金200萬元新台幣(6萬2500美元),才能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團。若任何團員涉及法律問題或據報失蹤,部分或全部的保證金可能被沒收。旅行團的行程若有變動,必須事先向觀光局報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訪客須定期向警方報告所在地的規定,在9月取消。

法律未規定強制驅逐,也未執行過此種措施。

根據台灣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台灣公民若四年內未回來,將喪失公民身份。他們可透過親戚或法律代表申請恢復公民身份。恢復公民身份的申請案一般均獲得通過,沒有申請案被拒的報告。

保護難民

法律未規定可給予庇護或難民身份。所有非法出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法必須遣返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人口販運受害者。至少有9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在台灣尋求第三國庇護。

這一整年中,當局陸續遣返非法移民回其原國家。據內政部統計,遣返大陸的非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移民總人數減少,由2006年的1,596人減為至2007年11月的595人。截至8月31日,有288名非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移民在拘留中心等候遣返。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法移民仍須在拘留中心長時間滯留,2007年平均等待遣返的時間是204天。相形之下,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非法入境者,遣返前平均只須在拘留中心等待56天。內政部宣稱,某些被拘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提供假的個人資料,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難以正確鑑別其身份。

無國籍者

外籍配偶最初是發給觀光簽證,這種簽證通常必須在台灣以外的地方更新。外籍配偶必須在台灣持續居住3年後,始可申請公民身份。為申請公民身份他們必須放棄原生國籍。公民身份通常在連續居住第4年後可獲得;因此有1年時間外籍配偶理論上是無國籍的。沒有公民身份的外籍配偶若簽證過期,有可能遭到遣返。

有400多個1949年留在緬甸和泰國的前國民黨軍人的後裔,在7月抗議要求給予他們公民身份。緬甸和泰國政府都拒絕給他們居留權或公民身份,有些人還是非法待在台灣。之後內政部長指示入出國暨移民署,發給這些人臨時登記證,讓他們取得合法地位。到8月內政部起草移民法修正案,若立法院通過,無國籍者和未登記的台灣公民均可取得居留權。

第三節 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改變政府的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以和平方式選舉和改變政治領袖的權利,這一權利透過定期、自由、公平的普選選舉,在實際上獲得行使。

選舉與政治參與

繼新的單一席次選區選舉制實行後,國民黨在1月贏得立法院極大多數的席次。兩個月後,國民黨候選人馬英九當選總統,完成台灣歷史上第二次和平、民主的政權轉移。觀察家認為這些選舉是自由、公平的。

政黨運作不受限制與外來干預。

立法院113席立法委員中有34名女性。行政院(內閣)48位閣員當中有11位是女性。台灣第二大城市高雄市市長也是女性。15位大法官中有2位女性。任何政黨贏得的不分區席位,女性至少須佔一半。

原住民代表在政治體系大部份的層級都有參與。他們在立法院有6個保留席位,由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各選出一半。原住民佔人口比例約2%;分配給他們的立法院席位幾乎是這個比例的兩倍。

政府貪腐與透明度

法律對官員貪污訂有刑事罰則,當局一般而言有效的執行這些法律。本年度中有對官員貪瀆的指控。雖然各政黨均公開承諾要終止此種行為,但是買票的指控仍持續出現。

當局在6月份通過針對40萬公務員及其家屬的廉政倫理規範。這些自8月1日起生效的措施,規定當送禮者被視為「有利害關係」時,公務員不得收受價值超過3,330元新台幣的贈品(約合100美元),每人一年收受禮品的總值不得超過10,659元新台幣(約合323美元)。

此外,所有公務員均受《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管轄。法務部主管打擊官員貪瀆。

在1月,有8名各黨派的前任及現任立委,因收受中藥商公會賄賂遭到起訴或指控。

台北地方法院在12月4日,以涉及隱慝交給該局,有關當時總統陳水扁家族成員,可能的洗錢活動的機密情資等等罪名,判處前法務部調查局局長葉盛茂10年有期徒刑。依照台灣的司法制度,葉盛茂可以上訴兩次。

陳水扁、其妻吳淑珍、及包括前民進黨政府某些官員的其他人,因各種被指控的貪污行為,或是遭到起訴或是正被調查。吳淑珍在四件重大貪污和洗錢案中被起訴,前總統陳水扁則在三件相同案件中被起訴。有些觀察家,包括陳的支持者,指稱這些指控有政治動機。不過政府及其他觀察家表示,他們看不出政府有干預調查和起訴陳與其家人的相關案件的跡象。各種國際和當地組織、學者及民進黨政治人物,對某些發展表示關切,包括陳在審判前被羈押、把陳的案件由一位法官交給另一位法官,以及不公開的偵查卻有資訊洩露給媒體。

到9月檢察官以各種貪污罪名起訴了849人。其中有138人是高階官員,278人是中階官員,272人是低階官員。

《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除國家機密、專業機密、個人資料、及受保護的智慧財產外,所有政府資訊在有人提出要求時,必須對大眾公開。此法規定,公民、公司和在台灣登記的團體,可提出要求資訊的申請,若申請遭拒絕可提出訴願。這些特權基於互惠原則可延伸至外國公民。

第四節 政府對國際暨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各種本地和國際的人權團體,一般皆不受當局限制而運作。官員經常對這些團體的觀點採合作並有所回應的態度。

第五節 歧視、社會侵害及人口販運

憲法規定公民無分性別、宗教、種族、階級、或黨派,在法律前一律平等。憲法還規定了殘障者的權利。當局執行這些規定。

婦女

對婦女施暴,包括強暴和家庭暴力,仍是一個嚴重問題。強暴包括配偶強暴是犯罪行為。由於被害人會在社會上蒙受恥辱,很多被強暴者不會報案,據內政部估計,性侵害案總數是警方接到報案數的10倍。

法律規定應保護強暴被害人。智障及16歲以下被害人,可以透過雙向電視系統作證。除非被害人同意,否則強暴案審理不得對外公開。法律規定,醫生、社工人員、警方和檢察官應盡可能共同詢問性侵害案被害人,以減少被害人受詢問的次數。法律允許被害人無需提出告訴,即對強暴罪行提起公訴。

法律規定對強暴罪的懲處不得少於5年徒刑,被定罪者通常判處有期徒刑5至10年。據內政部統計,至6月止,報案的強暴或性侵害案件共有4,309起。至7月止,有1,088件案子由檢察官起訴,1,089人被定罪。據內政部統計,過去數年的平均定罪率約43%。

法律允許檢察官不必等候配偶提出正式告訴,使主動對家暴控訴展開調查。至9月止家暴案報案數共40,974起。到10月止總共有2,046人因家暴被起訴,1,730人被定罪。到10月止有9,638件保護令發給家暴受害者。通常家暴案被定罪者,判刑刑期都在6個月以下。強大的社會壓力仍使受虐的婦女,為顧及家庭聲譽而不向警方報案。

法律要求各縣市政府,針對家庭與性暴力、虐待兒童與老人,成立暴力防治中心。這些中心全天候24小時為被害人提供保護、醫療、緊急援助、庇護所、法律諮詢和教育訓練。賣淫是非法行為。不過包括兒童賣淫在內的賣淫問題仍然存在。目前《社會秩序維護法》只規定對賣淫者的罰則;除非涉及未成年人,否則召妓者不會受罰。販運婦女的問題仍然存在。

性騷擾是犯罪行為,違者可處以10萬至100萬元新台幣(約3千至3萬美元)罰鍰,及最高兩年有期徒刑。各級政府與大型民營企業,按規定必須採取預防措施並訂定申訴程序,以嚇阻性騷擾。自2006年起有幾個大城市設置了熱線,不過報案數量大大低於預期。婦女團體批評執法效果欠佳,並把報案率低歸咎於宣傳不足。

法律禁止性別歧視,並規定必須採取措施消除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兩性在薪資、升遷和工作分派方面應享有平等待遇。此法讓婦女有權要求最多兩年的無薪產假,並禁止因懷孕或結婚而遭到解雇。

女權人士指出,與男性員工相比,女性員工仍然被拔擢的機會較少,做管理職位的較少,薪資也較低。女性佔總勞動人口49%,服務業勞動人口50%以上。據勞委會報告,男女若擔任相當的職位,女性平均薪資只及男性的85%。

兒童

當局致力於維護兒童的權利與福祉,法律也有保護兒童的規定。

虐待兒童仍然是普遍的問題。至6月止通報案例共8,200件,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侵害、或監護人疏失造成的傷害等案例。約90%的加害者是父母、親戚或照顧者。醫院、學校、社福機構或警方通報了所有案件的60%,其餘40%則來自家屬或民眾通報。所有案件有半數是透過兒虐熱線通報。

一個可靠的非政府組織報告說,性虐待比公眾所認知的要更普遍,估計每年的受害者人數高達約2萬人,而報案的僅約3 千人。中央和地方當局以及民間組織持續努力,找出並協助高風險兒童和家庭,並提高民眾對虐待兒童和家庭暴力的認識。

根據法律,任何人若發現兒童受到虐待或忽視,必須通知警方或社福當局。兒福專業人員必須在24小時內向當地當局通報,當局必須在24小時內採取適當措施。相關規定鼓勵官員在4天內回覆調查的請求。內政部兒童局和非政府組織專家都監看相關案件,確保相關規定得到遵守。有官方的熱線電話接受虐兒案件的舉報,並提供諮商。法院有權為其父母被認定不稱職的兒童指定監護人。

媒介14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者面臨三至十年不等之徒刑;嫖14至16歲雛妓者被判三至七年不等之徒刑;媒介16歲以上18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者,面臨最長一年徒刑或服勞役,或最高新台幣300萬元之罰鍰。據內政部兒童局與當地非政府組織,每年有1,000名雛妓獲救,被安置在庇護所。兒童局報告說,男童遭剝削賣淫的人數顯著增加。

與賣淫相關的廣告媒體禁止刊登,這項法律實際上得到執行。在國外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遭到逮捕的公民,也因在外國召雛妓而被起訴和定罪。

至10月止,有744人被起訴,775人被判定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根據此法,嫖雛妓與持有及散布兒童色情均屬犯罪行為。法律規定要在報紙上公布違法者姓名。

人口販運

人口販運問題仍然存在。8月1日生效的移民法修正案,規定了對受害者的保護和預防措施。雖然大部分形式的人口販運,透過多種法律被定為罪行,但是沒有完整的人口販運法。

內政部、法務部、入出國暨移民署、勞委會、警政署和另外幾個機關負責打擊人口販運。一個高層級檢察單位,督導處理販運案件的地方法院,在入出國暨移民署、警政署、海岸巡防署、及21個地方法院均有打擊販運的專責單位。

台灣主要是東南亞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被販運來強迫勞動或性剝削的目的地。也有報告指出,有婦女被以性剝削為目的,從台灣販運至加拿大、日本、英國、美國和其他國家。

台灣當局報告說,販運者繼續使用假結婚做為販運人口方法,其部分原因是對「假丈夫」的罰則很輕。有些被走私至台灣、想非法打工的婦女,後來被迫在商業的性產業工作。非政府組織報告說,被救出的賣淫男童人數顯著增加,主要是警方針對被疑為掩護賣淫集團的線上社交網站,進行調查時所發現。勞工販運仍然是嚴重的問題(參見第六節第(5)項)。

至11月止,法務部報告說,當局以人口販運罪行起訴了530人。其中266人被定罪,定罪率60%。結案的178個案件中約80%是性剝削,其餘20%是強迫勞役。10月警方與檢察官及刑事警察局合作,突擊檢查一家大型勞力仲介集團的辦事處,結果以舞弊、洗錢及強迫勞役等罪名逮捕34名嫌犯。新聞報導指出,這個仲介集團招募的約9,000名工人,被指遭強迫長時間工作、交出提款卡好讓仲介業者自他們的月薪中提出大額款項、並簽署償還不存在的貸款的合約。受害者大多招募自印尼,其他來自越南和泰國。

公務員或官員牽連到販運的案例極少見,但仍會發生。有地方當局授受賄賂及性招待,以交換忽略非法性販運及勞工販運活動的事例。

對辨別和對待販運受害者有全島一致的指導方針。當局舉辦訓練活動,訓練警察、移民官員和其他執法人員如何辨別受害者。不過移民官、警察、檢察官和其他執法人員未能一貫遵守受害人鑑別程序。非政府組織表達關切說,突擊檢察和逮捕次數增加並未導致更多人被定罪。它們進一步指出,當外國人被指認為販運受害者或證人時,當局強迫他們對起訴案合作,並經常把他們留在拘留中心,或要求他們留在台灣直到不必再出庭為止,這平均需要1年時間。使問題更複雜的是缺少既定程序來執行移民法的新條款,即允許販運受害者取得臨時訪問及工作許可。非政府組織也表示,有相當多的販運受害者仍然因違反移民、外勞或賣淫等法律,被處以社區服務和罰鍰。

行政院在2007年公布為期3年(2008-10)的反販運行動計劃,其中涵蓋對受害者的保護、預防販運措施,如12月展開新的大眾宣導活動,以及針對加強起訴販運者的措施。

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可在此網站取得﹕www.state.gov/j/tip

殘障者

法律禁止歧視殘障者,並規定了對違者的最低罰鍰。

法律規定,當局必須對殘障人口提供各項服務與計劃。殘障者獲有一律免費的醫療照顧。非政府組織持續指出,還需要更多養護院所,而目前的居家照護服務等計劃需要擴大,以滿足包含日益增多的年長者在內的殘障人口需求。

法律規定,所有員工人數超過100人的民營事業,每100人必須雇用至少1名殘障者。根據自2009年7月起生效的法律,所有公家單位(包括機關、學校、和公營事業)員工人數超過34人的,必須雇用佔員工總數至少3%的殘障者。凡是未達到配額的公民營機構,每一職位須付給殘障福利基金,相當於每月基本工資的金額, 17,280元新台幣(約535美元)。

依據法律,新的公共建築、設施和交通設備必須方便殘障者出入和使用,這一規定一般都獲得遵守。違者被處以6萬至30萬元新台幣(約1,900至9,300美元)的罰鍰。

少數民族/種族/族裔

在2007年結婚總數中有18%是與外籍配偶結婚,主要來自中國、越南、印尼和泰國,並且估計新生兒中有10%是由外國出生的母親所生。

外籍配偶在家庭內外均遭到歧視。大多數跨國婚姻都由仲介公司安排,其在台灣的廣告經常貶抑女性。以25萬至40萬元新台幣(約7,800美元至12,400美元)的費用,仲介公司一般讓客戶飛往其他東南亞城市,在那裡客戶可以從一群仲介公司招募的合格女性中挑選。結婚及準備必要的文件通常1週內即可完成。有幾個報告指出,此種商業化的過程把外籍配偶當成財產,並助長對她們的虐待。內政部有一份報告的結論說,社會、經濟邊緣化促成跨國婚姻異常高比例的家庭暴力。

修正後的移民法,禁止所有基於國籍、種族、膚色、社會階級或出生地,而歧視外國出生的配偶及外籍勞工。違反這些條款而被定罪者可能面臨最高3萬元新台幣(約930美元)的罰鍰。此法允許外國出生的配偶,若是家暴的受害者可以申請限制令。外國出生配偶只要是完成離婚手續及解決子女監護問題所必要,現在可以留在台灣。離婚後,外國出生的配偶可留在台灣照顧未滿20歲的子女。這項修正案也禁止營利性跨國婚姻介紹所,讓移民也享有集會遊行權,並放寬外籍配偶想要歸化時的財力證明條件。

當局在社區活動中心提供免費中文和育兒課程及輔導服務,以協助外國出生的配偶融入社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外籍配偶提供法律服務,並設有熱線電話受理訴願。內政部也有自設的熱線電話,由通越南語、柬埔寨語、泰語、印尼語、英語和華語的人員接聽。至10月底,這項服務共接到8,528通非華語的來電,比2007年顯著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的配偶必須等候8年,才可申請台灣居留權,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籍配偶只需3年。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籍配偶一抵達台灣即可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籍配偶除特殊經濟情況,否則必須等4年後才有工作權。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配偶首次進入台灣時,必須提出經認證的健康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籍配偶在台灣居住4年後,可申請長期停留簽證。再居住2年後,即可申請公民身份。

原住民

台灣有13種經辨識的非漢族原住民,他們佔總人口約2%。法律保障原住民的公民權和政治權。《原住民基本法》規定,當局應提供資源協助原住民建立自治體制、擬定保護他們基本權利的政策、並促進保存和發展他們的語言文化。內閣層級的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其他部會合作,透過興建基本建設的計劃提升原住民地區生活水準。原委會也提供緊急救助金和大學獎學金給原住民。

其他社會侵害與歧視

沒有法律禁止同性戀活動。據鼓吹同性戀權利人士表示,反同性戀暴力很少見,但社會歧視同性戀者、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帶原者和愛滋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仍是問題。

鼓吹同性戀權利人士說,警方施壓關閉對男、女同性戀者友善的酒吧和書店這類事例減少。同性戀權利團體也抱怨,執法機關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把監看網際網路聊天室和布告欄,尋找有性暗示訊息的注意力,轉向個人部落格,並起訴網路貼文。

根據法律,替未婚者做受孕治療的醫生面臨最高150萬元新台幣(4萬6千美元)的罰鍰。鼓吹同性戀權利人士指稱,這些限制對同性戀者造成不公平的歧視,他們在現行法律下不得結婚。

雇主因出生地、性傾向或年齡而歧視求職者,若被定罪將面臨最高150萬新台幣(4萬6千美元)的罰鍰。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修正案,允許感染HIV的外籍配偶,如果能夠證明是被配偶傳染,或是在台灣治病時遭到傳染,即可留在台灣。此法修正後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其中也規定不得拒絕感染HIV的公民接受教育、醫療服務、進住房屋或取得其他必需品。

第六節 勞工權利

(1) 結社權

組織工會的權利受到法律保障,但遭到高度管制。勞工除教師、公務員、消防員、醫師與醫療照顧人員、家庭傭工、及國防工業人員以外,受《工會法》保護。

有些公家機關職工,包括教師、公務員和國防工業人員,僅有受限制的組織工會權。教師和公務員獲准成立職業團體,可與當局談判,但禁止罷工。這些限制導致當局與代表教師和公務員的團體長期爭執不下。外籍勞工不得組織自己的工會,也不得擔任現有工會的領導職位。

有若干法律和規定限制結社權。工會雖可自訂規則和章程,但必須提交縣市當局及勞委會審查。工會若不符合勞委會的認證規定或其活動妨礙公共秩序,有可能被駁回或解散。

至6月止,在1千800萬勞動人口中,約28%分屬5,654個註冊工會。其中許多也是8個全國勞工聯合組織之一的會員。

法律規定有罷工權,勞工實際上行使這一權利。不過法定的限制造成罷工困難,削弱了集體談判的效用。勞工可以因待遇和工作時程問題罷工,但是不能因生活或工作條件罷工。法律規定,在當局認為勞資爭議嚴重到一定程度,或涉及不公正做法時,必須進行調解。法律禁止勞資雙方,在進行調解或仲裁期間影響「工作秩序」。批評者主張,此法未明確指出禁止哪種行為,因此對罷工權有寒蟬效應。法律對違反不得罷工和不得報復條款的行為,訂有嚴格罰則。

(2) 集體組織與談判的權利

法律賦予勞工集體組織、談判和行動的權利,但有些職位被排除在此項權利之外。

至6月止共有71項有效的團體協約;但這僅涵蓋全體勞工的一小部份,主要在大公司;93%的產業工會沒有團體協約。沒有適用於高雄與台中加工出口區的特別勞動法或勞動法免除條款。

《工會法》禁止因工會相關的活動,而對員工加以歧視、解雇或其他不公平待遇。工會指控,在裁員時工會領袖有時會首當其衝,或無正當理由就被解雇。據全國產業總工會與台灣勞工陣線,對不當解雇工會領袖沒有具體罰則。

(3)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成人及兒童的強迫或強制勞動。不過有報告指出,此種作法仍然發生。當局起訴了多起強迫兒童賣淫案,也有販運人口到家庭看護、農業、製造業和營建業等其他產業的證據 (參見第五節)。

(4) 禁止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勞動基準法》規定15歲,即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為最低就業年齡。縣市勞工局有效執行最低就業年齡的法律。

(5)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條件和衛生與安全預防措施的標準。到5月時,《勞動基準法》涵蓋台灣790萬受薪職工中的約640萬人。未涵蓋在內的有養護工、園丁、保全人員、教師、醫生、律師、公務員和家庭傭工。

外籍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傭工適用於《就業服務法》,此法不保障最低工資或加班費,未對每日或每週工時設限,也未規定最低的休息次數或休假時間。至8月底止,37萬3千外籍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傭工當中,有16萬8千人申請受《就業服務法》保障。

目前沒有調高每月最低工資17,280元新台幣(約535美元),或最低時薪104元新台幣(3.22美元)的計劃。這一最低工資雖可滿足物價較低地區的生活需要,但無法保證在像台北這類都會區,讓單薪家庭享有體面的生活水準。爭取勞工權益人士指稱,外勞因每月最低工資提高而得到的好處,多半都被抵消,因為勞委會決定,允許雇主把扣繳的食宿費用上限增加1,000元新台幣(33美元)。製造業平均工資是法定最低工資的兩倍以上,服務業員工的平均待遇比製造業還高。

法定工時是每8週期間工作336小時(平均每一工作週42小時)。公務部門每週規定工作5天,但是據勞委會調查,一半以上的民間企業也將每週正常工作日減為5天。

法律規定勞動條件和衛生與安全預防措施的標準,並賦予職工避開危險工作環境而不致中斷就業的權利。仍有廣泛的批評,指勞委會未能有效執行關於工作場所的法律和規定。勞委會的300個勞動檢查員在上半年共完成58,315次檢查,比2007年同期減少44%。這300個勞動檢查員負責檢查大約30萬家《勞工安全衛生法》所涵蓋的企業。勞工非政府組織及學者指稱,勞動檢查率實在太低,不足以有效嚇阻違反勞動法行為和不安全的工作環境。

政府的規定要求加強檢查和監督外勞仲介公司。非政府組織報告說,仲介公司與雇主固定向外籍勞工收取高額費用,經常利用債務做為非自願勞役的工具;外勞則為擔心雇主終止合約並強迫遣返他們,以致無法償還欠下仲介公司或其他人的債務,所以不願舉報雇主的虐待行為。勞委會1月修訂規範外勞工資給付的規定,以防止雇主不遵照合約扣除外勞仲介費及其他費用。

為防止雇主苛扣外勞工資,勞委會在1月宣布,雇主只能從外勞工資中,扣除勞工保險費、健康保險費、所得稅和食宿費。違者面臨6萬至30萬元新台幣(約1,875至8,375美元)罰鍰,並喪失雇用外勞特權。

勞委會在1月開辦外籍勞工直接聘雇聯合服務中心。這個中心允許本地雇主不必透過仲介,再次雇用原來的外勞。不過非政府組織主張,透過這個中心再次雇用外勞的手續太過複雜,使得大多數雇主不願意使用這項服務。從2月起修正後的《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允許外勞以較少的地域和頻率限制,轉換雇主/工作。

入出國及移民署負責所有與外籍勞工、外籍配偶、移民服務、及遣返非法移民的移民相關政策和程序。

凡是非販運或雇主虐待受害者而被認定非法工作的外勞,面臨大額罰鍰、強制遣返、及永遠禁止再進入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