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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2021 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 台灣部分

 OT-2133 2021年7月2日 美國 2021 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 台灣部分  台灣部分 (第一列)  2021年6月 台灣當局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問題的最低標準。在本報告期間雖受 COVID-19 疫情影響,台灣當局仍持續努力打擊人口販運;因此台灣仍保持在第一列。這些努力包括調查更多人口販運者並處以適當刑期。2020 年鑑別出的被害人數目為過去三年之最,其中兒童及家暴受害人數目增加。當局持續加強海事產業的勞動檢查資源以實行被害人鑑別,向涉及剝削的漁船業主追索非法扣留的工資較 2019 年為多。雖然台灣符合最低標準並且各主管機關都已制定並改善被害人鑑別方法,但部分官方利害關係人採取的被害人身分鑑別程序仍經常有迥異且成效不彰之情況,使得部分被害人更難以取得司法資源及保護照顧。由於政府機關調查人力及規定不足,台灣籍遠洋船隊 (DWF)勞力剝削的鑑別、調查與起訴工作仍舊艱困。台灣沒有明確的勞動法規保護外籍家庭看護的權利,成千上萬的外籍家庭看護容易受到強迫勞動的剝削。 優先要務的建議: 積極調查涉嫌在遠洋船隊中勞力剝削的台灣權宜船或台灣籍漁船,以及台籍船東但掛外國旗的船隻,若情節屬實,應對高級船員及船主予以起訴。 對有人口販運刑事記錄或涉及海外人口販運犯罪的外籍船東掛台籍漁船實施港口入港限制。 積極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對人口販運嫌犯起訴與定罪,處以足夠嚴厲的刑罰,包括處以適當刑期。 制定並執行相關政策,以加速執行海上勞力剝削案件調查,並減少可疑航班。 擴大漁業署駐外國港口人員編制,加強偵查各項強迫勞動指標,並提供海事檢查機構充分培訓,使其具備能力可鑑別被害人身分、進行適當轉介,並瞭解執法通報程序。 在靠港船隻及海上漁船進行檢驗期間,執行全面且以被害人為中心的訪談,以便加強鑑別外籍船員的勞力剝削指標。 正式將公民社會意見納入仲介評鑑程序。 修訂相關政策並補足法律漏洞,根除仲介收取招聘費、服務費、押金的情形,並與勞工輸出國協調直接聘僱事宜。 加強監督外籍移工招聘單位及程序,以鑑別被害指標,包括非法收取費用、合約差異。 繼續加強鑑別脆弱族群,調查是否有人口販運情形,包括受私立大學招募的外籍學生;涉及海外犯罪活動遣送返台者;以及因逃離工作環境的虐待而失去簽證及/或向移民當局自首的外籍勞工,應轉介至庇護機構。 提高漁船監測系統的透明度,包括公布船隻所有權及作業地點等資訊。 清楚界定監管台灣籍漁船及台灣權宜船機構之間的角色和權責,並提升機構間的協調合作。 推動立法,將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納入基本勞工權益的保障範圍。 推動立法,全面禁止雇主扣留外籍移工的身分證件及旅行證件。 將重要相關單位納入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機構。 對警方、檢察官、法官提供並執行防制人口販運之訓練與資源。 對台灣船東投資的漁船及台灣籍漁船上的外籍船員,加強宣傳外籍勞工人口販運求助熱線電話,並訓練熱線接聽人員保護受害人。 起訴 台灣當局在執法方面做出更多努力,但沒有投入足夠資源來偵查、調查,或起訴沿海離岸或遠洋船隊漁業強迫勞動犯罪。《人口販運防制法》禁止各種形式的販運行為,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 (約 178,100 美元) 以下罰金;刑罰嚴厲,且針對性販運的刑罰更是與強暴等重大刑事犯罪相當。觀察員指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存在歧義,使執法變得複雜,尤其是案件被害人獲賠償金的情形下。《人口販運防制法》其他條文保護勞工不需向仲介或管理者償還「不當債務」;但觀察員憂慮條文過於空洞,難以有效預防債務脅迫。《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案於 2018 年頒布,對於「經由招募、引誘、庇護、安排、協助、剝削或以其他方式,迫使兒童在酒吧或俱樂部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之個人,應處最高一年刑期,得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 (約 10,690 美元) 以下罰金。根據該修正案,「以暴力、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前述行為,最高處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50 萬 (約 53,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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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編號:TPE200-21-Q-0038 (截止日期:2021年07月23日)

投標編號: TPE200-21-Q-0038 美國在台協會欲招標一合格廠商提供一(1)台室外空調機和兩(2)台室內空調機及安裝。有意競標廠商必須在2021年07月30日參加本協會探勘方得遞交標單。此合約為一固定金額合約。請有意競標且符合下列資格的廠商於2021年07月23日前以電子郵件方式聯繫美國在台協會採購組 Taipei_Procurement@state.gov 取得相關招標文件。聯繫時間每周一至周五 09:00 AM-04:00 PM。 願意於2021年7月30日來參加本協會所安排的招標說明會以及現場勘查; 須具備安裝一台 大金 室外機 RXYMQ10TYLT或同等級機型之能力; 一台 大金 室內機帶遙控器 FXFSQ100AVT 或同等級機型之能力;以及一台 大金 室內機帶遙控器 FXFSQ125AVT 或同等級機型之能力; 須為報價單所敘明之空調廠牌製造商(原廠)授權之代理商或總經銷商; 須可提供原廠相關授權代理證明; 須具原廠或台灣總經銷商所認證關於該空調機型之VRV安裝培訓證照; 能提供過去相關經驗資料; 有確立之營業地點/地址及電話; 至少3年相關產業之經驗; 具足夠的人力、物力、財力提供服務; 具合法相關證照; 達到並符合台灣保險相關規定; 無犯罪(刑事)記錄; 無任何與美國在台協會利益牴觸之特殊政治或經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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酈英傑處長給台灣人民的道別信

隨著我擔任美國在台協會處長的日子即將畫下句點,我也即將離開台灣,我想藉這個機會和大家分享,這一番歷練對我來說的意義是什麼。當我說擔任AIT處長其實是我這輩子的榮幸,也讓我得以實現長期職業生涯中的抱負與理想,這麼說一點也不為過。|OT-2134|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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