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申請戶籍謄本資格

 

若父母雙方均未曾有過台灣戶籍,故無法申請戶籍謄本,請繳交醫院或診所開立之英文版出生證明。

請注意,戶籍被遷出者可以申請戶籍謄本,必須繳交戶籍謄本。

 

醫院 (診所) 出生證明須符合以下規定:(請繳交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1. 載明核發日期並加蓋醫院 (診所) 關防章。
  2. 具有主治醫師簽名。若孩子的出生證明非主治醫師簽署,須註明授權簽署者的職位名稱。
  3. 英文版 (請向醫院或診所申請英文出生證明)。

姓名使用注意事項:

  1. 醫院 (診所) 出生證明上孩子及父母登錄的英文名字,必須與填寫在DS-2029申請表及所出示的有效證件一致。
  2. 醫院 (診所) 出生證明上英文姓名書寫方式應符合以下排列規則:
    名字  中間名  姓氏 (例如:Jane Mei-Yu DOE);或
    姓氏,名字  中間名 (例如:DOE, Jane Mei-Yu 請注意姓氏後有逗號)
  3. 孩子在醫院 (診所) 出生證明上登錄的英文姓名,即是海外領事出生證明及美國護照上使用的姓名。
  4. 非美國公民家長:您在醫院 (診所) 出生證明上登錄的英文姓名必須是您護照的姓名。
  5. 美國公民家長:您在醫院 (診所) 出生證明上登錄的英文姓名必須是您美國護照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