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度人權報告 ─ 台灣部分
摘要
台灣採行民主體制,總統與立法院均經多黨選舉而產生。2020 年,民進黨候選人蔡英文再次當選總統,展開第二個四年任期;一般認為此次選舉自由而公平。
文官體系對於軍隊均能維持有效控制。內政部警政署維護治安。警政署、國防部、矯正署及海巡署向行政院長報告,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查無任何軍隊濫用職權案例。
重大人權問題包括刑事誹謗罪的存在。
當局執法禁止人權侵犯,將官員貪污規定為刑事犯罪,並起訴犯罪官員。查無任何有罪不罰案例。
第一節人身自主權保障
a. 任意、非法,或出於政治動機奪取人命
查無任何政府或其人員任意或非法奪取人命案例。
b. 失蹤
查無任何台灣當局或代表台灣政府人員造成任何失蹤案例。
c. 虐待和其他殘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法律規定不得對遭控訴者使用暴力、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查無任何官員曾經採行上述做法。查無任何軍隊有罪不罰案例。
監獄與看守所狀況
就監獄和看守所的狀況引起人權關注的部分,並無重大報告。
硬體狀況:監獄與看守所的硬體狀況或受刑人虐待部分並無重大問題。
行政管理:如遇受刑人指控監禁待遇嚴酷,監獄當局就其指控展開調查,並將調查結果發布給司法當局,偶爾會向媒體公布。當局調查並監控監獄與看守所的情況。
8 月,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責令嘉義監獄採取改正措施,保障涉嫌違反監獄規則之受刑人的正當程序及基本權利。2019 年至 2020 年之間,嘉義監獄將 22 位受刑人隔離監禁達 20 至 102 天,據以調查違規情事,而該監獄違規比例也是這兩年全國所有監獄中偏高者。在調查受刑人違規情形時,法律規定行政隔離最多以 20 天為限。
獨立監督:當局允許獨立的非政府觀察員調查監獄內情況。
d. 任意逮捕或羈押
憲法與相關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被告得於法院質疑其拘留之合法性,台灣當局一般遵守本項原則。
逮捕程序與拘留期間的待遇
法律規定必須先申請逮捕狀或傳票,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犯可能逃逸,或有《刑事訴訟法》所定義的緊急情況。法院可以裁定被起訴者交保。檢察官依法必須在逮捕嫌犯後 24 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繼續羈押。台灣當局一般均能遵守相關程序。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審前羈押未起訴的嫌犯,最長兩個月,並得再延長兩個月。若案件可能判刑五年以上,或合理懷疑嫌犯有逃亡、與其他嫌犯或證人串供,或者篡改、湮滅相關重要證據之虞,檢察官也可聲請審前羈押。
法律允許被告與其律師在審前羈押期間取得案件檔案與證據。法律也規定被告在羈押期間必須由一位律師協助;無力聘請律師者,則指派一位公設辯護人。法律明確規定不得於深夜訊問嫌犯。
檢察官得聲請羈押嫌犯並禁止會客 (律師除外) 或是限制住居,由法院裁定。在案件調查階段,法院依據前述規定禁止少數在押人會客。
台灣的司法機關 (司法院) 與警政署進行了一項計劃,在警方初步偵訊期間,為具原住民身分、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或被控罪名可判刑三年以上符合貧困資格之嫌犯提供法律辯護人。無力聘請律師的被拘留人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該基金會是由公共資金支援的民間非營利組織,透過其 22 個分會提供專業的法律協助。警方有義務告知嫌犯有權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曾遭警方非法逮捕拘禁者依法有權求償。
e. 不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憲法規定司法獨立,且當局普遍尊重司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但仍有政治評論家與學者公開質疑部分受理高矚目度政治敏感案件的法官與檢察官並不公正。
審判程序
憲法訂有公平且公開受審的權利,獨立的司法體系一般而言執行這項權利。
在沒有拘捕令的狀況下被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禁時,被逮捕/拘禁之本人或他人,依法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 24 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之人解交法院。法律亦要求進行逮捕、拘禁之機關必須告知被逮捕/拘禁之人他們有權聲請提審。違法之機關人員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通常在起訴後三個月內展開法庭審理。所有被告在被證明有罪前均被推定為無罪,並有權請律師出庭為其辯護。審理公開進行,但是涉及未成年人或可能因案情敏感而招來群眾的案件,旁聽可能需經法院許可。案件由法官裁決;所有法官都由司法院任命並對之負責,而司法院是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的 15 位大法官領導。刑事不法行為也可由向行政院報告的執法機關調查並起訴,而非刑事不法行為得由監察院調查後加以彈劾或糾舉。由單一法官 (而非辯護律師或檢察官) 對檢察官、被告與證人進行訊問。
被告有權立即知悉起訴的罪名、自行僱用律師或由法院指派辯護人、準備辯護意見,與對己方不利之證人對質,並且提出證人與證據。如有需要,自被起訴的那一刻開始到之後的每一次上訴期間,被告都有權得到免費的口譯服務。
依法不得強迫嫌犯作證或認罪,被告的自白亦不得作為定罪的唯一證據。被定罪者均有權向上兩級法院提出上訴。依法所有的嫌犯/被定罪者皆有上述權利。
政治犯及政治羈押
查無任何任何政治犯或政治羈押案例。
民事司法程序與救濟措施
民事案件由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處理。除司法救濟外,對於不法行為的指控,包括違反人權,亦可請求行政救濟。民眾可請求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涉嫌違反人權的案件,該委員會也可向政府機關建議可行的改正措施。
f. 任意或非法干涉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憲法禁止這類行動,查無任何政府當局違反此類禁令案例。
第二節尊重公民自由
a. 言論自由,對象包括新聞從業人員及其他媒體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對象包括新聞從業人員及其他媒體,台灣當局大致尊重相關權利。獨立的媒體、有效的司法體制,加上運作良好的民主政體,共同維護新聞從業者等對象的表達自由。
言論自由:5 月,最高法院駁回李嘉宇的上訴,他在 2020 年因煽動群眾焚燒中華民國國旗而被定罪;最初,地方法院以其行為是受憲法保障的言論為由宣判無罪。
政府機關援引法律,設法遏制不實資訊,例如涉及疫情的誤導資訊。例如在 2 月,某男子涉嫌散播謠言,聲稱卡拉OK店爆發新冠肺炎確診病例而遭定罪,同時罰款新台幣 30 萬元 (約合 1 萬美元)。6 月,新竹縣副縣長曾針對日本向台灣捐贈之新冠病毒疫苗散播誤導資訊,遭到調查。
審查制度或內容限制:據報導,中國大陸持續向在中國境內經商的台灣媒體母公司施壓,藉此影響台灣傳播媒體。台灣記者透露,批評中國大陸的內容難以發表,一旦報導相關內容,中國大陸經常會施壓在中國開展業務的台灣企業,迫使台企與該媒體中止廣告合作。
2020 年 12 月,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駁回中天新聞台的換照申請後後,該頻道被迫停播。在野黨政治人物及部分學者與評論員聲稱,這項決定是出自政治動機,藉此報復中天電視批評執政黨行徑。中天電視繼續以純網路形式報導新聞。
誹謗罪:詆毀和公然侮辱屬於刑事罪責。記者面臨網路霸凌和被控誹謗罪等威脅。
根據誹謗罪的條文,「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誹謗罪的受害者得請求合理的金錢賠償,並要求採取措施恢復受害者的名譽。相關條文容許不滿負面報導的當事人直接向記者和媒體提出妨害名譽的刑事和民事訴訟。記者鮮少因妨害名譽刑事訴訟被定罪,因刑法也規定,如果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及「以善意發表言論… 不罰」。部分法律學者及非政府組織持續呼籲,誹謗應只被視為民事議題。
3 月 11 日,旺中集團撤回了對於金融時報記者席佳琳 (Kathrin Hille) 的告訴,台北地檢署宣布停止妨礙名譽相關刑事調查。旺中集團旗下的中天新聞表示,撤回告訴乃是基於「尊重新聞自由」,但在 2019 年提出之告訴顯然係不滿席佳琳揭露旺中集團旗下媒體中國國台辦之間的協調往來。
8 月 17 日,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誹謗一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該案起因為秘書長公開指控蘇澳漁會理事長施壓要求工會理事長辭職,並虐待受其僱傭的理事長兄弟。蘇澳漁會理事長在 2019 年提出告訴,但由於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故意誹謗告訴人,因此以不起訴結案。
網路自由
當局對網際網路的使用沒有限制或干擾,也未對於網路上的內容實施審查。查無可信事證反映當局曾在未經司法充分授權情況下逕自監控私人網路通訊。
學術自由與文化活動
官方對學術自由或文化活動概未設定任何限制。
b. 和平集會與結社的自由
憲法保障和平集會與結社的自由,台灣主管機關大致尊重相關權利。
c. 宗教自由
請參閱美國國務院的《年度宗教自由報告》(網址為 https://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d. 遷徙自由
憲法訂有在台灣境內遷徙、出國旅行、移居海外、和自海外回國等自由,當局大致尊重相關權利。
為了因應新冠病毒疫情爆發,當局針對入境旅客實施邊境管制措施,包括台灣人的外籍家庭成員以及持有台灣居留證的外國人;相關對策隨著疫情變化而滾動調整。
e. 國內流離失所者
不適用。
f. 保護難民
受制於特殊政治地位,針對難民、遣返難民或尋求庇護者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需之保護與協助,台灣均無法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或其他主要國際人道救援組織直接合作。
取得庇護的管道:法律尚未針對庇護核准或難民身分等賦予明文規定,當局也尚未建立為難民提供保護的機制。受制於特殊政治地位,台灣並無資格成為 1951 年《難民地位公約》成員。是以台灣政府係根據國際慣例與人權保障,逐案審查尋求庇護者相關申請。
所有非法居留的中國人民依法必須遣返,然而尋求庇護的中國人民得視情況獲准在台居留。
暫時性保護:9 月 13 日,據媒體報導,台灣當局以「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等規定為由,在過去 14 個月協助了至少 100 位在台港人。台灣在本年度撥款新台幣 4,100 萬元 (約合 137 萬美元),為在台港人提供人道援助並協助安置,包括輔導、教育、就業及生活費等補貼。
第三節參與政治程序的自由
憲法讓公民可以透過定期、自由、公平的普選選舉,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選出公職人員。
選舉與政治參與
近期選舉:在 2020 年的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中,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總統勝選連任,民進黨也在立法院維持過半優勢。觀察家認為這兩項選舉均達自由且公平程度,不過兩個主要政黨皆曾傳出候選人或支持者賄選的情況。
女性和少數族群的政治參與:概無任何法律限制女性或少數族群成員參政,他們也確實得以參與。
蔡英文為台灣首位女性總統。2020 年選舉後,女性立委比例創下新高,達到 42%,相較 2016 年的 38% 有所增加。立法院有六個席次保留予台灣原住民族所選出代表。
第四節官員貪腐與政府缺乏透明度
法律對政府官員貪污訂有刑責,當局一般而言均能有效執法。本年度有對官員貪污的指控。本年度截至五月,共有高階官員 13 人、中階官員 79 人、低階官員 93 人,以及 18 位民選官員因貪污遭到起訴。
貪污:法務部及其轄下的廉政署為打擊官員貪污的主管機關。法務部資源充足,並在合法範圍內與公民社會合作。部分法學學者和政治人物批評,法務部尚未充分獨立,對於政治人物的調查仍可能涉及政治動機。監察院為一獨立調查及審計機關,負責彈劾違法失職之官員。
1 月 18 日及 4 月 7 日,法務部與司法院將前法務部長曾勇夫、前檢察總長吳英昭等六人移送監察院調查刑事不法,另因非刑事不法行為而接受調查的兩人,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以及檢察總長羅榮乾。1 月 19 日,司法院將六位前法官移送監察院調查非刑事不法行為。9 月 14 日,監察院通過彈劾鄭小康;截至 10 月,尚有其他刑事及非刑事之不法行為仍在調查中。這是監察院繼 2020 年 8 月彈劾前最高法院法官石木欽之後的新一波行動;該名法官退休時任公懲會委員長,因未迴避其富商友人所涉案件且在訴訟繫屬期間有不當接觸而遭到彈劾。法務部也調查了與同位富商有類似往來的其他 77 位現任及前任司法人員與執法人員。
7 月,法務部調查局的資深調查官因涉嫌自過去八年執法所查扣的毒品中,不法獲利超過新台幣 1.68 億元 (約合 560 萬美元) 而依貪污罪起訴。
9 月 17 日,屏東市長及市代會主席因與民間承包業者勾結,挪用公款新台幣 240 萬元 (約合 8 萬美元),貪污行為持續超過三年,分別被判處七年及四年徒刑。
第五節政府對國際暨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立場
部分本地與國際人權團體針對人權案件進行調查並公開結果,相關運作一般而言殆未受限。當局大致秉持配合態度,也對相關團體的觀點予以回應。
第六節歧視和社會侵害
女性
強暴和家庭暴力:家暴和強暴,包括配偶強暴,依法為犯罪行為。法律規定對強暴受害者提供保護。除非被害人同意,否則強暴案的審理不對外公開。法律明文規定,於司法偵審階段,兒童及心智障礙之強暴被害人應有專業人士協助進行詢 (訊) 問,並授權在詢 (訊) 問與庭訊時使用單面鏡、視訊,或其他措施來保護被害人。依據該法,即使被害人選擇不提告,仍可依據強制性交罪名起訴,檢察官得主動對家暴控訴展開調查,不必等待被害人提出正式告訴。
法律規定對強暴罪的懲處不得少於五年有期徒刑,被定罪者通常被判刑五至十年不等。家暴案被定罪者刑期多在六個月以下。
許多被害人唯恐社會污名而選擇不報案。若干非政府組織與學術研究估計,性侵案件總數較警方接獲之報案數高出七到十倍。部分受虐婦女則選擇不向警方報案,據此避免家人蒙羞等社會壓力。
法律要求各縣市針對家庭與性暴力、兒童虐待,以及老人虐待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性騷擾:法律禁止性騷擾 (參見第七節第 d 項)。在多數案件中,犯行者必須參加性別平等講習、接受心理輔導,並且在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向被害人道歉。2020 年度性騷擾事件裁罰件數達 322 件,低於 2019 年的 408 件。
近年來,有關工作場所性騷擾的通報日漸增加。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統計,工作場所性騷擾佔 2020 年性騷擾案件總數的 54%,相較 2017 年工作場所性騷擾的比例 (17%) 有顯著成長,其認為該結果主要是因為受害者的通報意願提高。
生育自主權:查無政府當局強迫墮胎或非自願節育案例。法律要求擔憂懷孕或分娩對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可能造成影響的婦女,在接受人工流產或輸卵管結紮醫療服務之前,必須徵得配偶同意。法律規定,生育治療僅限於已婚異性夫婦,經醫學診斷為不孕症或有重大遺傳性疾病,且妻子在醫學上能夠足月妊娠。
政府機關已為性暴力倖存者提供性衛生暨生殖健康服務,包括緊急避孕。指定醫院的工作人員均已完成蒐集證據與進行必要健康檢查的相關培訓課程。
歧視:法律規定男女享有同樣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女性在職場遭受一定程度的歧視 (參見第七節第 d 項)。
胎兒性別篩選:法律規定除非診斷出性聯遺傳疾病,否則禁止性別篩選及性別篩選墮胎。即使是人工生殖胚胎,除非基於醫學理由,也不應以任何形式揭露胎兒性別。根據國民健康署的統計數據,2020 年第一胎男女嬰的性別比為 1.069。當局與地方衛生局合作監測出生性別比,並持續倡導性別平等。
系統性的種族或族裔暴力與歧視
憲法第 7 條保護少數種族或族裔群體免受暴力與歧視,相關規定獲得當局有效執行。
來自東南亞與中國的配偶佔總人口比率略高於 2.3%。法律允許非中國籍的外籍配偶,居住滿三年即可申請在台居留權,中國籍配偶則必須滿六年;但是中國籍配偶抵台即可工作,非中國籍配偶則否。
原住民
台灣官方認定的原住民部族有 16 個,約佔總人口的 2.3%。法律保障原住民平等的公民權和政治權,規定當局應提供資源協助原住民建立自治體制,擬定保障原住民基本權利的政策,並促進其語言和文化的保存和發展。
雖然法律允許在公有土地上劃設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部分原住民權益倡議人士仍主張大量的原住民土地在數十年前遭到奪取與私有化,因而剝奪原住民社群參與這些傳統領域土地發展的權利。
現行法律規定,在原住民區域進行的土地開發、資源使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當局與私部門應徵詢原住民的意見並取得其同意或參與,同時與之共享相關利益。然而,針對私人土地,目前並無法規具體要求必須取得上述同意。
原住民透過政治途徑參與影響其土地之決策。在立法院 113 個席次中,依法保留六個席次給由原住民選民選出的原住民族代表。
4 月 23 日,林務局公開向泰雅族部落致歉,原因是其傳統領域曾於 1963 年被佔領用以修築伐木林道,並為在築路工程中遇難的工人設立紀念碑。蔡總統與林務局協同部落代表參加傳統的和解儀式。自 2016 年以來,原住民團體公開提出抗議,呼籲承認部落對土地的主權並拆除紀念碑。
5 月 7 日,大法官釋憲放寬了原住民從事傳統狩獵的許可要求。
9 月 16 日,最高行政法院維持 2019 年判決,認定亞泥公司 2018 年的採礦許可證展延無效,理由是並未依法與當地太魯閣族部落協商或徵得同意。原住民、人權及環保團體呼籲立即停止採礦作業,並加強保護原住民的傳統權利。然而,儘管該公司的許可證申請狀態為「待核定」,經濟部仍堅稱其有權繼續開採。
兒童
出生登記:公民身分來自於父母任一方。法律規定新生兒必須在出生 60 天內報戶口;違者無法享有全民健保和教育津貼。出生之登記不因差別待遇而遭拒。
兒童虐待:若發現兒童有受虐或照管不良之情事,依法必須通報警方或社福當局。官方設立 24 小時專線受理虐童檢舉並提供諮商。若父母被認定失職,則法院須另行為其子女指定監護人。肢體虐待或性騷擾兒童的兒童照護中心負責人與教師可處罰金,並公佈犯行者的姓名與機構名稱。未核實教師與其他僱員進用資格的負責人可處罰鍰。
兒童權利倡議人士呼籲醫事人員留心來院的嬰幼兒身上是否出現不尋常的傷痕,並請他們在給予治療的同時,若懷疑可能是虐待要主動通報執法單位。倡議人士也呼籲大眾注意矯正機構的霸凌、暴力及性侵案件,同時指出這些機構經常人力不足,承辦人員也未獲得充分培訓,不足以為少年受刑人提供適當諮商或管理。
中央與地方當局與私人組織合作,鑑別高風險兒童與家庭並予以協助,同時增進虐童與家暴的公眾意識與認知。
據官方統計,虐待兒童通報案件量從 2019 年的 73,973 件增加至 2020 年的 83,108 件。
早婚與強迫結婚:男子的法定結婚年齡為 18 歲,女孩為 16 歲。
兒童性剝削:法律禁止對兒童進行商業性剝削與兒童色情。法律規定拍攝、製造未成年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影像、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鉅額罰金。
合意性關係的年齡門檻為 16 歲。與 14 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處三至十年不等的徒刑;與 14 歲至 16 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處三至七年不等之徒刑;媒介 16 歲以上 18 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服勞役或鉅額罰金。
一般而言當局在境內能夠有效執法,然而持有兒童色情物品在法律上屬輕罪而非重罪,有時不免妨礙正常執法。根據當局報告,在不予指控之前提下,2020 年 8 月曾調查公民出國旅遊進行兒童性剝削的情形。
監察院在 8 月報告中提及,根據 2005 年至 2020 年官方統計數據分析,兒童性剝削中的男性受害者不斷增加,而未成年的原住民男性及女性比其他族裔更容易成為目標。
臺灣高等檢察署報告也指出,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的兒童性剝削案件量逐年攀升,分別起訴了 1,060 件、1,211 件及 1,691 件。
非政府組織對於網路上的兒童性剝削表示憂心,並指出手機、網路攝影機、直播、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以及其他新科技已逐漸成為性犯罪者欺騙並強迫女童與男童從事性活動的工具。非政府組織呼籲加強起訴並加重刑罰。
本年度有未成年人賣淫的報告。
國際兒童誘拐:由於台灣政治地位特殊,無法參加《1980 年海牙國際兒童誘拐民事方面公約》。國務院對於公約遵守的情況每年都會提出報告,請見《年度國際親子誘拐報告》(網址為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International-Parental-Child-Abduction/for-providers/legal-reports-and-data/reported-cases.html)。
反猶太主義
台灣的猶太社群非常小,估計約有 1,000 人,主要多為外籍住民。查無任何反猶太行為案例。
人口販運
請參見國務院《年度人口販運報告》(網址為 https://www.state.gov/trafficking-in-persons-report)。
身心障礙人士
法律禁止歧視有身體、感官、智能,以及精神障礙之人士,並規定當局必須對身心障礙者提供特定服務與計畫。身心障礙人士有權投票以及參與公民事務。
當局努力推動多項方案,協助身心障礙人士無障礙出入建築物、取得資訊與進行通訊。官方網站與數位資訊平台符合無障礙設計準則,且所有公共設施都必須安裝相關設施或設備,以利身心障礙人士順暢無阻取用公共服務與官方資訊。非政府組織指稱,無障礙空間以及充分服務身心障礙人士的運輸系統仍然匱乏,持續妨礙了身心障礙人士自由參與公民事務,台北以外地區的狀況尤其顯著。內政部轄下的無障礙環境監督工作小組,負責監督地方政府的公共建築無障礙設施改善計畫。當局針對公共建築與區域的無障礙設施發布年度評鑑報告,以做為預算編列參考。
身心障礙孩童大多選擇於一般學校就讀,另有中小學與職業學校可供有身心障礙的學生選擇。非政府組織認為,提供予身心障礙學生的服務仍然普遍不足。
8 月 27 日,衛生福利部勒令苗栗縣私立德芳教養院 (成年身心障礙者寄宿機構) 停辦一年並重新安置 11 位院生,原因是兩位員工被控毆打 28 歲的自閉症住民,導致其於 7 月 29 日不治身亡。開辦該機構的私人基金會遭罰款新台幣 30 萬元 (約合 1 萬美元)。截至 10 月,檢察官持續針對該住民的死亡進行刑事調查。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帶原者與愛滋病患者所受社會污名
法律禁止雇主要求應徵者提出非 HIV 帶原者或無其他傳染病的健康證明。目前曾發生 HIV 帶原者或愛滋病患者遭受歧視的數件通報,包括就業歧視 (參見第七節第 d 項)。
基於性傾向與性別認同的暴力、犯罪及其他侵害
法律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歧視求職者或員工,亦禁止學校因性別、性別氣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歧視學生。
與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酷兒及雙性者 (LGBTQI+) 相關的暴力通報案件極為罕見,而警方的因應措施尚屬適切。
第七節勞工權利
a. 團結權與團體協商權利
法律保障大多數勞工有權成立並加入獨立的工會、發動罷工並進行團體協商等。法律禁止因工會相關活動而歧視、解僱或以其他方式不公平對待勞工,若因合法工會活動遭到開除,勞工也能申請復職。由派遣事業單位聘僱的僱員 (例如臨時工),則無法行使任何團結權或協商權。當局有效執行這項法律。裁罰強度合乎其他類似法令規範。
2020 年生效的《勞動事件法》明定設置勞動法庭,專責處理勞動事件,包括涉及工會的集體勞資爭議。截至 1 月,勞動事件的平均訴訟時間已縮短至 84 天,相較法案通過前減少了 8 天。
根據法律規定,工會可分為三類: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企業工會至少必須有 30 位成員,每個企業單位只能設一個企業工會。企業工會負責協商企業層級團體協約的工作條件與權益。超過 80% 的勞工受僱於員工人數不到 30 人的公司,他們僅能參加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無權針對企業層級的工作條件發動團體協商,但仍可針對整體產業提出福利訴求。
罷工的權利仍受高度限制。教師、公職人員及國防工業員工沒有罷工權。勞工若係任職於公用事業、醫療服務業及電信服務供應商,唯有在罷工期間維持基本服務之情況下,方能行使罷工權。當局得在災害期間禁止、限制或解散罷工。勞工僅能針對「調整事項」爭議發動罷工,包括薪酬及工時問題;法律禁止以罷工爭取已獲法律保障的相關權利,相關爭議原則上必須透過司法體系解決。
當局認定爭議茲事體大或牽涉不公情節時,依法必須進行調解。調解往往可在 20 天內解決大多數案件,具法律拘束力的仲裁則需要 45 至 79 個工作天。法律禁止在調解或仲裁程序期間罷工或進行其他抗議活動。勞工團體主張,這項禁令阻礙了勞工罷工權正常行使。
勞動部協同各縣市勞工局監管勞動法令的落實與執行。當局業已有效執行保障結社自由與團體協商權的相關法令。勞動部仲裁委員會,負責審查各種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的案件,並由相關當局針對違法者處以罰鍰或勒令員工復職,然而相關裁罰金額經常比不上其他剝奪公民權利的適用罰則。
大型企業常以各種方式阻撓員工成立企業工會,例如列出工會組織者的黑名單,讓他們難以升遷或將他們調任至其他工作單位。相關手段在科技產業裡尤其普遍。舉例而言,在新竹科學園區的 520 家公司裡,只有一個企業工會順利成立,當地實際勞工總數則超過 了15 萬人。
5 月至 8 月之間,美麗華高爾夫球場工會展開了台灣史上為期最長罷工,抗議資方無故解僱並強行轉調 44 位員工至其他子公司。5 月 8 日,美麗華集團根據《企業併購法》宣告重組自身的桃園林口高球場事業。工會表示,美麗華將現有員工分別調派至三家較小的子公司以及第四家僱用規模低於 30 人的外部公司,藉此達成瓦解工會的效果。在勞動部與市政府協調之下,經過 12 輪談判,美麗華集團同意撤銷重組並回復所有員工先前的僱傭狀態。
當局向企業工會提供高達新台幣 498,000 元 (約合 16,600 美元) 的現金補助,設法透過財務誘因鼓勵勞資雙方展開「團體協約」談判。
b.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各種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強迫勞動依法可處徒刑,當局執法也頗具成效,但大多數因強迫勞動而定罪案件,僅獲法院輕判或處以罰金,如此裁罰強度經常比不上嚴重程度類似 (例如綁架) 的其他罪責。當局雖有權終止仲介業者的業務營運,但目前法律尚未禁止利用註冊為新公司的代理人重啟業務。
當局持續進行公眾宣導活動,包括發送勞工教育手冊、設立移工熱線,以及推行屬於教育部人權課程的防制勞工販運教育。強迫勞動主要發生在聘用移工的產業,包括家事服務業、漁業、農業、製造業、肉類加工業與營建業。部分仲介業者向移工收取難以清償的高額仲介費,並利用他們在母國欠下的債務強迫從事勞動 (參見第七節第 e 項)。
外籍漁工透露曾遭資深船員各種虐待,包括毆打、拒發食物與飲水、扣留身分文件、扣減薪資,以及以非合約方式強制分擔船隻營運成本,藉此強制移工為其勞動。這些虐待行為在台灣的大型遠洋船隊尤為普遍,當局無法充分監督其營運 (參見第七節第 e 項)。綠色和平在 2019 年及本年度報告指出,兩艘台資外籍漁船「金春 12 號」與「大旺」有強迫勞動的跡象,包括肢體暴力、超時加班以及扣留薪資。5 月,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糾正移民署、海洋委員會與漁業署採取改正措施。
法律要求人力仲介業者在 24 小時內向執法機關通報虐待事件,例如扣留身分文件、限制進入宿舍或居所,以及違反移工一般勞動條件的超時工作;若未遵守規定,可依法開罰,例如處以小額罰鍰。法律同時禁止仲介業者針對移工採取特定不利行為,包括性侵害、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違反者均將處以罰鍰,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訴訟。
另請參見國務院《年度人口販運報告》(網址為 https://www.state.gov/trafficking-in-persons-report/)。
c. 禁止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法定最低就業年齡為 15 歲,但若是未滿 15 歲的兒童已完成國中學業,且經相關當局確定工作不致損害其身心健康,則例外准予就業。法律禁止未滿 18 歲的兒童從事重度或危險勞動。童工以每日工作 8 小時為限,不得加班或值夜班。法律禁止所有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
縣市勞工局確保實施義務教育,以有效落實法定最低就業年齡。違反最低就業年齡的雇主可能被判處徒刑、科以罰金或併科兩者,但其裁罰強度經常比不上嚴重程度類似 (例如綁架) 的其他罪責。
d. 就業或職業歧視
法律禁止因種族、宗教、國籍、膚色、性別、族裔、身心障礙、年齡及性傾向而有就業或職業歧視。法律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提出非 HIV 帶原者或無其他傳染病的健康證明。法律禁止因懷孕或結婚解雇員工。法律並未限制女性的工作時間、職業或工作內容。當局有效執行法律,且其裁罰強度符合嚴重程度類似 (例如妨礙選舉) 的其他罪責。
遭受歧視的勞工可向由學者、專家及縣市勞工局官員所組成的兩個獨立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縣市勞工局有權介入並調查就業歧視申訴。前述評議委員會的裁決將交由相關當局執行,雇主可向勞動部或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渣打銀行與本地網路媒體女人迷在 3 月的調查顯示,43.3% 受訪員工不滿意招聘及工作場所上的性別平等措施,包括晉升政策與分工。據官方統計,2019 年女性的月平均薪資中位數僅達男性同儕的 87.7%。9 月,台北市向 12 家符合 LGBTQI+ 權利、工作與生活平衡、女性賦權及薪資平等相關標準的企業,頒發台灣首張性別平等認證。
法律規定公務部門和民間企業必須進用身心障礙人士,比例分別為其員工總數的 3% 和 1%。2020 年,公務部門僱員有 3.7% 為身心障礙人士;民間企業仍未達到法定目標。未達法定目標的公司,員工人數若有超過 67 人,可能被處以小額罰鍰。
e.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薪資與工時法令:勞動部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負責定期調整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法律不適用於某些行業類別,例如管理職、醫師與其他醫療照護人員、園藝人員、保鑣、自行開業的律師、公職人員、地方政府約聘人員、家事勞工等。儘管在台灣領海以外作業船隻的外籍漁工的最低薪資遠不及境內基本工資,但仍高於衛生福利部的貧窮線。外籍家事勞工的最低月薪為新台幣 17,000 元 (約合 5,700 美元),但非政府組織報告指出,由於欠缺工時規範,他們實際收取的報酬往往遠低於基本工資。根據《勞動事件法》規定,在涉及薪資與工時的爭議中,應由雇主而非勞工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部報告指出,由於新冠疫情帶來的經濟壓力,2020 年涉入勞資爭議的勞工人數增加了 41.3%,尤其是薪資及不當解僱案件。
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 8 小時與每週 40 小時,加班時間則以每月 54 小時為上限。法律要求部分產業的輪班工作必須有 8 小時或更久的休息時間,且雙週的工作天數以 12 天為上限。經勞動部核定之「特殊行業類別」員工,工時長度無需配合法定之正常工時上限,包括保全人員、空服員、保險業務員、不動產業務人員、記者、大眾運輸駕駛、家事勞工及家庭看護。
為了讓外籍家庭看護與家事勞工享有週休一日以參加每週禮拜,當局已推出由公共資金支援的「喘息服務」,按日提供替代服務。
職業安全與衛生:法律為台灣各主要產業制定適當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根據法律規定,要派企業與派遣事業單位必須承擔臨時工職業傷害之相關責任。勞工可以自行遠離危害健康與安全的環境並向主管報告,不必擔心因此影響其僱傭關係。然而,若經雇主證明勞工濫用暫停工作之權利,且經主管機關確認雇主已遵守相關規定,則可以終止僱傭契約。
勞動部負責協同縣市勞工局,執行薪資與工時法令以及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勞動部有效執行基本工資、加班及職業安全與衛生的相關規定。裁罰強度合乎其他類似罪行 (例如詐欺或過失) 的罪責。員工若因工作條件有欠安全而涉入致命意外時,雇主僅需承擔民事責任,但無刑事責任。
當局在 2020 年增聘 177 位勞動檢查員,使檢查員總人數達到 1,033 人,仍略低於國際勞工組織的工業市場經濟體標準。
檢查員有權不經通知逕行檢查。當局可以對違法的雇主處以罰鍰並撤銷其僱用優惠措施,法律亦規定必須向大眾公告違法公司行號的名稱。雇主若在檢查期間經查違反勞動法令,即不得申請特定稅賦減免或補助金。
在 2020 年實施的 33,092 次檢查中,19.2% 的違規情形集中在批發零售、物流運輸、住宿、餐飲服務等業別,且主要與正常工時及加班規定相關;6% 的檢查發現違反工作場所安全規定。貨運與客運業超時工作的駕駛員事故比例高於平均。
台灣目前僱用超過 70 萬移工,主要來自印尼、越南、菲律賓與泰國;大多數是透過人力仲介業者招募而來。勞動部必須檢查並監督仲介公司遵守法令的情形。勞動部已設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及網路平台,允許雇主不必透過仲介業者亦能直接僱用移工。移工若遭受剝削或虐待,有機會申請更換雇主。
勞動部業已提供支援 6 種語言 (華語、英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及越南語) 的 24 小時免費熱線服務「1955」,提供移工所需之免費法律諮詢、請求緊急安置與保護、通報雇主虐待、申訴薪資遲發以及提出其他詢問。所有通報案件都登錄在中央資料庫,必要時可依法追蹤並介入。2020 年,在 209,641 通來電當中,這支熱線協助 2,985 位移工更換雇主,並協助4,227位移工取回薪資,共計 1.16 億元新台幣 (約合 387 萬美元)。
相關移工協會表示,儘管當局設立熱線也出示有效的回應紀錄,移工仍然害怕雇主會終止契約,使其遣送回國,無法償還積欠招募業者的債務,因而不願意檢舉雇主虐待。
由於高額的仲介費、保證金以及所費不貲的機票與住宿費,移工在招募過程中普遍遭到剝削並積欠大筆債務。例如,仲介業者往往要求移工以高利率向台灣的銀行在當地的海外分行貸款,來支付「訓練費」或其他名義的費用,導致移工極易遭受債務約束。非政府組織建議當局,應尋求與移工母國的進一步國際合作,尤其是在監督跨國人力仲介業者方面擴大合作。
在新冠疫情期間,除了上下班外,工廠雇主多次禁止移工自由離開宿舍;同等禁令並不適用於當地員工或一般民眾。
外籍漁工普遍遭受虐待,並且承受惡劣的工作條件。勞動法令僅適用於台灣領海作業船隻上的漁工。在台灣領海以外作業的台灣籍船隻 (遠洋船隊) 上的漁工,無權享有等同於領海以內作業漁工的勞動權利、薪資、保險及退休金。例如,法令僅規定遠洋船隊上外籍漁工的最低月薪,其金額遠遠不及境內基本工資。非政府組織另指出,扣除不明的行政費用與保證金後,遠洋船隊的外籍漁工每月受領薪資普遍遜於法定最低金額。包括綠色和平與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在內的數個非政府組織,呼籲應廢除外籍漁工雙軌聘僱制度,目前估計已有2 萬名外籍漁工適用此等制度。這些漁工大多是從印尼與菲律賓招募而來。
漁業署已派遣官員至美屬薩摩亞、模里西斯、斐濟、帛琉、南非及馬紹爾群島,同時在部分境內港口派駐檢查員,監督並檢查入港靠岸的台灣籍遠洋漁船。這些官員使用多語文問卷與外籍漁工進行訪談,並且檢查船上勞動條件。漁業署承認,現有檢查員人力仍需擴增,因為目前每年僅能針對約 400 艘船進行勞動檢查,但遠洋船隊船隻數量卻超過 1,100 艘。
非正規產業:據當局估計,超過 53,000 位移工與其合法雇主失聯,且可能繼續在台灣其他地方接受非正規就業。研究顯示,這類無證移工大多從事家事勞工或製造業。非政府組織報告指出,部分合法受僱為家事勞工的移工實際上也在家庭以外非正規就業,尤其是食品、飲料及零售業別的小型家族企業,而他們並未享有相關勞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