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妥並列印申請表
- 海外領事出生證明申請表(DS-2029 書寫填表)。
- 請務必詳細填寫表格第2j欄及3j欄。無論父母是否為美國公民,都必須填寫在美國居住過的所有日期〈含旅遊〉,若日期不完整會影響子女取得美國國籍的資格。依據您的申請條件,您需要提供至少五年或至少一年在美居住的日期〈請參閱父母在美國居住的證明〉。
- 美國護照申請表格(DS-11) (PDF101.39 KB)。
- 請填寫以下「無社會安全號碼聲明書」表格:
- 若父或母具有或曾有台灣戶籍:子女未滿16歲,須繳交子女的戶籍謄本,並請填寫 1份「無社會安全號碼家長聲明書」﹝PDF 86KB﹞。
- 若父母均無台灣戶籍:子女未滿16歲,須繳交醫院開立之出生證明,並請填寫 2份「無社會安全號碼家長聲明書」﹝PDF 91KB﹞。
- 若子女已年滿16歲,請填寫 1份「無社會安全號碼聲明書」﹝PDF 44KB﹞。
- 請下載並填寫申請海外領事出生證明文件一覽表﹝PDF 285KB﹞。
所有的出生、領養、結婚、死亡或是離婚證明都必須是正本,文件上要有原始的戳印、戳章或是官方人員的簽名。公證過的影本,教會紀錄以及沒有認證過的影本都不算正式的文件,故無法將其視為主要證明,因此請您提供正本的文件。我們會在預約當天把您的文件歸還給您,非英文的文件需要翻成英文。請事先影印所有必須出示的文件。所有表格、證書、文件、及護照上的名字及簽名均須一致; 如不一致,請出式正式改名的證明文件。
一般證明文件台灣機關單位可核發英文版,例如 : 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死亡證明及戶籍謄本,此類文件請逕向核發單位申請英文版。所有非英文文件必須由具有翻譯執照的專業人員翻譯,請勿自行翻譯。此外,若中文文件內容複雜或頁數超過一頁,例如 : 法院判決、聲明書,或文件原文非中文,此類文件翻譯需經公證。
請攜帶下列文件 :
台灣戶籍謄本(英文版)
請注意:您填寫在DS-2029申請表上的姓名,應是您登錄在戶籍謄本上的英文姓名,
此姓名將用於您孩子的海外領事出生證明上。
若父母一方或雙方具有戶籍或曾有戶籍但因離境被遷出,則須繳交孩子的英文戶籍謄本正本。此戶籍謄本將作為孩子的出生證明文件及親子關係證明。
戶籍謄本須符合以下規定:(請繳交正本一份)
- 載明核發日期、文件編號並加蓋戶政事務所關防章。
- 載明完整戶籍記事。
- 英文版 (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
姓名使用注意事項:
- 戶籍謄本上孩子及父母登錄的英文名字,必須與填寫在DS-2029申請表及所出示的有效證件一致。
- 戶籍謄本上英文姓名書寫方式應符合以下排列規則:
- 名字 中間名 姓氏 (例如:Jane Mei-Yu DOE);或
- 姓氏,名字 中間名 (例如:DOE, Jane Mei-Yu 請注意姓氏後有逗號)
- 孩子在戶籍謄本上登錄的英文姓名,即是海外領事出生證明及美國護照上使用的姓名。
- 非美國公民家長:您在戶籍謄本上登錄的英文姓名必須是您護照的姓名。
- 美國公民家長:您在戶籍謄本上登錄的英文姓名必須是您美國護照的姓名。
若父母雙方均不具有台灣戶籍,無法申請戶籍謄本,請點選此處詳閱說明。
請注意:戶籍被遷出者可以申請戶籍謄本,必須繳交戶籍謄本。
結婚證書
英文結婚證書正本或認證過的影本。非英文的證書須翻譯成英文。
前次婚姻的終止證明
若父母有前次婚姻請提供離婚證明或死亡證明的正本或認證過的影本。非英文的證書需翻譯成英文。
備註: 不接受離婚協議書
父和(或)母親美國公民身份的證明
必備文件:
- 有效的美國護照(正本及影本兩份)
- 孩子出生前的美國護照(正本及影本一份)
下列文件如適用,請擇一提供(正本及影本一份):
- 美國公民歸化證或公民證
- 美國各州核發的出生證明
- 海外領事出生證明
父母雙方有英文名字的有效證件
例如: 美國護照 ﹑ 台灣護照或其他國家護照。
非美國公民父母請提供有效的護照 (正本和影本兩份)
照片5公分 x 5公分(正方形)
- 5公分 x 5公分(正方形)的彩色相片一張
- 頭部的長度不得超過1~1.38英吋或2.5~3.5公分
- 必須是六個月內拍攝的相片
- 相片背景必須是白色
- 小孩須露全臉且兩眼張開
- 請點此處參考正確照片樣本
父母僅一方出席
若有一方家長無法前來,請缺席家長簽署同意書DS-3053 (PDF 51.52KB)並須經由民間公證人或美國在台協會公證。亦須附上缺席家長做公證時,所出示的證件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