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台灣孤兒

2013 年 1 月,臺灣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原兒童局)發佈了一項行政命令:自 2013 年 4 月 1 日開始,必須在完成”收養前移民資格審查程序”〈簡稱PAIR〉後,美國養父母方可提出收養核可申請。

鑒於台灣於收養程序上所作的改變,美國移民及公民局發佈了政策備忘錄(PDF, 97KB) 允許準養父母在台灣法院核可收養之前,先提交 I-600 (PDF, 607KB) ─ 直系親屬孤兒類別申請書。這項新措施是為了防止台灣養子女因不符合美國移民法上所定義的孤兒身份以致無法立即移民美國。您如欲取得有關領養孤兒的進一步資料,請查閱美國國務院網站美國國土安全局網站

有意願領養台灣孤兒的美國公民,可連絡美國在台協會以取得相關資訊。E-mail: aitadoptions@state.gov

曾經或現時居住於臺灣且意圖收養海牙公約簽署國孩童的美國公民,您可以向臺灣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申請在台期間有無兒虐記錄的證明。美國的準養父母可親自辦理或以郵寄方式,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申請時請準備填妥的申請書正本和護照影本。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完成審核後,將會頒發一份顯示結果的簡易證明。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115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
電話: +886-2-85906665
傳真: +886-2-85906063
E-mail: ps_ywgu@mohw.gov.tw

申請書必須附上一封貼有足額郵票的回郵信封和詳細地址,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將用此回郵信封,將證明書寄給申請人。

臺灣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相關申請書及說明請按這裡

關於台灣的收出養資訊請按: 美國國務院網站 adoption.state.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