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卡身份持有人,要在離美超過12個月或超過返美證(俗稱白皮書)效期的狀況下返美,可向本科提出永久居民回美簽證的申請以再進入美國和能繼續在美國永久居留。但申請者必須完全符合下列要件:
- 在離開美國時仍擁有合法的居留權身份;
- 離開美國時仍有回美的意願且未曾有放棄的意圖,
- 離開美國只為短暫的訪問,而且,停留境外時間的延滯係個人無法控制的原因且無法承擔此責任。
回美居民簽證的後續程序大約需三個月。如果您決定提出回美居民簽證身份申請,請務必提前向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提出申請,以便您有足夠的時間在您預定的旅行前,完成面談和簽證手續。
當提出申請回美居民﹝SB-1﹞移民簽證時,您必須提交下列表格及文件至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公室:
- 一份完整的申請DS-117表 (PDF, 3565KB)以確定您的回美居民身份,
- 您的永久居留卡,I-551 (綠卡)
- 您的返美許可證,如果有
- 申請費。點選費用Move to Trash
目前美國國務院所訂定之費用為180美元。
您也必須提交證明文件能顯示下列:
- 上次自美國出境的日期﹝例如:機票,護照出入境章,等等‧‧‧﹞
- 證明您在美國的約束力和您回到美國的意願﹝例如:納稅申報,和證明在美國的經濟,家庭和社會的聯繫﹞
- 證明您無法掌控而必須長期居留在美國以外的原因﹝例如:不能抗拒的醫療需要,受僱於某家美國公司,伴隨美國公民身份的配偶,等等‧‧‧﹞
此項申請是採預約制。當你準備好時,請電傳我們一份書面要求連同一份已完成 DS-117 申請表、 護照、 綠卡,及你能滿足上述的要求證明。當我們收到後,會在3-4 個工作日內為你安排面談預約。
領事官員將會審核您的申請和證明文件,以確定您是否符合回美居民﹝SB-1﹞身份的標準。如果確認您符合返美居民身份之資格,我們會替你安排以後的簽證面談。在面談時您將和其它的移民申請人一樣,必須進一步提供相關文件及繳付費用。
如果您在返美居民身份申請被拒絕後提出非移民簽證申請,您的申請核准否取決於於您是否已在國外有一個您將會返回居住之永久居所。如果您不能提交具說服力的證據及可信的國外關連,您可能要根據您最初移民之同一基礎及類別,重新再次申請移民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