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營企業、台灣企業和3名個人被控經濟間諜罪

AIT

此項起訴由台灣當局協助調查

舊金山 司法部宣布聯邦大陪審團起訴一家中國國營企業、一家台灣公司3名個人,涉嫌共謀竊取、傳輸並持有一家美國半導體企業的營業祕密,目的是讓中國國營企業有利可圖。另外,美國也提出民事訴訟以制止偷竊的營業祕密進一步被傳輸,並禁止部分被告將任何台灣聯華電子公司中國國營福建晉華積體電路公司利用偷竊的營業秘密所製造的產品出口到美國。此起訴案於2018927日提出,並於今天公布。民事訴訟則是在今天上午提出。

美國司法部長塞申斯表示:「我宣布舊金山的聯邦大陪審團已正式起訴一家中國國營企業、一家台灣企業和三名台灣人,指控多位被告進行經濟間諜活動,涉嫌共謀竊取總部位於愛達荷州的美光半導體公司的營業秘密。」「美光市值將近一千億美元,在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產業市占率達20% 25%,中國直到最近才擁有這樣的技術。如同本案及最近其他的案件顯示,中國對美國的經濟間諜行動不斷增加,最近更是快速攀升。我在此要說,凡事要適可而止。司法部將秉持誠正及專業,積極起訴這類非法活動。」

 美國聯邦檢察長謝振強表示:「竊取智慧財產權的行徑非但不公平,也會讓企業對長期研發的投資意願下滑,進而扼殺科技創新。由國家持續主導的智慧財產權偷竊更是對法治的侮辱。」「我們所在的北加州地區,也是全球智慧財產權發展的核心地區之一,將持續領導捍衛美國的創新不被個人貪婪因素或國家經濟野心所盜用。」

 聯邦調查局特別探員主管約翰·貝內特指出:「外國政府企圖非法取得美國智慧財產權和營業秘密對我們的國家安全和經濟構成巨大的威脅。」「舊金山灣區具備優秀人才和創新科技,也因此經常成為外國個人和政府經濟間諜和營業秘密偷竊的目標。這次的起訴展現了聯邦調查局保護美國創新、研究和發展的承諾。」

 起訴書指出,被告涉嫌偷竊美光科技公司的營業秘密,總部位於愛達荷州樹城的美光公司是全球半導體產業的龍頭,專精於記憶體產品的先進研究、發展和製造,包括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 (DRAM)DRAM 是用在電腦電子產品的重要記憶體儲存裝置。在全球DRAM供應產業中,美光市占率約為20%25%。美光是美國唯一一家製造DRAM的公司。根據起訴書,美光在這個領域極具競爭優勢,這主要是歸因於其智慧財產權,其中美光的營業祕密含有詳盡的機密資訊,與高端DRAM產品設計、發展和製造有關。

 如起訴書所述,在此案發生前,中國並未擁有DRAM技術,中國中央政府和國務院亦曾公開指出發展DRAM和其他微電子科技為其國家經濟重點項目。起訴書描述被告如何涉嫌偷竊美光有關DRAM的智慧財產權,並將該智慧財產權轉移給中國政府掌控的公司。

 被告為台灣半導體聯華電子公司 (聯電)中國國營福建晉華積體電路公司 (晉華),以及三名台灣人:55歲的陳正坤、42歲的何建廷和44歲的王永銘。聯電是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半導體晶圓代工廠公司,總部設在台灣,並在全球設有分公司,包括加州的森尼韋爾。聯電依照其客戶所提供的設計和技術來量產積體電路邏輯產品。聯電在盜用美光技術前並未擁有高端的DRAM技術。

 晉華為中國的國營企業,完全由中國政府出資2016年二月設立時的唯一目的是設計、發展並製造DRAM。起訴書描述聯電、晉華以及兩家公司的員工,共謀非法取得美光的專利技術以迴避多年的研發本次爭議中的DRAM技術是奠基於研發以及其他價值至少在數億到數十億美元之間的專利資訊。

根據起訴書,陳正坤原為美光 2013 年所收購一家電子公司的總經理兼董事長,後來成為美光一家在台子公司台灣美光記憶體 (MMT) 的總裁,負責製造至少一種美光DRAM的晶片。陳正坤 2015 7 台灣美光記憶體辭職,並開始為聯電工作。在聯電工作時,陳正坤協助聯電與晉華協商合作協議晉華提供資金,聯電將 DRAM 技術轉移給晉華進行量產,技術由聯電與晉華共享。陳正坤後來成為聯電執行合作協議的負責人,也就是將發展DRAM的技術轉移給晉華。陳正坤後來成為晉華的總經理,負責管理DRAM製造工廠

在聯電工作時,陳正坤招募了許多台灣美光記憶體的員工跳槽聯電其中包括被告何建廷王永銘在離開台灣美光記憶體之前,何建廷和王永銘曾偷竊美光DRAM設計和製造的營業秘密,並將營業秘密帶到聯電。例如,何建廷和王永銘竊取的機密和專利資料DRAM過去現在未來世代的技術相關有些甚至還在研發階段。在離開台灣美光記憶體王永銘下載了超過900份美光的機密和專利檔案,並將檔案存到USB外接硬碟或個人雲端儲存裝置如此一來他便可以在聯電工作時存取這些技術。

來說,所有被告都被一條經濟間諜罪,違反美國聯邦法典第18章第1831 (a)(5) 一條竊取營業祕密罪,違反美國聯邦法典第18章第1832(a)(5) ,以及一條收受和持有被竊的營業秘密經濟間諜罪,違反美國聯邦法典第18章第1831(a)(3) 另外,王永銘被控兩條實體經濟間諜罪,何建廷被控一條經濟間諜罪及竊取營業秘密罪。

起訴書目的僅指控已犯罪行,所有被告在排除合理懷疑被證明有罪前都是定無罪。如果罪名成立,被告個人將面臨經濟間諜罪最重15年徒刑和500萬美元罰款、竊取營業秘密罪最重10年徒刑。如果罪名成立,每間公司將面臨沒收和最重超過200億美元的罰款。但是,任何罪名成立後需先美國量刑準則和美國聯邦法典第18章第3553聯邦量刑準法院才會判刑。

所有被告已經被通知須於20181119日到美國聯邦助理法官Susan van Keulen庭。

在民事訴訟中,美國控告聯電、晉華和陳正坤禁止他們晉華或聯電製造含有DRAM的任何產品出口到美國。此訴訟也試圖禁止民事被告將營業秘密轉移給任何人。根據這項民事訴訟,原告引用美國聯邦法典第18章第1836(a) 節,此法條允許司法部長就違反美國聯邦法典第18章第1831條和1832條的被告核發適當的禁制令

這項起訴是聯邦調查局的調查結果,台灣法務部和調查局亦提供大量協助。 

進一步資訊:

案例編號 18-465 MMC (刑事訴訟)

18-6643 NC (民事訴訟)